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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臨床] 『辨不可發汗』篇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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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3-6-29 03: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必讀聲明 / 必讀聲明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來源: 中醫藥報
  清代醫家吳鞠通有一段話,大意為:『醫生不得有善用之藥,若有善用之藥,必有不當用而用者;醫生也不得有畏用之藥,若有畏用之藥,必有當用不敢用而誤者。』對於藥是如此,對於法又何嘗不是呢?
  筆者臨床重『汗』法,但也時常提醒自己:不可有不當用汗而執着於汗之誤。
  『離開禁忌症片面強調適應症,臨床上施方用藥將失去法度,同樣,離開適應症片面強調禁忌症,宛若作繭自縛。』(李心機語)【傷寒論】中【辨不可發汗病脈證並治】一篇,便提示了汗法(特指發汗法)的禁忌症。
  條文中看不懂者不少,如有關『動氣』的條文。但品味可以讀懂的條文,收穫已經不少。以下不揣淺陋,對於該篇中提出的不可汗情況作一簡要小結,以期對『廣汗法』得汗的步驟有更完善的認識(廣汗法以得汗為最終的目標,可發汗者為最容易達到目標者,步驟簡單;而不可發汗卻最終需要得汗者,步驟自然會複雜得多)。
  【辨不可發汗病脈證並治】一篇不可發汗的情況大致有三類:
  一是非表郁,或者說主要矛盾不是實邪在表,不可發汗。如265、142條,邪至少陽,不可發汗。
  二是有表症,但以裏邪為主要矛盾者不可發汗(即『雖有表症,實無表邪』)。如335條,厥為在表的症狀,但主要矛盾在裏熱鬱閉,故治應用下,不可發汗。
  三是裏虛者不可發汗,包括陰虛陽虛氣虛血虛。如23、50、285、364等條,無論病在何經,或者是雜病,只要病機中有諸虛存在,便不可發汗。這點尤其需要固執於『方症對應』的中醫初學者注意,『其形相像,根本異源』(【辨不可發汗病脈證並治】篇原文),不究病機,執方欲加,可能動手便錯,有時候貌似有效,實則傷人害命,促其壽限,貽害無窮
  講到此,筆者想到不見於此篇的【傷寒論】第49條:『……法當汗出而愈,若……不可發汗,……須表裏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49條講的似乎是汗出自愈的情況,但在當今臨床上靜候自愈並不太現實,醫生需要採取主動,只是不能條件不足時輕舉妄動。『表裏實』是『自汗出愈』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傷寒論】中『可發汗』的條件:表裏實而以邪在表為主要矛盾者,才可發汗。
  此外,筆者將既見於【傷寒論】398條原文,又見於【辨不可發汗病脈證並治】篇中的條文共計17條,按398條的順序重新整理如下,括號中為398條所有,而【辨不可發汗病脈證並治】篇中沒有的內容。


  23條:太陽病,得之八九日,如瘧狀,發熱惡寒,熱多寒少,其人不嘔,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發,(脈微緩者,為欲愈也。)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虛,不可更發汗(或更下、更吐)也。
  27條: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不可發汗。
  50條: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然?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
  83條: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84條: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85條: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痓。
  86條: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急緊,直視不能眴,不得眠。
  87條: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慄而振。
  88條: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餘糧丸。
  142條: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
  265條: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不可發汗。
  284條:少陰病,咳而下利。譫語者,被火氣劫故也,小便必難,以強責少陰汗也。
  285條:少陰病,脈細沉數,病為在裏,不可發汗。
  286條: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亡陽故也。
  294條:少陰病,但厥無汗,而強發之,必動其血。未知從何道出,或從口鼻,或從目出者,是名下厥上竭,為難治。
  335條: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364條: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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