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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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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7-4 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明初修【元史】,成書倉促,敘事疏謬,多受學者批評。1976年中華書局出版的校點本【元史】,集十餘名專家數年之力,廣泛採集【元史】不同版本、諸家續修元史和各種元代史料,寫出校勘記2 800餘條,訂正了【元史】文字中大量的訛倒衍脫之處,允稱善本。然校書如掃落葉,以【元史】卷帙之多、錯謬之眾,要想將其中的錯誤全部校理無遺,也是相當困難的事。本文擬以【元典章】為材料來源,對校點本未曾校出的【元史】錯誤舉例若干,或有助於【元史】的進一步整理和研究。
  學術界一般認為,【元史】本紀、志、表部分的史料價值高於列傳。因為除元末順帝一朝以外,本紀內容皆取材於元十三朝【實錄】,志、表內容皆取材於【經世大典】。【實錄】、【經世大典】現均已亡佚,故而【元史】本紀、志、表的材料具有某種不可替代性,就現在來看基本上已可視為元史的第一手資料。此言大體無誤。不過如具體分析,本紀和志當中的一部分記載,今天仍然可以找到其最初的材料來源。因為無論【實錄】和【經世大典】,主要都是抄撮、排比朝廷公文而成,這些公文原件,有一部分保存在【元典章】、【通制條格】、【憲台通紀】、【廟學典禮】等元代政書之中,今天尚能看到。這幾種政書,又以【元典章】內容最為豐富,材料最為完整和原始。就【元典章】與【元史】紀、志相重複的內容而言,即使作為紀、志材料來源的【實錄】和【經世大典】仍存於世,它們對有關問題記載的原始性也要遜於【元典章】。校點本【元史】已經大量利用【元典章】文書的內容進行校勘,但似乎利用得還不是完全充分。在70年代初,大陸地區尚無法看到元刻本【元典章】,只能使用錯誤萬出的沈刻本,輔以陳垣【元典章校補】,輾轉相校,十分不便,有所漏校也是比較正常的。現在我們已經通用元刻本【元典章】,對勘【元史】比過去方便多了。當然,即使是元刻本【元典章】,錯誤仍然極多,【元史】紀、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樣不少。本文暫且討論以【元典章】校【元史】的問題,至於以【元史】校【元典章】,容日後有機會另行探討。以下謹就對讀【元典章】所見【元史】錯誤,分類陳述,敬請指正。  
    一  刪節公文不當,致乖原意
  中華書局校點本【元史】卷首的【出版說明】,申明其校勘原則是『只校訂史文的訛倒衍脫,不涉及史實的考訂』。【元史】紀、志中有一類較為多見的錯誤,就是對原始公文刪節、改寫不當,以致有失原意(當然,這類錯誤既可能出現於【元史】編纂之時,也有可能在【實錄】和【經世大典】中已經發生,具體細節絕大部分已不得其詳)。嚴格說來,這種錯誤也屬於史文『訛倒衍脫』之列,只不過其訛誤並非一二字那麼簡單,而是一句甚或幾句話,錯得相對複雜一些。對這類錯誤,校點本【元史】有出校之例。如【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丁卯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為商賈者』。校點本本卷校勘記根據【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蒙古男女過海】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諸禁・雜禁・禁下番人口等物】兩條原始公文,正確地指出【元史】此條記載『原意全乖,「蒙古人」應作「將蒙古人口」』,從而糾正了【元史】將原始公文中的賓語當作主語的謬誤。這一類錯誤,通過對讀【元典章】,還可以找到並改正若干。舉例如下。
  1.【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七年五月條(校點本337頁):
  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贛、湖南、廣東、福建,以禁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這段記載的原始公文,見於【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軍器・拘收・弓箭庫裏頓放】:

  尚書省咨,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過事內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與將文書來,「吉、贛等處地面,湖南、廣東、福建這地面相連着有。每年草賊生發呵,出備軍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來。年時江南地面漢兒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誤,當據下引【通制條格】卷二七作箭)禁斷時分,這裏的弓手拘收了來。如今依着漢兒城子裏與了的體例裏與的」說將來有。俺商量的,在先中書省官人奏,「每一個路裏十副弓箭,散府裏、州裏七副弓箭,縣裏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麼道奏呵,「是也,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來。如今依着那體例,路裏十副,散府、州裏七副,縣裏五副教執把,城子裏達魯花赤達達畏吾兒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賊的勾當有呵,巡軍根底教執把弓箭。無勾當時,拘收庫裏放着呵,怎生?』麼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這條材料亦見於【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兵仗應給不應給】,文字基本相同,唯奏事時間誤作至元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不難看出,本文件『許尉兵持弓矢』,指的只是湖南、廣東、福建交界地區的『吉、贛等處地面』。【元史】將湖南、廣東、福建三地區與吉、贛並列,一併作為『以禁弓矢,賊益發』和『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的範圍,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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