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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年關將至搶劫瘋狂 古代怎麼處治搶劫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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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2-12-24 17: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東北新聞網
中唐以後,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搶到財物的多寡來作為量刑的標準,只要犯了強盜罪,處罰就將很嚴重,不少被處以死刑。

    唐以後,宋、元、明、清對強盜犯的處罰,基本都沿襲了【唐律】的規定,甚至更為嚴厲。直到清末逐漸引進西方的刑法理念,對強盜犯的處罰才有所減輕。

    在【唐律】的基礎上,宋朝還另頒佈了一系列嚴懲強盜罪的特別刑事法規,如【窩藏重法】、【重法】、【盜賊重法】等。宋朝不僅對強盜犯處以重刑,對包庇強盜者,處罰也不輕,重者可能被處斬,家中其他成員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被發配到偏遠地區等。犯強盜罪者,受到的處罰就更重了,本人處斬,沒收家產,妻子兒女均被送千裏或五百裏外州軍編管。到宋哲宗時,宋朝的大半地區都成為了重法地。元代時,對犯強盜罪者處罰不輕,曾有這樣的規定:除非對強盜,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強盜罪依然是最為嚴重的,處罰當然不會低。

    明朝:白天黑夜搶劫定罪有區別

    明朝的明律有『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對強盜罪的量刑重於唐律。對沒搶到錢的,【明律】也要處流刑;對搶到錢的,【明律】規定一律處以斬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對強盜犯的處罰有一項新的規定,即對光天化日之下,一兩個人赤手空拳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另外進行單獨定罪,謂之『白晝搶奪』罪。

    『白晝搶奪』罪在強盜罪中,其處罰算是輕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搶得了財物,且超過了三年徒刑所能懲治的範圍,則比照盜竊罪加重二等。若有傷人情節,才會被處以斬刑。但在白天強搶了他人財物的人,臉上是要刺『搶奪』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點。此條處罰規定後來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時,贓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了,量刑輕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處罰也相應的有所減弱。譬如1910年頒佈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強暴、脅迫強取他人所有物者,為強盜罪。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現今,對搶劫罪雖不像唐宋時,動不動就處斬,但依然是很重視的。不義之財,不可得。若要得,必將付出慘重代價。因為法網灰灰,從來都是疏而不露的。
        來源: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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