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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市民狀告單位討要11萬加班費 無證據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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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2-1-20 15: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法院一審駁回討要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同時判決公司補償2萬餘元
  近日,(貴州)凱里市法院就市民張才美狀告湖南佳惠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才美主張加班費11萬餘元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被辭後起訴公司
  討要11萬元加班費
  庭審中,張才美說,2002年5月6日,她與湖南佳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根據公司規定交納了500元押金。上班後,張才美被安排到佳惠凱里分公司萬博店做業務員;2008年12月24日,公司總部將她調到貴陽佳惠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六枝分公司任乾性食品課課長。2010年1月,公司在未與她協商的情況下,將她辭退。
  『我在佳惠工作了近8年時間,公司違規用工,使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張才美說,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公司從未安排她休息,也未支付加班工資。在她任課長前,每個月只有2天的休息時間。而在2009年1月1日出任課長後,每月的休息時間也只有4天。公司還違反法律規定,未給她交納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的社會保險。此外,她在六枝分店上班期間,管理人員無故對她進行『經濟處罰』,累計罰款414元。
  爲此,張才美在被辭退後先後向凱里和六枝特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但未獲受理,無奈之下,張才美一紙訴狀,將湖南佳惠公司及相關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13萬餘元,其中包括經濟補償、加班工資,被拖欠的工資等,其中加班費是11.3萬餘元。
  公司稱作息時間合法
  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佳惠公司辯稱,張才美與佳惠公司的勞動關係已於2010年1月解除,而張才美到在2011年8月29日才向法院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才美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就張才美提出要加班工資的問題,佳惠公司稱,公司的作息時間符合法律規定,張才美在工作期間並未加班,因而她提出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張才美在起訴中還要求佳惠公司爲其補繳社會保險,佳惠公司稱這不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不應予以審理。
  記者通過旁聽了解到,佳惠公司在庭審中列舉了證據,但這些證據不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所以張才美及其代理人拒絕質證,並以此建議法庭推定張才美索要加班費和工資的主張成立。
  此外,法庭爲了解案情,查清事實真相,允許被告方在開庭結束後一周內提交能證明張才美在佳惠工作期間工資收入情況的表冊等。
  無證據證明加班
  加班費訴求被駁回
  凱里市法院查明,2010年1月17日至20日張才美休假4天,佳惠公司以其一直未回公司上班爲由,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未獲得經濟補償和工資等,張才美先後向凱里市、六枝特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但均未被受理。
  法院還查明,貴陽佳惠六枝分公司於2009年5月1日將『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提交給六枝特區勞動監察大隊。
  凱里市法院認爲,本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兩年訴訟時效期限,故佳惠公司對張才美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在本案中,佳惠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才美是在擅離崗位的情況下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而張才美請求佳惠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相應工資以及退還押金500元等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張才美主張加班費是本案的焦點。凱里市法院認爲,張才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加班的事實存在,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而佳惠公司不僅提供了張才美的工資表,而且勞動行政部門也批准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故張才美加班費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認定的事實,凱里市法院判決佳惠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張才美經濟補償等總計2萬餘元,同時爲其補繳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的社會保險,同時駁回了張才美索要加班費等請求。
  張才美不服判決,已決定上訴。(貴州都市報 記者 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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