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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漢學網 摘要:對漢代遣策及漆器銘文中『』和『工』的考釋,關係到對『工』這一工種和漢代髹飾工藝程序的正確認識;但至今未有令人信服的結論。實際上,這個字形應該隸定為『』,指漆器製作中的打磨拋光;負責這道工藝的技師稱為『工』。
關鍵詞:;工;髹飾工藝;訛字
一、概論
『』常出現在漢代遣策及漆器銘文中:
例1:髹△幸食杯百。(馬王堆三號漢墓簡牘『遣策』圖版三九•247)
例2: 髹△檢一合。(馬王堆三號漢墓簡牘『遣策』圖版四0•267)
例3:△幸食杯五十。(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193)
例4:◇幸食杯五十。(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192)
例5:右方◇幸食杯一百。(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194)
例6:◇食檢(奩)一合盛稻食。(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212)
例7: 鴻嘉三年,考工褒造、◇工譚、守佐章、嗇夫並、掾咸主、守右丞襄、守令禁省。(姚莊M102出土的漆盤銘文)
例8:元延三年,供工工造、畫工政、塗工彭、◇工章、護臣紀、嗇夫臣彭、掾臣承主、守右丞臣放、守令臣興省。(寶女墩M104出土的29號漆盤銘文)
例9:河平元年,供工、髹、塗、畫工順、◇工姨綰、護忠、嗇夫昌亡、右丞譚、令譚、護工卒史音省。(寶女墩M104出土的28號漆盤銘文)
例10:髹◇畫盂一。 (雲夢西漢墓出土木方第1列,另第2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都有該字,字形相同。)
就目前所知,對『』(為排版方便,下文中出現該字均用△代替)大致有七種考釋,分別釋為:彤①、②、汩③、羽④、雕⑤、⑥、⑦。其中釋為『彤』和釋為『 』兩說影響較大。釋為『彤』的觀點為【漢語大字典】所採納,即該字典在『彤』字條下所列的古文字字形中收了睡虎地簡二五•四五和元始四年漆盤上的該字字形。周世榮先生在【漢代漆器銘文『工』考】中將此字釋為『』,此說為【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一書所從。
對於釋為『彤』以及釋為『』、『汩』、『羽』、『雕』、『』諸說的不可信從,周世榮先生在其文中做了辨析,筆者對之十分贊同,故此不再贅述。
但對於周先生將此字釋為『』的觀點,筆者有幾點疑問:第一,周先生將此字右邊的構件釋為『小,筆者認為欠妥。『小,小篆作:,【說文解字•脅俊:『小P【蠻夷頭衣也。從冂;,其飾也。凡兄屬皆從小!奔礎小筆竅笮巫,像帽子的形狀,是『帽』的初文,最上面的橫與兩豎相連接,構成一個半包圍的外框,上方的兩角成圓弧形,下面的兩橫不與兩豎相連。我們要考釋的字形則多數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其右邊構件的兩豎高出最上面的一橫,下面的兩橫(或一橫)與兩豎(或其中一豎)相接。第二,△字在漆器銘文和簡牘文字中多次出現;但是周先生隸定出的字形『』(包括『』),【說文】及歷代字典辭書均未收錄。第三,周先生得出『「工」也可引申為「罩工」,而與【髹飾錄】中的「罩明」相類似』的結論,是基於 『』有『覆蓋』義。但我們不能因為『小庇搿懊薄蓖,而帽子覆蓋在眼際(周先生是這樣推論的),就得出『』有覆蓋的含義。而『「」為漲水之意,洪水猛漲,可以覆蓋田地和村莊』,這種所謂引申也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實際上,『』在文獻典籍中未見『覆蓋』義的用例。而且罩明的目的不是覆蓋,而是使下面的花紋或底色更好地顯現。第四,據【髹飾錄解說】,一件漆器的製成需要多道工序,其中布漆、垸漆、糙漆分別是製造漆器的第四、五、六道工序;之後上色漆;有的漆器還會罩一層透明漆――這道工序即是罩明,周先生認為工就負責這道工序。其實罩明與布漆、垸漆、糙漆、上色漆相比,就粉刷技巧來說並沒有不同,只是所用的漆不同而已,似乎沒有必要專門設一工種來負責。
二、釋『』
我們認為△字應該釋為『』。
(一)分析字形
該字有左、右兩個部件構成。左邊的部件隸定為『氵』是毫無疑問的,其中例1~9中,是隸楷寫法的偏旁『氵』;例10中,是小篆之前古文字寫法的『水』。
右邊的部件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例1~3中的寫法,兩豎之間有兩橫,可釋為『凡』。『風』是從蟲、凡聲的一個字,馬王堆三號漢墓簡牘『遣策』中的『風』作:(圖版四一•274),其構件『凡』的寫法與例1~3中右邊的構件相似。
另一種是例4~10中的寫法:兩豎之間有三橫。我們認為這很可能是受左邊構件『氵』的影響而將『凡』寫訛。試分析『』(為排版方便,下文中出現該字均用◇代替)的書寫過程:左邊的『氵』寫為三筆稍向上傾斜的提,接着寫一豎,再寫兩橫的時候,很容易受『氵』的影響,而寫作三橫(稍向上傾斜),再寫一豎。書寫的時候人們很少顧及到構字理據,受字的一個部件的影響而將另一個部件寫訛,這樣的例子很多。
第二種寫法的『凡』也做單字使用,例如:(【漢印文字征】,十三•十)。但在『凡』字的演進序列中,第一種寫法始終佔主流(見圖一),能見到的漢代簡牘都作此種寫法,例如馬王堆三號漢墓簡牘『遣策』中的『凡』作(圖版五九•102)。
總之,因為右邊的部件有兩種不同的書寫形式,『』呈現兩種形態:例1~3為第一種,可隸定為:『』;例4~10為第二種,是『』寫訛後的字形,因為它與正字的差別微小,我們可以認同為『』。受『凡』字演變序列的影響,最終符合構字理據的『』的第一種寫法延續下來。但第二種字形,也曾在一定時期頻繁地出現在人們的筆頭,也可見【古文四聲韻】所收的『』字字形:,確有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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