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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兩漢工商政策與商品經濟述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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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1 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江西師範大學學報】
核心提示:均輸、平準。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大農諸官籠天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①這一政策,實際上是將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從社會流通過程中劃分出來掌握在國家手中,使政府既可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物資和運輸,又可隨時調節和平抑市場物價,將工商業納入國家經濟的軌道。使『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②堵塞了他們從商品流通過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  


    漢武帝時期的上述政策和西漢前期迥然不同。這種強化官營,限制、打擊私商的工商政策,使漢初以來騰躍發展的商品經濟,落入到了一個間歇期。富商大賈和商業資本一度明顯衰退。這時富商大賈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擊,不僅剝奪了他們『為吏』之權,而且『發天下七科謫』,③將商賈謫發充邊。在經濟上,富商大賈的資本被剝奪,所謂『籠天下鹽鐵之利,以排富商大賈』。④於算緡告緡運動中,他們擁有的訾財、奴婢、田宅等被政府沒收而破產,商賈牟利的渠道被杜絕了。當時,將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工商業收歸官營,由政府控制生產和銷售,私人工商業的經濟根基被挖掉。這必然影響到商品經濟的發展。  


    商品經濟有其自身發展規律,但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政策對它有着很大影響。兩漢四百餘年中,由於國家工商政策的遞變,使商品經濟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這裏擬就西漢前期、武帝至西漢末和東漢幾個階段,分別做些粗略論述。  


    西漢建國之初,經濟凋敝,百廢待興。為恢復生產,穩定統治秩序,『掃除煩苛,與民休息』。①當時,在認定工商與農皆『貧富之道莫之奪予』的道理時,『無為而治』被認為是最好的指導思想。因此,西漢前期在扭轉『百業蕭條』局面的過程中,對工商業也採取了較為寬鬆、優惠的政策。  

    (一)『弛商賈之律』。劉邦即位之初,曾頒佈『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的法令,並規定商人及其子孫不得『仕宦為吏』。但這個『賤商令』,為時不長。在惠帝、呂后當政時,以『天下初定』為由,斷然下詔『復弛商賈之律』。②這一政策。不僅改變了商賈的某些社會地位,而且也為商賈經濟力量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二)『弛山澤之禁』,對山林川澤實行開放經營。①漢高祖劉邦之時,已將冶鐵、採礦、煮鹽等山澤之源下放給私人經營,聽民自由開採。呂后在位期間,雖然一度對鹽鐵私營有過『禁令』,但文帝即位後,仍『縱民冶鐵、煮鹽』,②繼續放任私人對鹽鐵的產銷。當時『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餘人』。③這種大規模的縱民冶煮,使工商主勢力得到了很大發展。  


    (三)『通關去塞』,任民周流。漢初,『除苛解嬈,寬大愛人……通關去塞』。④為便利往返商旅,曾採取措施,『開關梁』,疏通關塞。至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詔:『除關,無用傳』,⑤即取消進出關卡檢查『符傳』的規定。景帝時雖曾考慮到『七國新反』,而『復置傳』,但關塞仍然開放,而且免徵關稅,以利商賈。  


    (四)開放關市。『邊塞開斥,與民無禁』,⑥對關市實行開放政策,允許邊關自由貿易。當時『與匈奴和親,通關市』,和南越也有『關市』。高后時,『有司請禁南越關市鐵器』,一度限制的主要是鐵器,其他關市貿易照常進行。通關市,不僅對周邊少數民族貿易提供了條件,也有助於漢族商賈出關經商,加強了與周邊少數民族的物資交流。  


    史稱:『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西漢的統一,特別是當時的惠商政策,使商業獲得了長足發展,出現了一派商品經濟發展的繁榮景象。  


    首先一個表現是市場興旺,商品種類很多。司馬遷說:當時的『通邑大都』,有酒、醯醬、漿、馬、牛、羊、彘、谷、薪稿、船、木、竹、軺車、牛車、漆器、銅器、素木鐵器、僮、筋角、丹沙、帛絮細布、文采、榻布皮革、漆、櫱曲鹽豉、鮐、觜、鯫、鮑、棗、栗、狐貂裘、羔羊裘、旃席、佗果菜等。②此外,還有犀、玳瑁、珠璣、玉石等各種奢侈品和養生送終之具。舉凡人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生產資料在市場上幾乎皆有。不僅商品種類繁多,而且營業額也甚大,動輒以千數。參與市場交易的人,既有普通百姓,也有行商、坐賈、中介商(節阻儈),還有不少販運商、囤積商等。市場吵吵嚷嚷,熱鬧非凡。  


    再一突出表現是商業城市繁榮。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全國形成了不少商業城市。其中京師長安既是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國的商業貿易中心。其規模之大,超過羅馬三倍以上。全城共有12個門道,每個門道可容納4輛大車並行。城內街道縱橫交錯,有八街、九陌之稱。人口達24萬以上。城內除m殿區外,有商業區、手工業作坊等。設有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東』。③每個市有各種店鋪,按商品種類排列,稱為『列肆』、『市肆』或『市列』。史云:『九市開場,貨別隧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都,旁流百廛,紅塵四合,煙雲相連。』④各個市場都設有『市長』或『市令』,負責『察商賈貨財貿易之事』。①協助市令、市長具體管理市政的有『市吏』、『市椽』、『市嗇夫』,他們分管登記市籍,徵收商稅,檢查物價、度量衡,維持治安等。除京師長安外,地區性的商業城市還有『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丘,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天下,皆為天下名都』。②如洛陽,居天下之中,『東賈齊魯,南賈楚梁』。③臨淄是東方的經濟中心,齊地所產的魚、鹽、漆、帛,特別是絲織品通過此地暢銷全國。早在戰國之時,就有人口10萬戶,『市租千金』,④此時進一步得到發展。商業城市的發展,為商賈追逐『貨殖』提供了良好的活動條件。  


