宋代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重要時期和中國古代法律史研究的轉折時期。從宋朝開始,法律史料大量增加,各類文獻豐富多樣,使後世的學術研究能夠得到很好實證。
中華法系發展史中律令法的輝煌
宋代的律令法種類豐富、名目繁多,各自發揮着不同的作用。
宋敕分為綜合性敕典和一般性敕。綜合性敕典在不同時期的性質不同。宋初敕典集『正罪定刑』和『設制立範』為一體,體例上以時間為綱,咸平編敕時將敕典按律典12篇體例編撰;天聖編敕時把『設制立範』類法律排除在敕典外,用【附令敕】解決;熙寧編敕時【附令敕】專收『有約束但無刑名』類法律,導致敕典成為『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典。宋神宗對敕、令、格、式重新定義後,『敕』成為專指『正罪定刑』的刑法用語,敕典成為【宋刑統】外的刑法典。宋朝一般敕的性質變遷與敕典相同。宋朝制定過18部敕典,其中前3部屬於綜合性法典,後15部是專門性敕典。現在可以見到的宋朝一般性敕的法律篇名有139篇。宋朝『敕』經歷了由一種法律頒布稱謂到『正罪定刑』的專用術語演變過程。整體來看,宋敕的性質是『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
宋令分為綜合性令典和一般性令。宋初適用【唐令】。宋朝令典分為【唐令】式令典,如【淳化令】和【天聖令】;宋式令典,如【元豐令】後諸令典。兩者在篇名、結構和內容上存在質的不同。宋令在元豐朝後成為國家法律的主體。令是『設制立範』類法律的核心。宋朝制定過12部令典。現在能夠見到的宋朝一般性令法律篇名有221篇,可以分為事類、機構、軍事、禮制禮儀、經濟管理、教育考選、國交、社會事務等,是宋朝法律形式中數量最多的種類。宋令的性質是『有約束而無刑罰』,即『設制立範』。宋令性質上既不是行政法,也不是民法,而是除刑法外的所有法律。
宋格分為綜合性格典和一般性格。宋朝意義上的格典始於【元符格】。宋格一般認為是賞罰類法律,但從現存宋格法律篇名和內容看,賞罰類僅占其中的很少部分,大量宋格屬於國家各類制度中關於等級、數量、標準、職數等方面的法律。宋朝至少制定過8部格典,若加上不能確定的7部,共15部。現在可以見到的宋朝一般格法律篇名有154篇,其中賞罰類格有42篇,其他的有112篇。宋格在性質上基本是『設制立範』類法律。
宋式分為綜合性式典和一般性式。宋初適用【唐式】。宋朝真正意義上的式典始於【元豐式】。宋式由『名數』和『樣式』兩種法律構成。『名數』是指『人物名數、行遣期限』;『樣式』是各種公文程式。以往學術界認為宋式僅有『樣式』,這是不科學的。宋朝制定過11部式典,其中【淳化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式典,僅是【唐式】的時代化產物。現在可以見到的宋朝一般式法律篇名有131篇。宋式在性質上基本屬於『設制立範』類法律。
此外,宋朝法律形式中還常用申明、斷例、指揮、看詳、條貫、法、條例、事類、條制等,其中申明、指揮、斷例、看詳在神宗朝後開始轉向法律形式,到南宋時,申明、指揮、斷例作為法律形式已經較為穩定。申明刑統、隨敕申明、斷例成為新的『正罪定刑』類法律形式。宋朝申明、指揮、斷例作為法律形式的分類標準是制定程序、頒布形式、法律效力等因素,這與敕、令、格、式按法律性質分類是不同的。事類不是一種法律形式,而是一種編撰體例,其基本特點是在法律編撰上不按性質而按調整對象把法律分成『門』,將屬於敕、令、格、式、申明等不同法律形式的法律編入同『門』中。條貫、法、條例、條制等是法、法律,或是敕、令、格、式等法律術語的通稱或別稱。宋朝『例』作為法律形式十分繁雜和不穩定。宋朝與『例』有關的名稱有狹義例、則例、條例、格例、體例、事例、斷例等10多種。宋朝『例』中有判例法,具體由行政例和司法例組成,其中行政例由狹義例、體例、舊例、故事等構成,司法例就是斷例。宋朝很多與此相關的『例』並不必然是判例,有些是成文法。南宋時稱為『例』的法律越來越多,逐漸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
