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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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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2-27 1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秦漢時期的國家,通過組織編制來自各方的勞動力維持社會運營,並通過社會再生產貫徹國家的統治支配。因此揭示被用於實現國家支配和社會再生產的勞動,及其社會性編制形式的特性,是研究秦漢時期國家與社會存在狀況的最基本的問題。


  在考察勞動的組織編制時,需要區分兩個不同層次.一是屬於經營內部層次的個別勞動過程中的勞動編制,如農業經營、手工業經營等。這些個別勞動過程中的勞動編制和勞動指揮等,通常是由家長或經營主進行,勞動成果首先通過個別經營獲得並被個別消費。這些勞動的指揮和編制,充其量只屬於私人領域,通常政治並不介入其中。另一個是超越個別經營而被組織,從屬社會層次的勞動編制。這種編制通常是由共同體、地方性權力或國家進行。這種根據超越各家族、各個別經營的社會性勞動的需求,例如修建治水及水利設施、通信設施、道路及土木設施等的需求而進行的勞動編制,需要調整各方面的利害關係,因此政治因素會介入其中,並且通常被制度化。在此要探討的問題不用說是後者,即屬於社會性階段的勞動編制【1】。


  在秦漢時期的實現國家支配和社會再生產勞動中占核心地位,而且到目前為止最為眾人所致力研究,並留下大量研究成果的是徭役勞動。但是,如果口注意徭役勞動,那麼就無法充分理解由國家進行的勞動編制的總體特性,及其對國家的統治支配、社會再生產總體所起的作用。例如,由國家進行的勞動編制中,具有代表性,並且相對規模較大的是西漢參與帝陵建造的卒與徒,即【阜覽】中記載的『發三河(河內、河東、河南)、三輔(京兆、左馮翊、右扶風)、近郡卒徒十萬數,復土』中所見的卒與徒(【太平御覽】卷五五六)。從以上記錄可知,以十萬為單位進行計算的卒(徭役勞動)與刑徒勞動,從以長安、洛陽為中心的主要各郡,被廣泛組織編制而成之事。在修建成帝的昌陵邑時,其勞動者的組成也是『卒、徒、工、庸,以鉅萬數』(【漢書】卷七○【陳湯傳】)。以上都說明在修建帝陵時,往往投入人數達數十萬的徭役勞動、刑徒勞動、技術勞動及僱傭勞動的勞動力,並且這些勞動力是從廣大區域被組織編制而來的事實。因此,僅只研究徭役勞動,就無法正確認識由國家進行的勞動編制的總體情況,以及通過其達到的國家統治支配與社會再生產的特性。


  在徭役勞動、刑徒勞動、技術勞動及僱傭勞動中,尤其重要的是建造帝陵的勞動形式的代表,即【皇覽】中特別提到的徭役勞動與刑徒勞動。其原因是它們不僅人數眾多,同時是由國家主導的強制性勞動,並且是研究這一時期國家統治支配與社會再生產問題時的根本性的勞動形式。人數眾多、並且是強制性的勞動形式,除徭役勞動與刑徒勞動外,還有在中央政府各官府中聚集的大量的官奴婢勞動。根據筆者的粗略計算,西漢後期的徭役勞動力的一年的總數為150萬人;刑徒勞動力的總數為數10萬人;官奴婢勞動力為10數萬人。這三大強制性勞動的勞動力的總數大約可達200萬人左右。


  除了主要聚集在中央政府內的官奴婢勞動外,徭役勞動與刑徒勞動大致被分派在各地方郡縣。這三大強制性勞動根據以下三個階段的勞動需求――即郡縣階段的地方性勞動需求、中央性勞動需求、跨越數郡的廣大區域性勞動需求――的必要性,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指揮和編制下組織而成,通常被派往從事簡單勞動。當這些強制性勞動無法滿足上述的勞動需求時,就由僱傭勞動來填充。從事簡單勞動的勞動者,在受官吏監督的技術勞動者(工)的技術指導下,從事各種勞動。


