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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封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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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6-13 11: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論氏族封建制

    中國上古時代的社會自從進入文明時代開始,亦即進入了封建時代,並沒有經過一個所謂的奴隸制時代。中國的封建制可以稱為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這種稱呼不見於馬克思主義的經典。可是,雖然於經典無征,但是在馬克思主義的著作中卻有不少相關的論述,足可為我們的認識提供間接的理論依據。

    馬克思關于氏族及氏族成員的勞動特點,曾謂『勞動者把自己的勞動的客觀條件看作自己的財產;這就是勞動同勞動的物質前提的天然統一』,『各個個人,都不是把自己當作勞動者,而是把自己當作所有者和同時也進行勞動的共同體成員。……他們勞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各個所有者及其家庭以至整個共同體的生存』(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 3頁,495頁,496頁, 490 ―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分析『亞細亞的所有制形式』時,馬克思再次強調氏族『並不是共同佔有(暫時的)和利用土地的結果,而是其前提』,『土地是一個大實驗場,既提供勞動資料,又提供勞動材料,還提供共同體居住的地方,即共同體的基礎。人類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的財產』(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 471頁,472頁,492頁,49 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馬克思和恩格斯常把野蠻與文明之際的人類社會組織形態稱為『共同體』。這種共同體實即以氏族為基礎的按地域劃分的氏族成員的居住地。也可以說最初的共同體就是氏族。馬克思所強調的並非個人――單個的勞動個體――對於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佔有和利用的關係,而是人只是氏族的『一個肢體』(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 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這裏應當特別注意的是,馬克思所論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種形式』,『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家庭和擴大成為部落的家庭』,馬克思在這裏所使用的『部落』一詞,實即氏族。『以部落體(共同體最初就歸結為部落體)為基礎的財產的基本條件就是:必須是部落的一個成員』(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這種財產形式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只不過是佔有者。』(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公社的單個成員對公社從來不處於可能會使他喪失他同公社的聯繫(客觀的、經濟的聯繫)的那種自由的關係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長在一起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個人把勞動條件看作是自己的東西(這不是勞動即生產的結果,而是其前提),這是以個人作為某一部落共同體的成員的一定的存在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共同體的財產)』(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3頁,495頁,496頁,490―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馬克思特別強調了氏族在進入文明時代初期的重大作用,他說:

    我們越是往前追溯歷史,那末,個人,因而也就是進行着生產的個人似乎越不獨立,越是隸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起初,極自然地,是在家族和發展為氏族的家族中;後來,在由于氏族的衝突和混合而產生的各種形態的公社(Gemeinwesen)中。 (註: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政治經濟學批判】附錄一第147頁,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

    關於『家族和發展為氏族的家族』問題,恩格斯也進行過論述,並且提出家族先于氏族的結論。但是後來恩格斯又根據新的材料指出認為由家族到氏族的發展模式是不正確的,恩格斯說:『原來不是由家族發展到氏族。反之,氏族才是原始自然發生的以血緣為基礎的人類社會形態。由于氏族的結合開始解體,才有各式各樣的家族形態發展出來。』(註:【資本論】第1卷第423頁注。)馬克思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也說:『家族不能是氏族組織的單位,氏族才是這種單位。』(註:附帶應當指出的是,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這些理論在這裏可以啟發我們考慮宗法制的實質問題,宗法制是氏族制的發展,這個發展表現在家族在氏族組織中的地位的加強。宗法制下的宗族實即家族,即氏族內部擴大了的家族,它是為了避免氏族的解體而出現的『各式各樣的家族形態』之一種。氏族並非一個一成不變的社會組織形態,在我國的上古時代,它從原始性很強的社會組織,發展而成為宗族,(宗族與氏族沒有本質的區別),這時候的氏族已經包括了多種層次,為了與原始性質很強的氏族相區別,專家或稱之為『族氏』,這是一種可取的做法,但是我們如果界定了氏族的概念,並且把它理解為一個歷史的不斷發展的社會組織,那麼,使用它來說明『氏族封建制』的概念,或不致出現大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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