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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前輩高學集所學而成漢律諸考。研讀有日後,深感前輩求學之嚴謹態度,及大師的博學多識之風采,並為之所深深觸動。又喜聞【張家山漢簡】之注釋得以面世,故依簡櫝對前輩先學說作以小證,並斗膽提出小異,希能得以良責,並萬望師長、同仁斧正。
『【史記】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稟於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蓋六律之密必無毫釐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應如是,故亦以律名』。[1]又有『律以正罪名』。[2]從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漢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攜【法經】,而修『律』而成。現就漢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漢三章
【史記・高祖本紀】,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集解】應劭曰:『抵,至也,又當也。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索隱】韋昭云:『抵,當也。謂使各當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漢但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使之抵罪,余並不論其辜以言省刑也。則抵訓為至,殺人以外,唯傷人及盜使至罪名耳。[3]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漢初興之時,以應便時,立法三章當為極簡之式,並無律條。其論罪之依據,當為其時在人們的生活實踐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殘的內容。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雲夢秦簡】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內容。有關傷人、盜的條文散見於不同律名的條文中。能否推出漢初所謂『三章』乃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並未專指三種律。而是指三個方面的有關秦律之適用狀況。
二、漢律九章(九章律)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4]歷史上的『漢律九章』當源於此。至晉時,則演變為:『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三夷連然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5]至此乃形成漢律中的『九章律』之說。即『九章律』為沿習秦律之源【法經】之構架,外加蕭何所定興,廄,戶三篇而成。
然蕭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蕭何後,知時肉刑也?蕭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雲九章蕭何所造乎?』[6]。當然其疑已經為眾多歷代考實之家所不認同,現在需要提出新的疑問:『九章律』就只有『盜、賊、囚、捎、雜、具、興、廄、產』九篇,還是另有別論?由歷史典籍之出處,我們可知,『漢律九章』之說始於【漢書】,而詳定其九篇目,則是在【晉書・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後人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後才又以所名傳於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詞。現從出土的秦簡及漢簡中可查尋出一些問題。
1)從【雲夢秦簡】可知秦律在商鞅變法之後,經過幾世,已歷經變遷,內容廣雜,具體篇目已非原【法經】之構架。況且在先秦時代所形成的法律實用狀況,也使得當時立法強調具體之應用,而非理論化。這從秦簡中法律問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關於『共同犯罪』、『集團犯罪』、『消除犯罪後果減免刑罰』及連坐制度都在【秦簡】中有述。簡舉一例。『盜及諸它罪,同居所然當,何謂同居?產為同居。』[7]。漢承秦制,為可信之事實。從秦簡中【秦律十八種】及【秦律雜抄】可知秦律不僅僅是為所言之『九篇』,何以蕭何定律時成九篇?沒有一定的理論化過程,蕭何又怎復改詳細的秦律為漢九章律?漢律是經過律學之盛,各個大家解律之後,於曹魏時整理而成篇名體例。
2)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又可知,漢律在呂后二年時期至少有簡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種。且與【秦簡】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傳令律、傅律等。[8]這些不但實證了漢承秦制,而且還彰顯出一個問題:【秦簡】之中律名在【呂后二年律令】中有顯,而蕭何修律當在兩者時間段之中間,而史記中又述曹參任相,用蕭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麼蕭何所定之律必然被傳承沿襲。那麼,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傳述的『蕭何作律九章』怎麼解釋?
在對上述問題的思索後,然後再參閱文獻,就會逐漸得出一個漢律發展的新輪廓。『何乃給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為沛公,何常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9]』司馬遷【史記】所載當為可信之史實,由上文可知蕭何原本秦朝職官,對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隨劉邦而起反秦,後入咸陽盡得秦之圖書。而秦之律書在焚書後亦藏於丞相府,自然蕭何就擁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蕭何定漢律之框架來說,應該有很充實的資料基礎,和實踐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為章程,叔孫通定禮儀。』
及在曹相國世家中所述『平陽候曹叄者沛人也。秦時為沛獄掾,而蕭何為主吏。』『參始微時,與蕭何善;及為將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賢唯參。參代何為漢相國,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11]呂后元年,當是惠帝於七年崩之後,此時相為王陵,呂后奪王陵相權,而二年律令當為呂后削劉氏子弟權力之時,故律條因政之多變而不會多變,而且多以呂后之令而出。如『元年,號令一出太后』。[12]由此也可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應多為蕭何之所次之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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