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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略談明清農業經濟的發展與制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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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8-9 18: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光明日報
三、畝產和農業勞動生產率問題


  我國封建地主制時期糧食畝產和勞動生產率的起點是比較高的。從戰國到明清,我國的糧食畝產呈逐步上升的趨勢,這在學術界基本上取得共識。但糧食畝產在整個清代恐怕不是持續上升的,據有些學者研究,清代糧食畝產在康乾以後一直在下降。從戰國秦漢到唐宋,勞動生產率基本上是上升的,也就是說,這一時期糧食畝產的增長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大體上同步。明清情況發生了變化。當然,各地發展不平衡,難以一概而論。隨着農業生產向廣度的發展,有些新興農業區的勞動生產率可能有所上升。但從總體上上說,明清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遇到一些根本性的制約因素:一是農業工具沒有改進,農業技術也沒有新的突破:二是農牧比例失調,畜力嚴重不足,有些農業先進區甚至從牛耕退回人耕。在這種情況下,要提高勞動生產率很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加上清代人口激增,出現前所未有的人多地少的格局,導致農民耕作規模的縮小和人均糧食佔有量的減少,勞動生產率的下降恐怕是必然的。有的學者不承認清代存在人口壓力,提出不是勞力過剩,而是勞力不足。個別地區或個別時間是否有這種情況筆者不敢說,但如果說清代總體上不存在人口壓力,那麼為什麼人們象缺堤的洪水一樣湧向內地的深山老林和邊疆的傳統牧區呢?這些墾殖活動誠然增加了耕地面積,但也在相當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環境,導致了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當時一些有識之士已經痛切地感受到這個問題。反映在農學上,就是明清時代論述荒政的農書顯著增加。而這些自然也會影響到糧食畝產和勞動生產率的。


  單純以人均糧食佔有量衡量勞動生產率自然是片面的。因為農民經濟是『農工結合體』,除糧食生產外,還有經濟作物生產和家庭副業。計算人均產值應能更準確反映農民家庭勞動生產率的實際情況。但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農戶經營的經濟作物和家庭副業千差萬別,可以進行計量的材料又十分缺乏,計算和比較難度很大。我們知道,起碼戰國以來,農民是既種糧食又經營其他副業的,而且副業的比例並不低。在人均糧食佔有量下降的情形下,要論證清代農業勞動生產率比前代提高,必須有充分的事實證明,清代農民副業部分收入的增長部分,能夠抵消人均糧食佔有量下降的部分而有餘。


    近年來,李伯重教授連續發表文章,既批評宋代農業革命論,也不同意明清停滯論,並以江南地區為典型,着重論證了清代農家勞動生產率的提高[5] 。這是第一次用具體的計算論證清代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反映了研究的深入。他論證的前提是:明代江南農家佔有耕地較多,沒有達到最佳規模,大田生產夫婦並作,稻麥複種比例較小,水稻產量較低;清代農家經營實現了『人耕十畝』的最佳規模,男耕女織;稻麥複種比例大,水稻產量高。學術界對有關估計存在不同意見,需要繼續討論。筆者認為,問題首先不是具體計算的高低,而是論證的支柱是否牢靠。因為李伯重是把明代『夫婦並作』和清代『男耕女織』視為不同模式,分別計算農夫、農婦的勞動生產率,然後再總合起來。我們知道,我國早在戰國時代即已出現了耕織結合(男耕女織)的農民家庭經濟,以後逐步加強,從曹魏到中唐長期實行的租調製―租庸調製就是建立在農家耕織結合的基礎上的,而農民家庭的耕織結合延續到近代。當然,各個時代會有所變化,江南地區清代比明代農家耕織結合可能更緊密些,但恐怕只是程度的差別,而不是不同的模式;李氏提出的論據中就有不少可商之處。把程度的差別誇大為模式的不同,以此作為計算的基礎,其結果恐怕是難以為人們所認同的。所謂『人耕十畝』的最佳模式也有討論的餘地[6] 。而且即使『清代江南農民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論斷可以成立,清代總體上農業勞動生產率是否提高,還是有待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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