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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關於漢初的礦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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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08-3-10 09: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日報
戰國時期的秦國,至遲自商鞅改革始,就有了對礦產開採徵稅的管理措施。據【鹽鐵論・非鞅篇】云:『商君相秦,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所謂『山澤之稅』就包括礦產稅。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這說明秦時的礦產稅是由少府負責收取的。漢興,仍有礦產稅之徵,據【史記・平準書】云:『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其『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中,應包括對采於山川之間的各種礦產徵稅,只不過語焉不詳,我們從中很難了解漢代礦產稅的具體徵收情況。在其他漢代史籍中,也沒有關於礦產稅的記載。因此很長時期以來,學界對漢代礦產稅的情形了解不多。但隨着20世紀考古發現不斷有新的成果問世,這種情況也正在改變。  

  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金布律】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新史料,其中一條有云:『諸私為鹵鹽,煮濟、漢,及有私鹽井煮者,稅之,縣官取一,主取五。采銀租之,縣官給(橐),□十三斗為一石,□石縣官稅□□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錢。租其出金,稅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稅一。採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為成器,有(又)五稅一。采鉛者十稅一。採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對此材料的解讀,目前以高敏先生【關於漢代有『戶賦』、『質錢』及各種礦產稅的新證――讀〖張家山漢墓竹簡〗】(【史學月刊】2003年第4期)和黃今言先生【從張家山竹簡看漢初的賦稅征課制度】(【史學集刊】2007年第2期)兩篇論文為代表。對【金布律】該條關於礦產稅稅目及稅率的規定,他們的看法大致相同,均認為:『根據這條律文,可知西漢前期的山川礦產物稅,至少有如下幾種:一是煮鹽稅,稅率為六分之一。二是采銀稅,因有缺字,稅率不明。另外有牢橐稅,每石三錢。還「租其出金,稅二錢」。對於租賣銀穴者,十錢稅一。三是採鐵稅,稅率為五分之一。對賣鐵器者,稅率又加五分之一。四是采鉛稅,稅率為十分之一。五是採金稅,稅率為每人十五分銖二。六是采丹稅,男子每月徵稅六斤九兩,女子每月徵收四斤六兩。』(高敏先生語)高敏先生還認為,『至於經營這些礦產的開採者,似乎有兩種:一是私自開採者,如煮鹽與采丹砂者,二是官私結合者,如采銀、採鐵者屬之。』兩位先生對【金布律】中這則律文作了基本解讀,但沒有進一步加以申說。實際上,我們從這條規定還可以了解更多關於漢初礦產稅的信息。  

  第一,租和稅及稅率。【說文・禾部】:『租,田賦也。稅,租也。』稅即租。由【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規定可知,租、稅分言,有徵取實物和貨幣之別。『租』以礦產品實物徵收,如『採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稅』則以貨幣徵收,如對採鹽和采鉛都是徵稅,對出租、出賣礦坑也是徵稅,『租其出金,稅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稅一』。而不同種類礦產的開採稅率又各不相同,大體上有分成稅和定額稅兩種形式,定額稅又有以日和以月為徵收時間單位之分。分成稅者如煮鹽稅,『縣官取一,主取五』,稅率六分之一,即16.67%;采鉛稅,『十稅一』,稅率10%;出租、售礦坑,對所得錢『十錢稅一』,稅率10%。採金實行日定額租制,『人日十五分銖二』,即每人每天徵收黃金十五分之二銖。采丹則實行月定額租制,並因從業者性別而有差異,『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女子定額為男子的三分之二,當以男性勞動生產率高於女性為依據。  

  第二,關於鐵稅。鐵稅的徵收分兩個部分:一是鐵礦開採,『五稅一』,稅率20%;二是對冶鐵和加工鐵器徵稅,稅率亦為20%。簡文『採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為成器,有(又)五稅一』,黃今言先生認為:『凡出賣鐵器者,稅率為「五稅一」。』這個說法比高敏先生的觀點較為準確。更確切地說,採鐵徵收五分之一的稅,是以所採鐵的市值為基準徵收的;冶煉加工成鐵器後,則以所鑄鐵器的市場時價為基準徵收五分之一的稅,而不是以所用鐵量為準。黃今言先生認為此稅為市稅,亦無不妥。  

  第三,關於採金稅。對採金實行的是定額稅制,以銖為單位徵收,每人每日上繳重『十五分之二銖』的黃金為租。『銖』有以下諸說:(1)【漢書・律曆志上】:『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故一銖重一百黍。(2)【說苑・辨物】:『十六黍為一豆,六豆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故一銖重九十六黍。(3)許慎有兩說,【說文・金部・銖】:『銖,權十t黍之重也。』此說本於漢志。【說文・禾部・稱】:『十二粟為一分,十二分為一銖。』故一銖重一百四十四粟。三書的作者都是漢代人,所述衡制稍微有所不同,這裏姑且置之不論,為計算的方便而取班固【漢書】說。按『銖』、『兩』、『斤』的比率,則一斤黃金約相當於16×24÷(1÷15×2)=2880(人日租),即一斤黃金為2880個採金工人一個勞動日上繳的黃金總量。西漢衡制一斤約合今250~275克,取其便利,我們以一斤合今250克計算,則24銖×16=250克,1銖≈0.6771克,如此則對採金者每人每日徵收約合今0.09028克重的黃金。西漢歷史上多見黃金,當與徵收黃金實物稅有一定關係。  

  第四,礦產稅的歸屬。由【史記・平準書】『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及【漢書・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等說法可知,漢代的礦產稅歸少府管理,是皇室財政的重要收入,與掌管政府財政的大司農嚴格區分開來。即使如此,這也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因此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官僚機構來負責管理。兩漢時期少府的名稱及內部具體的機構設置,前後有所變化,如王莽時『改少府為共工』,但其基本性質及職能沒有改變。由此可見,【二年律令・金布律】規定徵收的礦產稅應歸少府收取管理,供皇室私用。由於除金、銀、丹等實用物資外,皇室更需要錢,因此,對其他礦產如鹽、鐵等所徵稅目皆以貨幣徵收。其中採鹽和採鐵的稅率是很高的,採鹽稅16.67%,採鐵稅至20%,加工出賣鐵器又征20%的市稅,可以說,私人經營鹽、鐵需要承擔沉重的皇室經濟負擔,但從文獻記載可知,西漢前期從事鹽、鐵業而致富的私營工礦業主,動輒可以積累起巨萬的家產,足見鹽、鐵業利潤之豐厚。至漢武帝時,國家財政出現危機,實行鹽鐵官營及算緡、告緡等措施,剝奪富商巨賈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鹽鐵之利歸大司農,私人無權涉足,鹽、鐵礦稅不復存在。若此前【金布律】一直有效,那麼,武帝實行鹽鐵官營以後,鹽、鐵礦稅的條款即成為具文。(作者:趙浴沛 單位: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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