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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法律多嚴密?定水稻每畝播種二又三分之二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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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5-24 1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三聯周刊
秦國自戰國中期孝公用商鞅變法後,國力日漸強盛。孝公死後,商鞅被政敵誣陷而遭車裂。【韓非子・定法】提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所言,『法者』,『制度之大名』。商鞅變法,是實行政治改革,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號,認爲效法古代則落後於時代,保守現狀就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從歷史觀上爲法家變法革新和實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據。
    陳抗生說,中國政治思想開始與法治思想走到一起,秦律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證。
    自秦孝公死後,中經惠王、武王、昭王等,及至秦二世亡國,歷時130餘年。其中爲丞相、相國者,有張儀、樗里子、甘茂……呂不韋、李斯、趙高等人,他們來歷不同,政治主張也不盡一致,雖然不能說法家在當時是統治地位,但是從秦孝公以來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傳承。包括律令在內的法律得到發展,秦法已經是總結前代的法律令而來,相當成熟全面。
    秦始皇更是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以吏爲師、以法爲教等手段,建立了『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
    陳抗生提到,後代評說給秦始皇留下『焚書坑儒』的罵名,而對歷史學家來說,真實的秦始皇除了李斯以法家思想影響他以外,五德始終說和神仙方術之士也十分受寵。【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二十八年,始皇東行郡縣,上鄒嶧山。立石,與魯諸儒生議,刻石頌秦德』,由此可見秦始皇與儒生的親密關係。直至始皇晚年,朝中至少還有存著歧見的『博士七十人』。秦始皇於三十四年焚書,三十五年坑儒,曾遭到長子扶蘇的反對,說明儒家思想直至秦始皇晚年,仍然對秦的政治生活發生巨大影響。秦朝頒發給官吏的條文,【爲吏之道】好似一個『大拼盤』--結合了儒、法、道、墨等各種思想。『凡爲吏之道,必精潔正直,謹慎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
    在司法制度上,『漢承秦律』,秦律爲後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較爲完備的基礎。秦朝已建立完備的中央、地方司法組織體制。在訴訟形式上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分爲糾舉和告劾兩種,類似於現代的公訴與私訴之分。私訴又根據家庭倫理觀念分爲『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審判過程除重口供外,也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和物證,並對刑訊逼供有所限制。【封診式】中載有許多勘驗調查筆錄,即『爰書』,表現出對證據的注重和法醫檢驗、司法鑑定技術水平的高超。秦律還有關於判決及上訴即『讀鞫』、『乞鞫』制度以及有關法官責任的細密規定,其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比較發達和完備。秦朝非常重視農業生產,關心農耕、獎勵戰功的制度,得到法律明確保護。『這些都是秦律留給後世的積極因素。』
    秦律刑罰原則中的刑事責任年齡、累犯加重處罰的原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原則、自首減刑原則、消除犯罪後果減免刑罰的原則,讓人驚嘆兩千年前法律的完備。
    只是到了秦二世,趙高專政,李斯爲了自保,也貫徹重刑主義,強調深督輕罪。他認爲君主只有使用煩苛的刑罰來監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絕對權威,就沒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實踐對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商君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爲明主而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陳抗生說,韓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爲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離了法家的初衷,於秦始皇時期的法治相去甚遠。對於今天的人們來說,『不要以秦王朝後期走向末途的暴政,來想像整個秦王朝的制度。從秦律裡邊探索它必然強大的原因,或許對於我們更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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