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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朝民間尚武之風歷朝最盛 百姓結社可配強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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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09-12-2 15: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四)
宋朝正規官軍的戰鬥力遠不如民間武裝結社力量,促使宋朝統治者承認、利用、扶持這種力量保邊衛境和鎮壓各地農民起義,維持地方治安。在民間結社習武組織曰多的情況下,宋==中一些有見識的官吏認識到他們是抵禦外來敵人和鎮壓內地農民起義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議,改變了宋廷對民間武裝結社的態度,從嚴加取締轉而給予扶持,將其納入地方鄉兵體系來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民間軍事性結社有與鄉兵組織合一的趨勢。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寧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請:『令募諸色公人及城廓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蘇軾也曾云:『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並將組建弓箭社的數量多少與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遷掛鈎,『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賞,准政和保甲格比較最優』[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義巡社,戶部尚書張愨大力推薦云:『河北路坊郭、村鄉民戶自結強壯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獎以忠義之名,加之以撫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盜賊,每有實效』[5](兵二之五○)。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動下,忠義巡社很快地從河北發展到京東、西、河東、陝西等路。再如南宋時,葉義問、賀允中從金國出使回來,認為金必毀盟,為此陳康伯建議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畫兩淮地,命諸將結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間軍事性結社。上述諸例都說明北宋中期以後,軍事性結社在全國,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來,與宋朝統*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因果關係。
三、宋代軍事性會社的特點
(一)
軍事性社*團出現會、社的名稱,就目前的資料來看,當始於宋。在宋以前,歷代民間雖有習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實的軍事性會社。入宋後,如弓箭社、馬社、萬馬社,均為眾所周知的軍事性社團[13]。『宋代,鄉*社武*裝遍處皆是,結社置辦兵器,演習武藝,成為農村的普遍現象,這是唐代所未曾有過的。』[10]在宋以後的歷代中,以會、社為名、具有軍事武*裝職能的團體則頻繁地出現,似乎可視為對宋代以會、社命名軍事性團體這種做法的一種繼承與延續。
(二)
宋代的軍事性會社,與鄉兵體系有交叉、混雜現象。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加以說明,即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定性問題。構成宋代軍事性會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學者看來,是屬於宋代鄉兵的組成部分,其理由是這些社在【宋史】、【宋會要輯稿】中皆列入【兵】類[14]。按這種說法,這類會社是宋朝軍隊的一部分,屬於官方性質。但筆者認為這類會社應歸入民間結社的範疇,這一點從前文所引史籍記載可知。但從其存在的全過程來看,又可以說其性質介於民間和官方之間,或者更準確地說,這些結社在形成、組織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間性質,但很快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從而成為為宋統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裝力量的一種。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邊境地區的地方民眾自發組建的民間武裝,隨後,宋武將龐籍對弓箭社實行了改造,『立隊任將校』[16](卷二二),『增損其約束賞罰』。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並將組建弓箭社的數量多少與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遷掛鈎,至此,弓箭社由民眾自發組織的民間武*裝團體完全變為==強制推行的地方鄉兵制度,其性質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兩宋的其他軍事性會社如福建忠義社、湖南鄉社、忠義巡社等的情形,與弓箭社大同小異。不可否認的是,當民間武裝力量受到宋統*治者的約束和利用,並被納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時,也就意味着其性質改變的同時,與其成立時的初衷逐漸背離,其活力及戰鬥力也隨着這一過程而逐漸喪失。
(三)
宋代軍事性會社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所發揮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邊境地區的如弓箭社、買馬社,以及金人南侵後,活躍在中原地區的忠義巡社、太行保社、兩淮山水寨等軍事性會社,其主要作用在於保衛鄉裏,防禦外族入侵,抗擊金兵的侵略劫掠,他們更多地是作為宋王朝保邊衛境的工具,於國於民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因此對其性質和作用的評價,無論古今,都是比較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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