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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南都社論】政府函請法院慎重實為悍然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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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0-25 23: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3年前,太原強拆致死案因受害者之子、復旦博士孟建偉的奔喪日記而備受輿論關注;今年9月該案發回重審,因當地政府被發現曾發公函至法院為被告求情『懇請慎重量刑』,而再度成為輿論焦點。日前,太原晉源區政府辦就此作出回應,稱發函因正值兩會期間考慮維穩壓力而『督促一下法院』。


政府發函向法院求情甚至施壓,毫無疑問是行政權力對司法的干預。而無論是太原晉源區政府回應時輕描淡寫的一句『主要是想督促一下法院』,還是其牛姓副區長理直氣壯地將發函定義為是『作為政府,從程序上做了必要的事情』,都顯示其對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的理所當然與習以為常。這種視司法獨立為無物的做法,讓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本已模糊的界限變得更加模糊。


即使撇開合法性問題,僅從出發點與客觀效果而言,以維穩為擋箭牌的說法也很難站得住腳。當地政府聲稱『正值兩會期間』,但其共發兩函,第一封『3月7日』的確是兩會期間,而第二封發於兩會閉幕後數月的『7月16日』,兩會已開完數月,實難歸入兩會『期間』的維穩壓力,對其動機又作何解釋?而為被告求情的方式,會刺激受害者家屬情緒激化矛盾,必然也的確引發了受害者一方的更大不穩,客觀效果與所謂初衷完全相反。


實際上,求情公函很可能已發揮作用。山西省高院法官、該案承辦人董開宇不僅承認知悉公函一事,並坦承道『作為審判人員,我會把區政府函的意見、家屬的意見向審判委員會反映,他們作出判決也會考慮這些。』而在3月7日的第一封公函發出後,4月中旬山西省高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一審死緩、死刑、無期不等的判決,發回重審;在原定7月30日重審前的14日,當地政府再次發公函向中院求情、請求輕判,但審理因故推至9月至今未有判決,未知求情公函力量有多大。


現實中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現象普遍,在進入司法程序後以公函施壓雖屬罕見,亦非沒有前例。2010年,陝西省高院在審理一起礦權糾紛官司時,收到一份由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起草、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送的公函,指『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甚至出現『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等威脅詞句。最終,高院重審判決原勝訴方敗訴並處以罰款,而敗訴後不斷上訴的當事人於2011年被警方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逮捕。此案明顯可見行政之手裹挾司法,在案件進行時翻雲覆雨。


如果說陝西一事是權力與資本的共謀,本次太原一事則有過之而無不及———當地政府至今仍未洗清強拆幕後主謀的嫌疑。如其他血拆事件一般,權力本能地通過推卸責任進行撇清,公訴書指17名被告人均為民營的『柒星安保公司』員工,但其中15名稱自己為晉源區公安分局保安公司機動大隊的成員。庭上有證人揭出強拆前晉源區曾召開拆遷動員大會,副區長更授意被告人參與強拆;而強拆者武瑞軍以工作證、工資表、門禁系統卡證實自己為晉源公安分局保安公司機動大隊大隊長,並供述事發後副區長等人曾約其討論『找人頂罪』並承諾由鎮政府出20萬用於『平事』。庭上揭出的種種細節,顯然比當地政府拙劣的撇清更有說服力。背着主謀嫌疑的當地政府,兩次向法院發函施壓,難免引發以為被告求情為名實質為自己善後的聯想。


政府以公文形式干預法院判決,對司法造成干擾、有礙司法公正,在影響司法權威的同時亦消磨了自身的公信力。尤其當政府無法撇清強拆主謀的嫌疑時,不惜干預司法為被告求情更是越描越黑,引人遐想——這是如副區長所說對被告家屬負責還是為政府自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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