    西漢前期湧現出了眾多的富商大賈。當時很多人亦工亦商,工商兼營。他們靠經營冶鐵、煮鹽等,『財累萬金』。如魯人曹邴氏,『以鐵冶起,富至巨萬』。齊之刁間,役使奴僕,『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起數千萬』。⑤蜀的卓氏、程鄭,南陽孔氏,也是由於『大鼓鑄』,又『通商賈之利』,而富至巨萬,腰纏萬貫的。此外,還有一批囤積商、販運商和高利貸商人。例如:宣曲任氏,在秦末群雄角逐之時,『豪傑皆爭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後來,『米石至萬』,『任氏以此起富』,⑥靠屯積糧食,成為巨萬富翁。洛陽師史是個販運商,他『轉轂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財富積累到七千萬。⑦無鹽氏是一個『其息十倍』、『富埒關中』①的高利貸商人。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重點介紹的巨富中,有產業家、商業家,也有子錢家。這些富商大賈,儼然是商業資本的化身。他們所獲的利潤相當豐厚,『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②所謂『息』,就是利潤,『率』即通常、一般之意,『歲萬息二千』,即十分之二的年利息。若有百萬資本投入經營,則每年可收利息二十萬。這是一筆相當可觀的數字。西漢前期百萬之家的商人很多,反映了當時商業資本的大量存在。   


    貨幣經濟在西漢前期也相當活躍,金屬貨幣使用的範圍很廣。用於財政收入方面,除田租是徵實物外,其他如算賦、口錢、更賦、訾算等幾乎全是收斂銅錢;而用於財政支出方面,諸如軍費、官俸等也主要是銅錢,賞賜則多用黃金。金屬貨幣不僅廣泛使用於國家財政收支,用於勞務報酬、公私借貸,而且更大量用於市場上的商品流通、商品計價。在頻繁的商品交換中,貨幣起了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  


    由於商業貨幣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衝擊到了社會的各個側面,經濟結構、生活方式、傳統觀念等無不隨着變化,而受衝擊最大的是廣大農村。這就是商人兼併農民嚴重,『背本趨末』者多。晁錯說:一個五口之家的農戶,兩個勞動力,耕田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夏秋冬,『四時之間,無日休息』。除去國家的賦斂開支,還要受商人的中間剝削,使得他們只好『賣田宅,鬻子孫』,到處流亡。③又由於『農不如工,工不如商』,所以,當時『背本趨末,浮食者眾』。④他們或為了生存,或為了求利,紛紛棄農經商,離開農業生產第一線。小農的分化破產,直接影響着國家的賦役來源和社會秩序,故賈誼提出要『毆民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但並未收到應有效果。由此可見,西漢前期社會經濟一度富庶的表現,掩蓋了嚴重的社會問題。  


    漢武帝即位後,面臨着複雜的民族矛盾和社會問題,『黃老之學』已難於適應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需要了。當時,『征伐四夷,國用不足』,長期的戰爭,加之自然災害,使國家財政陷於極端窘困地步。所謂『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縣官大空』,『無以盡贍』。但另一方面,則『商賈滋眾』,富商大賈的勢力惡性膨脹。他們或『積貯倍息』,『以利相傾』;或『乘上所急,所賣必倍』;或『財累萬金』,『不佐國家之急』。他們不僅掌握了相當一部分的經濟命脈,甚至儼然成了一股與中央政權相抗衡的社會勢力。因此,漢武帝為了從財政上支持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鞏固與發展,對當時的工商業部門,尤其是富商大賈採取了限制、打擊政策。  


    (一)鹽鐵、酒類專賣。過去對鹽鐵實行包商制,聽任民間開發,實際上多為豪商大家所經營。從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便調整政策,由私營改為官營。當時規定:『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並『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①在大司農下設鹽鐵官,由國家直接經辦鹽鐵和產品的運銷,以保證鹽鐵官營政策的貫徹執行。武帝天漢三年(前98年),又『初榷酒酤』,①由政府實行酒類官釀、專賣。這些官營政策的實行,基本上達到了既『排富商大賈』,又收『鹽鐵之利』的目的。  


    (二)算緡、告緡。所謂『算緡』,實際上是對工商主所征課的一種特殊性稅收。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的算緡令規定:『諸賈人末作貰貸買賣,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此外,商賈的軺車、船只得加倍出算。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得,以其半畀之。』②但這道算緡令下達後,大工商主和豪富們並未聽令守法,他們『皆爭匿財』,『終莫分財佐縣官』③,對政府政策採取了公開對抗的態度。於是漢武帝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又頒佈『告緡令』,由楊可主持其事。史載:『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也如之。』使得中產以上商賈大都破產,而政府卻充實了財政,『用益饒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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