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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略談宋代的消防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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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2-25 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日報
再次,火災發生時積極組織救援。宋代救火分為京師與地方兩套運行機制。京師救火主要靠軍隊,由馬步軍殿前三衙和開封府各自帶領軍兵救火。救火人員統一編號,火起時發放救火器具;等到火撲滅後,先清查器具、人員,確定都沒有問題後才解散救火隊伍。還規定救火人員不能隨身攜帶刀、劍等兵器,以防其趁機『邀奪物色』(【宋會要輯稿・刑法】)。至於百姓是否參與京師救火,諸文獻記載不一:宋初成書的【宋刑統】規定百姓有報告、救火的義務,否則要受到法律懲處;而【宋會要輯稿・刑法】則記載:仁宗天聖九年前曾有規定,京師由巡警救火,百姓不能參與,但考慮到有時火起時巡警不能馬上就到,為了減少損失,天聖九年又規定百姓在巡警到來前可以救火;而成書於南宋專門記載北宋史事的【東京夢華錄】又記載:京師救火『不勞百姓』。以上這些文獻記載,可能反映了各個階段不同的情況,總的來看,北宋救火的主要力量是軍隊,百姓只是偶爾參與,其原因可能是百姓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沒有統一指揮,不能有效救火,且會增強不必要的傷亡,所以大多時候要求百姓不得救火。在救火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火勢過旺、一時難以撲滅的情況,則會根據火勢大小將火源周圍的建築物拆除,留出一段距離作隔離帶,以阻止火勢蔓延(【宋會要輯稿・刑法】)。這個方法至今仍在使用。京師之外,地方救火的情況在【作邑自箴】、【慶元條法事類】中都有記載。宋代鄰保之間有救火的義務。通常是諸州縣鎮寨的居民每十家結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將各戶的戶主名錄於一牌,蓋章或畫押後交由甲頭保管。火災發生時,由甲頭召集,每家出一人參與救火。火滅之後,再按牌點名,檢查是否有人失職不來。如果該到而不到,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都要受到懲罰。

    複次,火災發生後,必追究肇事者、相關負責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對肇事者的處罰區別失火與放火。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則是故意而為。失火與縱火動機不同,受到的責罰也不同。放火的處罰要重,往往大赦時也不會減免。有的肇事者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火起後逃跑。為了早日將其繩之以法,宋代制訂了賞罰政策,發動百姓,捉拿肇事者歸案。捕到兇手後給予賞錢。寄放贓物、包庇犯人之家當在規定日限內自首,否則將會被治罪;官員沒有覺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獲肇事者時,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負責官員因沒有覺察失火而受到懲罰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就坐此免官。官員救火不力也會受到處罰。州城失火,都監應即時救火,由通判監督,違反者,各杖八十。都監、通判雖已盡力,仍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上者,都監、通判則被杖六十,並上報朝廷聽候處置。如燒三百間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樣的處罰。如果不能將放火者捕獲,官員也會被治罪。對官吏的懲罰是為了引起他們對救火的重視,使法律條文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同時促使官吏們積極組織和監督救火,以減少火災帶來的損失。宋代對趁火打劫者的懲處也很嚴厲,如建隆三年,內酒坊起火,坊與三司相連,工徒『突入省署』,乘火為盜者有五十人,皆『命斬於諸門』,後經『宰臣極諫』,還是殺了三十八人。酒坊使左承規、副使田處岩縱酒工為盜,坐棄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

    (作者馬泓波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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