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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學術研究 據【史記・秦本紀】載,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於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1]此後【漢書・百官公卿表】及【續漢書・百官志】均將縣令、長的設置稱為『秦官』或『秦制』。[2]睡虎地秦簡出土以後,我們知道秦縣長官又稱『嗇夫』。[3]儘管如此,『縣令』作為秦制仍然為學術界所採信。然而,自從裏耶秦簡出土以來,『縣令』一稱是否屬於秦制開始受到質疑。裏耶秦簡整理者指出,據現有的簡牘文字,縣一級未見有令、長,只有守、丞,『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們理解的是『試』或『代理』之意。[4]在此基礎上,楊宗兵先生否定了秦代縣之長官稱為『縣令、長』這一傳統說法,認為『縣令、長』之名可能是司馬遷、班固根據漢初職官制度情況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秦時縣一級的官長『守』、『丞』或『守丞』即行『縣令、長』之實,卻無『縣令、長』之名。[5]關於秦簡『守丞』之『守』的真實含義,筆者也認為值得進一步討論,本文旨在說明,即使裏耶秦簡中的『守』確如論者所言,是『官長』的泛稱,也不能因此否定『縣令』確為秦制這一事實。
儘管論者質疑【史記】所述秦縣制的可靠性,本文還是從【史記】的有關記載說起。【史記】中除了【秦本紀】和【商君列傳】而外,還有多處提到『縣令』。
【史記・高祖本紀】有兩處提到『沛令』,一處是『單父人呂公善沛令,避仇從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前往拜賀,劉邦因此得到呂公的賞識,並得以娶呂公之女為妻,此時應該是秦始皇統治時期;另一處是秦末農民起義爆發後,『諸郡縣皆多殺其長吏以應陳涉。沛令恐,欲以沛應涉』,旋欲反悔,為沛中父老子弟殺死,劉邦被推舉為『沛公』。[6]『沛公』之稱既非秦制,也非漢制,劉邦為何稱『沛公』,【史記】沒有說明,估計應該有與秦制相區別的含義。【史記】既然能夠記錄這一變化,卻不知秦制的實際情況,恐怕是說不通的。
【史記・陳涉世家】大澤鄉起義之後,向陳進發,在攻打陳時,『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7]這段記載中既提到令,又提到丞,足以證明縣令的存在,且表明令、丞是兩職而不是同一職。
此外,【史記・田儋列傳】中又提到『狄令』,『田儋詳為縛其奴,從少年之廷,欲謁殺奴。見狄令,因擊殺令』。[8]【史記・陳涉世家】中也提到這一事件,同樣稱『狄令』。[9]
春秋戰國時期列國職官名稱賴【史記】保存下來的不在少數,[10]【史記】並未根據漢制逆推其他列國官制,為何單獨以漢制逆推秦國和秦朝?況且【史記】中提到秦之『縣令』又不止一處,難道都是根據漢初職官制度逆推秦代官制的結果嗎?