承上啟下:律令體系的終結與律例體系的源頭
宋朝法律發展以神宗朝元豐年間為分界點,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基本特點是全面繼承唐朝中後期法律形式,在適用開元年間制定的律、令、格、式四典時將唐中後期的編敕和刑統立法充分發展,建立起適應時代需要的法律。宋仁宗朝在立法上加快時代化發展,體現敕、令分離。宋神宗在全面施行政治改革的同時,進行大規模整理立法。為解決立法中敕、令、格、式界定不清帶來的問題,神宗對敕、令、格、式進行了界定,創立起敕、令、格、式四類為中心的立法體系。至此,宋朝在立法體例和法律分類上自成體系,實現了法律發展中的繼承和創新,建立起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發展史上獨具風格的時代。
宋朝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沿用魏晉以來形成的『正罪定刑』和『設制立範』的標準,同時輔以效力、載體形式、頒布程序等。宋朝法律形式分類有內容性質、調整對象和編撰技術等多種標準。宋朝法律名稱有律、刑統、敕、令、格、式、申明、指揮、看詳、斷例、條貫、條制、法、事類、例、會要、事類等17種,若加上條例、則例、體例、事例等,多達21種。這當中屬於法律形式的至少有11種,即律、疏議、刑統、敕、令、格、式、申明、斷例、指揮、看詳,其中敕、令、格、式、申明是宋朝法律形式的主體。按內容性質分,律、疏議、刑統、敕、斷例屬於『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令、格、式屬於『設制立範』的非刑事法律。神宗朝後在制定某一領域法律時往往按敕、令、格、式,或敕、令、格、式、申明、看詳等分別立法,使立法成果出現種類繁雜、使用極不方便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南宋開始大量使用以適用為目標、以調整對象為標準的『事類體』立法。這為元明清時期法律分類走向簡約提供了技術支持。
宋朝法律形式既是隋唐時期法律形式的繼承者和發展者,也是元明清時期法律形式的源頭。宋朝把秦漢的律、令和南北朝的律、令、格、式發展到極致,創立以敕、令、格、式為中心,含括律、敕、令、格、式、申明、指揮、看詳、斷例等主要法律形式的新法律體系。宋朝敕、令、格、式、申明全面採用法典化立法,成為中國歷史上法典法最顯著的時期。同時,它也對秦漢以來法律形式多樣化趨勢進行修正,後期開始以簡約為取向,大量採用『事類體』立法,導致元朝以『斷例』和『條例』為法律形式,明清以『律』和『例』為法律形式。
理解帝制時期國家治理特徵的重要階段
宋朝豐富的法製成就使得宋代成為準確理解中國古代帝制時期國家治理基本特徵的重要階段。宋朝法律不管從立法數量還是從立法質量看,仁宗朝就基本取得了『有法可依』的法製成就。從現存資料看,仁宗朝起,國家立法成果多達5000卷,條文數萬條。從宋朝治理追求上看,其意圖實現政治上儒家『文治』、法制上法家『法治』。事實上,宋朝的確實現了以上兩個治理目標,因為其政治上做到了士大夫與君主共治天下,法律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宋朝法律治理的特徵是實現國家對官吏和百姓的全面管理、管控。事實上,中國古代法律自秦漢起就以律、令分類,且『令』構成了整個法律的絕大多數。唐宋時期不管是律、令、格、式還是律、敕、令、格、式,令、格、式在整個法律中都占絕大多數。由此可以說,管控型是中國古代帝制時期法律的基本特徵,具體體現在對民眾的控制及對官吏的管理上。這一點在宋代法律治理中體現得非常明顯。
(作者:胡興東,系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宋朝立法通考』負責人、雲南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