  拙文的目的在於通過考察研究古代中國的三大強制性勞動――即徭役勞動、刑徒勞動與官奴婢勞動――的國家規模的編制形式,以明確秦漢時期國家的統治支配與社會再生產存在狀況的特性。


    一、徭役勞動及其編制


  (一)內徭與外徭


  首先考察在三大強制性勞動形式中占核心地位,並且人數最多的徭役勞動。秦漢時期的史料中所見的『徭(繇)役』具有多種內容【2】。徭役是指從登錄在戶籍上的國家基本成員的編戶、百姓中,作為其義務徵召而來的卒所從事的各種勞動。這些勞動不僅包括作為地方性力役的更徭(更卒);主要擔當保衛邊境的戍卒;擔任守衛中央政府各官府的衛卒(衛士);還包括以走卒為代表的中央、地方各官府的最下層官吏。


  從以上漢代徭役勞動的存在狀況可以看出其特性:第一是力役、兵役、吏役尚未分離。第二是相當於唐代的20日正役,即滿足中央政府勞動需求的中央性力役,仍未分離出來。對於兵役、吏役、中央性力役及地方性力役等混雜在一起的事實,已經有人指出。但是,徭役勞動的存在並不是毫無秩序的。事實上,漢代的徭役勞動是在一定理論劃分的基礎上被制度化的。其最大的劃分就是內徭與外徭的區分。


  例如,【史記】卷二五【律書】中記載,因文帝時期對匈奴實行和平政策,『故百姓無內外之繇,得息肩于田畝』,由此可確定『內外之繇』的存在。另外,元帝永光3年(前41)冬,恢復鹽鐵官和博士弟子的定員時,其理由為『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繇役』(【漢書】卷九【元帝紀】)。這裏所說的『中外之繇役』大概就是上述的『內外之繇』。那麼,問題是區分內外(中外)的具體內容。


  陳直氏對【史記・律書】中的『內外之繇』,做了『直按,漢時更卒、正卒,謂之內徭,戍卒謂之外徭』的解說,並指示參照了【漢書】卷二九【溝洫志】的『治河卒為著外繇六月』(【史記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68頁)。但是他並沒有對更卒、正卒就是內徭一事進行進一步的論證,僅列舉了一些外徭的例子。戍卒是指23歲到56歲的男子的正(正卒),在其義務期間所服的一年兵役,因此如陳直氏一般,將正卒與戍卒截然分為內外的做法是不可行的。關於正卒與戍卒的區別和聯繫,有必要重新具體分析。


  從陳直氏的解釋中可以看出,他認為戍卒是擔負保衛邊境的兵役,將外徭作為外邊的徭役來理解。戍卒負責保衛邊境一事確是事實。陳直氏參考的【漢書】卷二九【溝洫志】的『治河卒為著外繇六月』上所附三國魏的如淳及孟康、唐的顏師古的注釋也持同一觀點。在解釋外徭時,如淳參照了【律說】的戍邊之說;孟康認為『外繇戍邊也』;顏師古則指其為『繇戍』。三人都一致認為外徭是一年更替制的保衛邊境的戍卒(戍邊、繇戍,關於這一點還將後述)。事實上外徭中確實包含有一年更替制的戍卒。


  但是,戍卒不僅保衛邊境,而且擔負守衛首都長安的職責。例如,高祖七年(前200年),在剛完成的長樂宮舉行的最初的朝會儀禮上,『車騎、戍卒、衛官整列廷中,持武器,揭旗幟』,參加了此次盛會(【漢書】卷43叔孫通傳)。此外,【漢書】卷七四【魏相傳】載有『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要求延長一年義務期的事例。上述參加朝會儀禮的戍卒,及守衛長安中央政府各官府的河南郡的戍卒,都是指每年從各郡派往長安,守衛中央各官府的一年更替制的衛戍。對被認為沒有『內外之繇』的文帝的治世,賈山作了『陛下即位(中略)減外繇衛卒、止歲貢』的敘說(【漢書】卷五一【賈山傳】)。此外,昭帝在元平元年(前74年)2月的詔戎諧啤疤煜亂耘┥N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繇,耕桑者益眾,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並指示減少口賦錢(【漢書】卷七本紀)。上溯『減外繇』措施的先例,只有始元4年(前83年)7月詔中所記的『諸給中都官者,且減之』的一例(【漢書】卷七本紀)。所謂『給中都官者』,指的就是保衛中央各官府的衛卒。由此明確可知衛卒在當時被視為外徭,而且是以詔鵲娜ㄍ為依據的外徭。


