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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法律多嚴密?定水稻每畝播種二又三分之二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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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5-24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三聯周刊
法律密網下的臣民生活
    秦代法、律、令較完善,『奸邪不容,皆務貞良』,於是秦代官吏『慎遵職守』,凡事『細大盡力,莫敢怠荒』。秦律調整的範圍遍及國家、社會和家庭各個領域,達到了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秦人的生活是否如【史記】所說『赭衣半道』(走在路上,有一半的人都是穿著粗麻做的赭衣囚徒)呢?而『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東,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說法又是否誇張呢?
    雖然有了湖北雲夢、湖南里耶等地的秦簡發掘,在這些文字資料上,今人想一窺秦人的生活狀態,似乎依舊困難。在有限的文獻記載中,秦朝以相當理性的方式,留給後世『制度大於人』的強烈印象。
    而據史料記載,秦人並非自古就有法治觀念,商鞅變法初期,老百姓並不願理會與以往習俗相悖的律令。商鞅就心生一計,他在咸陽的西門口立了一個大木頭,張貼一個告示,許諾誰把這根木頭從西門搬到東門,就賞金一千。有壯漢移木,商鞅兌現自己的諾言,一諾千金,變法乃成。
    【雲夢秦簡・語書】中說:對私鬥、拾遺、私徙、游食、非時砍伐林木,還有投爲匿名信、巫蠱、戶籍報不實,向大街拋穢物、灰燼等各種不良行爲,均視爲犯罪,官吏『知而不舉』,甚而『養匿邪僻之民』,就要嚴加追究,嚴加管束。
    於是生活在秦代的人們,每個人都好似國家高速運轉機器的一環,必須全力以赴跟上節奏。對於秦人來說,只有農業生產成績突出和戰功卓著,才能造就自己上升的途徑。【史記・貨殖列傳】記載了巴地一個叫做『清』的寡婦,因爲開礦有功,財富積累迅速,『皇帝以爲貞婦而客之,爲築女懷清台』。一個偏遠地方的寡婦,勤勞致富,在獎勵生產的秦朝備受讚譽。
    這種以生產爲重的思想,也體現在了法律制度上。自商鞅變法起,秦對全國的經濟實行嚴格的控制,並用法律手段調整各種經濟關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提到的秦法規有30多種,其中經濟法規就有11種,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有關於維護鄉間社會秩序、農事管理、田賦徵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關於糧草、甲兵、財帛等物品管理的【倉律】;關於管理畜牧業生產的【廄苑律】;關於府藏管理的【藏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的【工律】;關於調度手工業勞動者的【均工律】等等。
    而與常人想像的動輒酷刑的懲罰不同,『睡簡』中記載的刑罰種類,遠比殷、周文明。對此專門做過研究的陳抗生說,雲夢秦簡中記載的死刑案例僅5起,判處死刑的行爲有『譽敵而恐眾』者、唆使少年人犯罪、親兄妹私通等幾例。其他多半是『貲罪』,也就是一種經濟懲罰,『貲』的東西一般分四類,貲甲、貲盾、貲錢和貲徭役。甲、盾都是保證國家戰爭時武器之用,徭役保證大量的勞動力,可見秦朝的法律懲戒,最終都會以保證充足的生產力爲前提。
    對囚犯的懲處,『也多以不使囚犯喪失勞動力爲標準』。比如從用刑的種類來看,貲:罰款,通常以甲、盾的價值來計量,或用罰勞作、罰戍邊來沖替。偷采人桑葉不值一錢,『貲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強迫勞動來充罰。交不出錢者,還有用『貲戍』,即以限期守邊來充罰。贖:用出錢的辦法來贖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勞役、守邊來折算。耐:又稱『完』,剃去鬍鬚、鬢毛以羞辱之,但保存頭髮。髡:剃光頭髮,重於耐刑。黥:墨刑,額上刺墨痕。笞:鞭打責辱。秦人生活在嚴密的法網之下,無論官吏或黔首(百姓),都受到明確約束。
    在雲夢秦簡【治獄》裡,對審訊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嚴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嚇犯人,是失敗。
    『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詞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不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犯人辭窮,多次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當然,今天看來秦律仍然有諸多『殘暴』之處,比如光是死刑的執行方法,就有20多種。連坐原則,即一人犯罪,全家、親屬、鄰里或其他有關係的人一同株連受罰,通過此種嚴酷方式控制百姓。
    秦選擇的法治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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