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政要】卷16公平詩解2戴胄秉法法者公信言者當時喜怒所發 題文詩: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 解佩刀入,東上閣門,出閣門後,監門校尉, 始覺尚書,右僕射之,封德彝也,議以監門, 校尉不覺,其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刑, 二年且罰,銅二十斤,太宗從之.大理少卿, 戴胄駁曰:校尉不覺,長孫無忌,帶刀入內, 同為誤耳;夫臣子之,位於尊極,不得稱誤, 依准律雲: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 者其皆死;陛下若錄,其功此非,憲司所決; 若當據法,罰銅非理.太宗乃曰:法者非朕, 一人之法,乃天下法,何以無忌,國之親戚, 便欲撓法?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 將從其議,胄駁奏曰:校尉緣於,無忌致罪, 於法當輕,若論過誤,則為情一,生死頓殊, 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時朝廷, 大開選舉,或有詐偽,階資也者,太宗令其, 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詐偽,事泄戴胄, 據法斷流,以上奏之.太宗乃曰:朕初下敕, 不首者死,今斷從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 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 不敢虧法.太宗問曰:卿自守法,令朕失信? 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 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昔發,一朝之忿, 而許殺之,既知不可,置之以法,此忍小忿, 而存大信,臣竊以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 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秉公執法.
【原文】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門,出閣門後,監門校尉始覺。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議,以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太宗從之。大理少卿戴胄駁曰:『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夫臣子之於尊極,不得稱誤,准律①云:'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決;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②耶?』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將從其議,胄又駁奏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於法當輕,若論其過誤,則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時,朝廷大開選舉,或有詐偽階資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詐偽者事泄,胄據法斷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注釋】
①准律:法律規定。②撓法:徇私枉法。
【譯文】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長孫皇后的哥哥)曾經被皇帝召見,不解下腰間的佩刀,向東走上閣門,走出閣門之後,監門校尉才發覺。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認為,由於監門校尉沒有覺察,其罪行該當死,無忌失誤地帶刀進入,判刑兩年,罰銅二十斤。太宗聽從了他的建議。大理少卿戴胄反駁道:『校尉沒有察覺,無忌帶刀進入,同樣是失誤,臣子位於極度尊貴的地位,不可以稱之為是失誤,按照律法上說的:'供給皇上湯藥,飲食,舟船,失誤不按照法規的人,都應當死。」皇上如果要將功折罪,從輕處理,這便不是司法部門所能夠決定的;如果應當按照律法,罰款銅不符合法理。』太宗說:『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的法律,怎麼能夠因為無忌是皇親國戚,便想要變動法律呢?』讓臣子們更改命令訂立議案。德彝堅持他原來的想法,太宗即將跟從他的建議,胄又駁斥道:『校尉因為無忌的緣故以招致罪害,按照法律當從輕處理,如果討論他的過失和錯誤,則是為了感情的緣故,然而生死差距巨大,(所以)我才敢於頑固地請求。』太宗於是免了校尉的死罪。
這個時候,朝廷大力開展選擇察舉(的活動),有幹過奸詐虛偽的事情的人,太宗命令他們自首,不自首(的人),判罪則至死,偶爾有奸詐虛偽的人事情敗露,胄根據法律判斷他的罪行並予以奏告。太宗說:『我開始下命令,不自首的死罪,如今根據法律來作決斷,這向天下顯示政府沒有信用。』胄說:『皇上應當立即殺了他們,不是我能夠做到的,既然已經交 付司法部門處理,我不敢不按照法(來執行)。』太宗說:『你自己守法,卻讓我失信於天下嗎?』胄說:『法律是國家用來向天下人佈道他的大信用的,說話(只)是說話的時候喜怒的表現而已,皇上發動整個朝廷的憤恨,而許諾殺他們,既然我知道不可以,卻將他放到司法部門來解決,這是人主小的憤恨而存留大的信用,我私下認為皇上應當珍惜它。』太宗說:『我的法律有過失,你能夠糾正它,我還有什麼可以擔憂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