根據【史記・太史公自序】可知,司馬遷出身於一個世代仕宦於秦、漢的家庭,且父子兩代同為漢太史令,去秦亡不足百年,在這種情況下,說【史記】的作者對秦朝的縣制不甚明了,並不是很有說服力。當然,【史記】的記載也有疏漏之處,有鑑於此,解決問題的辦法自然是去找更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不能只在【史記】裏兜圈子。
下面,讓我們把眼光投向秦漢簡牘。簡牘資料中保存了大量秦代法令和地方行政文書,能夠真實地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如果能夠從中找到秦代縣令的確切證據,爭議自然消除。儘管楊先生聲稱『筆者遍查現已出土或傳世的秦出土文獻……迄今未發現有「縣令、長」的記載』,然而,筆者仔細翻檢有關資料,還是發現了若干條秦縣長官稱『令』的直接證據。
睡虎地秦簡【語書】是南郡守騰於秦王政廿年(公元前227年)向本郡各縣、道發佈的文告,開頭一句是『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而文告中提到縣、道長官時均曰『令、丞』,如『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11]如果說此處的『縣官』只是官府的泛稱而不是實指,那麼請看下面兩條:[12]
【秦律十八種・效律】: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X者,必以X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效律】: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ㄒ玻,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這兩條律文有部分內容基本相同。官嗇夫是倉嗇夫、庫嗇夫、田嗇夫等各種負責某一方面事務的嗇夫之總稱。[13]第一條中的『倉嗇夫』即第二條中的『官嗇夫』,而第一條中的『縣嗇夫』即第二條中的『縣令』。由此可證,【語書】中的『令、丞』就是指縣令、縣丞無疑。尤其是,第二條中兩次提到『縣令』,無可辯駁地證明,秦代縣之長官的確有『縣令』一稱。
如果說睡虎地秦簡中只有一條簡文明確提到『縣令』,系孤證,那麼,再讓我們看張家山漢簡。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保存了幾例屬於秦代的案例,其中有這樣一個案例,約在秦始皇廿七年(前220年)前後,攸縣利鄉有『反盜』,令史 與義前後三次徵發『新黔首』(大概指新征服地區的百姓)前往鎮壓,其中有兩批打了敗仗(『其二輩戰北』),令史義戰死。按照秦律,戰敗者將以『儋乏不鬥律論』,然而令史 將前後所徵發的三批人員的名籍混在一起,無從分別其徵發的先後次序,當然也就無從知道哪些人屬於戰敗者;與此同時,『新黔首』為逃避法律制裁,持兵器藏匿山中,人數很多,官府無可奈何。就在此時, 被任命為攸令,面對如此棘手的問題,為安撫民心, 希望『不以法論之』,上書要求『財(裁)新黔首罪』。結果 以『篡遂縱囚、死罪囚』的罪名被耐為鬼薪。[14]在這一案例中, 為『攸令』,這是秦縣長官稱『令』的又一明顯證據。而且在 上任之前,攸縣還有守和丞魁,說明丞並非縣之長官。至於『守』,有可能是 上任之前的代理縣令,也可能另有含義,待考。[15]
這一案例出自漢簡的記錄,是否存在漢朝人以漢制逆推秦制的可能呢?我們注意到,在同一批【奏讞書】中,還有一段簡文記錄了魯國的一個案例和若干條魯國的法律條文,並註明:『白徒者,當今隸臣妾;倡,當城旦。』[16]把魯國刑名與『今律』刑名的對應關係加以說明,而不是直接用『今律』的刑名取代魯國法律中的刑名,這一例證應該能夠幫助我們打消上述懷疑。張家山漢簡出自西漢早期(呂后二年或稍後),[17]簡牘文書的成書時間或更早,應當不存在當時人不了解秦朝縣制的問題。
事實上,在已公佈的裏耶秦簡中,也有一條資料提到縣令,見簡J1⑧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裏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五成裏、成,成為典,為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正面)
啟陵鄉要任用成裏士伍成為裏典、為郵人,向上級官府請示。值得注意的是『謁令、尉以從事』一語――如果啟陵鄉所請示的上級官府是縣,則這句話中所提到的令、尉必然是縣令和縣尉無疑。該簡背面的文字恰恰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線索: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郄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背面)
這是來自遷陵縣的批覆,縣丞根據縣尉的意見,把成和都任用為啟陵郵人。由此可以肯定,該簡正面『謁令、尉以從事』一語中的令和尉,正是指縣令和縣尉。這枚簡告訴我們,秦朝的遷陵縣,其主要官員縣令、縣丞和縣尉,一個也不少。
此外,裏耶秦簡J1⑨1-12是一組與陽陵縣有關的文書,其中提到陽陵官吏包括:司空騰,守丞廚、恬、欣、 ,守慶,此外還有一個名叫速的,簡文中沒有提到其官職名稱。據李學勤先生考證,這個名叫速的人系陽陵縣令。[18]
綜上所述,『縣令』一稱屬於秦制,無可置疑,傳統說法不宜輕易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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