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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十七條禁律五十四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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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0-4-27 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西陸軍事
其一: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按不伏,此謂悖軍,犯者斬之。
    其二:呼名不應,點時不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此謂慢軍,犯者斬之。
    其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此謂懈軍,犯者斬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此謂構軍,犯者斬之。
    其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此謂輕軍,犯者斬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弊,此謂欺軍,犯者斬之。
    其七:謠言詭語,捏造鬼神,假託夢寐,大肆邪說,蠱惑軍士,此謂淫軍,犯者斬之。
    其八:好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軍士,令其不和,此謂謗軍,犯者斬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婦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
    其十:竊人財物,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謂盜軍,犯者斬之。
    其十一:軍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探聽軍機,此謂探軍,犯者斬之。
    其十二: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泄於外,使敵人知之,此謂背軍,犯者斬之。
    其十三:調用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謂狠軍,犯者斬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攙前越後,言語喧譁,不遵禁訓,此謂亂軍,犯者斬之。
    其十五:托傷作病,以避征伐,捏傷假死,因而逃避,此謂詐軍,犯者斬之。
    其十六:主掌錢糧,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結怨,此謂弊軍,犯者斬之。
    其十七:觀寇不審,探賊不詳,到不言到,多則言少,少則言多,此謂誤軍,犯者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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