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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對西藏治理的特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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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1-12-14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學術論壇
明朝取消了蒙元在宮廷中以西藏宗教領袖為『帝師』的制度。因而,在明代,蒙元那種以『帝師』為首的西藏宗教團體在中原政體中享有巨大政治影響和宗教特權的情況已不復存在。  明朝放棄了蒙元在西藏所實行的那種獨寵和單純扶持某一教派政治勢力以作為自己統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相反,明朝在西藏實行了一種『多封眾建』的政策,即對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勢力首領均予以分封,並通過分封以及襲職、替職和例貢等形式使它們各自均直通於中央,從而與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隸屬關係。因此,明朝雖不象蒙元那樣是通過對西藏地方政權的直接扶持和支撐來行使對西藏的統治和管理,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明朝與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勢力所保持的政治聯繫卻要比蒙元相對廣泛得多。


  其次,則是懷柔。明朝的國力,特別是武功,確實不如元朝強盛。朝廷對西藏地方的治理,雖然也有嚴厲之處,如對犯法的西藏地方官員判罪處刑等,但沒有像元朝那樣派兵攻打西藏以及經常在藏駐紮軍隊等。然而,明朝利用了元朝以來形成的西藏地方勢力必須依靠皇帝支持方能鞏固自身政教地位的強烈心理狀態,在藏區各地政教首領爭相前來朝貢請封的情況下,一面在政治上『眾建多封』,另一面又在經濟上給予優厚的回賞,以擴大對藏區的影響,加強同西藏各地方勢力的聯繫。在這方面,明朝也取得了成功。 西藏各地僧俗官員,作為明朝一個轄區的首領,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裏向朝廷貢獻牲畜、皮毛、藏絨、藥材、藏香、銅佛、捲軸畫佛等土特產品和手工藝品。朝廷則沿襲慣例,以數倍於貢物價值的金、銀、鈔、綢、緞、布疋、茶葉、糧食等優厚回賜給予朝貢者,以示對邊遠藏區的關懷。由於回賜豐厚,朝貢人員往來一次就可獲得大利,致使入朝進貢的藏族人員逐年增多。根據明朝禮部統計,公元15世紀20至40年代,藏區各地每年進京朝貢人數不過三、四十人,50年代增至三百人,至60年代竟多達二、三千人。天順年間(1457-1464年),出現了朝貢者『絡繹不絕,賞賜不貲』的現象。往來於暢通無阻的驛路上的朝貢者,實際上形成了大規模的貿易團體。為此,明朝還不得不對朝貢人員和次數作必要的限制。這種以貢賜形式出現的朝廷與藏區地方僧俗首領之間的特殊經濟往來,對明朝中央政權推行治理西藏地方的施政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明朝政府在今甘肅臨夏、天水、臨潭、四川雅安、松潘等地,專門設立茶馬司,統一管理茶馬市場。由於官營的茶馬互市這一渠道不能滿足藏、漢以及其他民族各自對茶、馬等物資日益增長的需求,民間的茶馬互市仍通過各種途徑衝破官方的控制而發展起來。因此,明朝中央政府也常特許西藏官民與漢商直接進行茶馬交易,對往來朝貢人員藉機販運私茶帶回藏地者,也特許放行。明代茶馬互市的日趨繁榮,不僅密切了藏、漢兩族以及藏族與其他兄弟民族之間的經濟關係,也進一步加強了明朝中央政府統轄西藏地方的政治地位。這就是明代的『貢市羈縻』政策。


  所以,『眾建多封、貢市羈縻』是明朝不同於元朝的具有特色的治藏政策,也是統治西藏的特殊方法。 這種尊重藏區自治權,通過經濟上的扶持往來來繁榮該地區經濟進而增強該地區人民對中央政府向心力的做法,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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