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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授田制度與田稅徵收方式新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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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8-30 08: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爲徹侯,其毋shì@④(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爲關內侯,卿後爲公乘,[五大夫]後子爲公大夫,公乘後子爲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爲大夫,官大夫後子爲不更,大夫後子爲簪裊,不更後子爲上造,簪裊後子爲公士,其無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82~183頁。)


  【傅律】:


  不爲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爲不更,他子爲簪裊;卿子二人爲不更,他子爲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爲簪裊,他子爲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爲上造,他子爲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爲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爲公卒。(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82頁。)


  律文的『後』即法定繼承人,每一個被繼承人只能有一個『後子』;『卿』是大庶長至左庶長的通稱。除了列侯和關內侯的爵位由其『後子』世系罔替之外,其餘各爵級之『後子』均降級繼承。『後子』的其他兄弟『傅籍』,即成年以後,最高爵位是不更,低者爲公士;兄弟多者,有兩人的爵級高出一級,其餘再降級繼承。從法理上說,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發生的權利、財產的轉移與分割,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律文規定『不爲後而傅者』就可以擁有爵位,實際上是把繼承期待變爲繼承事實,不過這些『不爲後而傅者』所獲得的爵位及相應的田宅,可能是國家另外賜予的,以示對軍功之士的優撫。


  對於普通庶人而言,不存在爵位繼承問題,其純粹的財產繼承則有協商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戶律】:


  諸(?)後欲分父母、子、同產、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櫱子、假子田以爲戶者,皆許之。(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8~179頁。)


  這實際上是協商繼承,『諸後』欲析產分居者,無論是動產如奴婢、牲畜,還是不動產如土地,只要彼此同意,官府都是允許的,在戶籍上註明就行了。被繼承人若立遺囑,則由官府主持,按法定程序進行。【戶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先令,皆參辦券書之,輒上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毋聽。所分田宅,不爲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爲券書,罰金一兩。(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8頁。)


  『先令』即遺囑,是在鄉部嗇夫等基層官吏的參與和主持下建立的,寫在可分爲三份的券書上(即『參半券書』),立遺囑人自留一份,鄉和縣各藏一份如戶籍,以防止篡改。家產分割如有爭執則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者,不予理會。所分田宅無論是否立戶,均歸其所有,還沒有單獨立戶的到八月再行立戶手續。如果鄉部嗇夫『留難先令、弗爲券書』,則『罰金一兩』。江蘇儀徵胥浦西漢墓曾出土平帝元始年間關於土地繼承的『先令』券書一件,說明上述的遺囑繼承制起碼到西漢末年都在實行。現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廬)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請縣、鄉三老,都鄉有秩、左、里師、田譚等爲先令券書。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爲朱孫;弟公文,父吳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長實。


  嫗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爲娃,遂居外,未嘗持一錢來歸。嫗予子子真、子方自爲產業。子女仙君、弱君等貧,毋產業。五年四月十日,嫗以稻田一處、桑田二處分予弱君,波(陂)田一處分予仙君,於至十二月,公文傷人爲徒,貧無產業。於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歸田於嫗,讓於公文。嫗即受田,以田分於公文:稻田二處、桑田二處;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賣田於他人。時任知者:里師、伍人譚等及親屬孔聚、田文、滿真。先令券書明白,可以從事。(註:揚州博物館:【江蘇儀徵胥浦101號漢墓】;陳平、王勤金:【儀徵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另見李均明【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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