  如上所述,戍卒不僅保衛邊境,還守衛中央各官府,並且保衛中央各官府的戍卒、衛卒被稱為外徭。因此可以明確得知『中外之繇役』、『內外之繇』中所說的中、內並不指中央或內地,外徭的外也不是專指邊外、邊境。


  因此,若想合理解釋保衛中央各官府的戍卒、衛卒為外徭,就必須理解內外、中外為郡內和郡外、郡中和郡外。現在沒有可以顯示內徭具體情況的史料,其原因一定是內徭和外徭不同,徭役是在原來的郡縣內部編制而成,並且事情本身不言而喻。在考察漢代的徭役編制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組織編制徭役的根本在於地方郡縣【3】,並且編制不是以中央政府、國家的內外為基本依據。在生活在漢代人們的意識中,把握判斷徭役的基準是郡縣。若是在郡縣內部實施的徭役就是內徭(中徭),而在郡外實施的徭役,則不管其是在首都長安、還是在邊境實行的徭役,都一概被認為外徭。以下,就以內徭和外徭為基準,對漢代的徭役勞動進行考察。


  (二)內徭――郡內徭役


  縱貫兩漢時期,各地方都設置了作為其上級統治機構的郡(國)。郡國的數目,從西漢後期大致固定在百餘個。在這些郡縣內編制的徭役中,有被稱為更徭(更卒)的力役;還有被稱之為正(正徭、正卒),主要擔任郡內的兵役、吏役的徭役。下面,首先探討更徭(更卒)的問題【4】。


  更徭是指從15歲到56歲的男子需承擔的力役,以一更一個月為勞動單位進行編制。到西漢昭帝為止,一年內有兩更兩個月的勞動義務,並以勞動一個月休息五個月的周期進行編制。可是,昭帝始元6年(前81年)因所謂的鹽鐵會議,改為一年一更的勞動義務。從此一年一更的卒更制就一直持續到東漢末期。


  在履行一更一個月的勞動義務時,有三種具體的履行方式,即踐更、居更及過更。踐更是指當輪到一更一個月的義務期時,履行勞動義務【5】。踐更允許僱用僱傭勞動者,讓他人代替完成。當此踐更期間是在原籍所在的縣內親自參加勞動,履行勞動義務就稱之為居更。而因某種原因無法實際參加勞動,並且超過義務期,就稱之為過更,需要繳納過更錢(更錢)。此外,可以推測一個月的踐更期內,如果有不勞動的天數,按其天數也要繳納過更錢(更錢)。


  隨着昭帝始元6年卒更制的改定,一更一個月的更徭義務的履行方式,原則上變成了通過繳納過更錢(更錢)的繳費方式。如果沒有特別被徵召到實際的勞動中,人們通常是用錢履行義務。從此過更錢(更錢)與其他的繳費人頭稅――即口錢(口賦。7歲到14歲的男女負擔,一年23錢)、算錢(算賦。15歲到56歲的男女負擔,一年120錢)――一起總稱為更賦。


  從西漢後期到東漢,國家登錄在冊的總人口數大約為5000萬至6000萬左右。承擔更徭者為15歲至56歲的男子。假定登記人口的半數為男子,就有2500萬至3000萬人左右的男子。假設男子總人數中60%為15歲至56歲的更徭負擔者,那麼全國的更徭負擔者總人數為1500萬到1800萬人。對這些人施行一年一更的卒更制,那麼一次一個月可得總勞動量為1500萬到1800萬人,一年十二個月,那麼每個月都有125萬至150萬人的更卒在勞動。相對各郡而言,就形成了一個隨時可動員約1萬數千人的更卒進行勞動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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