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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的賦稅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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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0-9-1 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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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口賦有密切關係的,還有『戶賦』。據秦時史籍,無『戶賦』這一稅目。但云夢秦簡的【法律答問】簡文,卻提出了秦有『戶賦』的問題。簡文問曰:『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即被隱藏的戶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納戶賦。以此言之,秦時確有『戶賦』的徵收。但是,在秦簡的其他簡文中,再無『戶賦』的痕跡。漢制大都本於秦制,在漢代史籍中也無戶賦的跡象。因此,秦時究竟有無『戶賦』?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關市之稅和商品稅關市之稅和商品稅是以商賈和他們的貨物為課稅對象的稅。早在秦獻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①,表明私營商業的發展,已經產生了在城市中設置固定市場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陽,同樣在這裏設置了固定市場,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於國都市南門』②。隨着民營商業的發展,徵收關津、市井之稅就出現了。故商鞅變法時,已有『重關、市之賦』③的措施。所謂『關』,即指關卡;所謂『市』,即指固定的貿易市場。因此,『關、市之賦』應包括關卡稅與市稅,前者為商賈貨物通行稅,後者為商賈貿易稅。【商君書・墾令】還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謂『市利之租』,實可簡稱為『市租』。到了漢代,果然出現了『市租』之名。這可見『市租』之制實始於秦國商鞅變法之時。結合秦時存在嚴格的市場管理以及商賈另立『市籍』等措施來看,秦時確有『市租』的徵收④,而且是課之於商賈的貿易稅。


  商品稅,包括鹽、鐵、酒、肉之稅。據現在的史料考察,秦時確已有商品稅存在,只是未及於所有商品,只限於鹽、鐵、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時期,對鹽商的課稅就開始了,故【說苑・臣術】載秦穆公『使賈人載鹽,征諸賈人』。商鞅變法之時,商品稅的徵收,已擴大到了酒、肉、鐵等商品。【商君書・墾令】云:『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朴。』這不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於其成本。其目的在於減少商賈從事酒、肉貿易的量和使農民不事飲酒作樂,藉以發展農業。這同雲夢秦簡【田律】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還有對鐵的課稅。故董仲舒說:商鞅之時,『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秦惠王時,命張若於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①。司馬遷之祖司馬昌,曾為秦鐵官②。這些事實,說明秦已有官營鹽、鐵之制,不僅課取鹽、鐵的商品稅而已。


    山海池澤之稅【鹽鐵論・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民強,器械完飾,蓄積有餘,..而師以贍。』【漢書・百官公卿表】也說:『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所謂『山海池澤之稅』,包括範圍至廣。由於奴隸社會普遍實行國有土地制,到秦、漢時期國有土地制雖在逐步崩潰之中,但還有相當殘留。因此,『山海池澤』,一般被視為封建國家所有。所謂山澤之利就其廣義而言,凡名山大澤的土特產、木材、魚類、飛禽走獸以及地下礦藏都包括在內,正如【鹽鐵論・復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下之專利也。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這顯然包括鹽、鐵等稅在內。但狹義而言,則僅指入山伐木、採薪、放牧及下水捕魚、採珠之類而言。可以簡稱為漁采畜牧稅。秦時史籍,沒有說明『山海池澤之稅』的具體內容及徵收方法和稅率等。雲夢出土秦簡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卵m』、『毒魚鱉、置阱網』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許採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獸、幼鳥及毒殺魚鱉、捕殺鳥獸,也許正是為了徵收山海池澤之稅的緣故。如以西漢末期王莽時的規定準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①,則山海池澤之稅,確可概括為漁采畜牧稅,且其稅率為所採取之物的價值除去成本後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說,秦的賦稅制度,包括貨物流通、商賈貿易、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漁采畜牧及每個人的人身,都在課稅之列。其課之於商賈者,又通過商品價格而轉嫁於消費者。故最終是勞動人民承擔着沉重的賦稅剝削。這就無怪乎『賦稅大』,為引起秦末農民起義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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