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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未授田宅者,鄉部以其爲戶先後次次編之,久爲右。久等,以爵先後。有籍縣官田宅,上其廷,令輒以次行之。(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6頁。)
鄉是縣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土地授予等事宜。授田時,按立戶先後次序;在立戶時間相同的條件下再以爵位高低爲序,即爵位高者先授,爵位低者次之,都要根據上報縣官的戶藉次序進行。不著名戶籍、冒用他人戶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則課以重罰。【戶律】又規定:
諸不爲戶,有田宅,附會人名,及爲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邊二歲,沒入田宅縣官。爲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7頁。)
對於不立戶占田、代替他人占田者,不僅要收回土地,而且要戍邊二歲。如果主動坦白爲他人占田的行爲則既往不咎並承認其所占土地合法。
正因爲授田以戶口爲基礎,故【戶律】對年齡登記、戶籍管理有著嚴密的規定:
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產爲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產年,不以實三歲以上,皆耐。產子者恆以戶時占其……(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7、184頁。)
『自占年』即自己申報年齡,因年幼不能自己申報者由父母兄弟代爲申報,無父母兄弟者由基層官吏推定其年齡,謊報年齡達三歲者則處以耐刑。百姓產子則在每年統一辦理戶籍時(即『戶時』)申報戶口。所謂的『戶時』即每年八月統一辦理戶籍的時間,主要有鄉部官吏具體負責,【戶律】云:
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zá@②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
民欲別爲戶者,皆以八月戶時,非戶時毋許。(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7~178、179頁。)
按律文,鄉部官吏每年八月都要核校人口、辦理新戶和戶口遷移手續,審定戶籍檔案。不按時辦理者,『罰金四兩』;里正、里典知情不報,『與同罪』。這些檔案包括每戶的人口數量、年齡、戶主、田宅數量及其位置順序、租稅數量等內容。所有這些,都要按其性質分別立籍,統一報到縣廷收藏。【戶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戶;jié@③(即)有當治爲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zá@②治爲;臧(藏)□已,輒復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爲詐偽,有增減也,而弗能得,贖耐。(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8頁。)
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由鄉部官吏登記完成交由縣廷專門官吏保管,責任明確。以往我們對漢代戶籍制度的了解僅限於居延漢簡『戍卒名籍簿』的格式和內容,據此可知漢代的戶籍制度要複雜得多。所有這一切,都是和當時的授田制度分不開的。
授田的繼承、買賣及其私有化
戰國和秦朝授田的目的是保證國家稅源,土地一經授予是不再收回的,農民在按規定的數量交納租稅的同時,可以世襲,也可以贈予、轉讓、買賣。因而這種授田制度又是土地國有制向私有制的過渡形態,只是在戰國和秦朝,其私有化的進程才剛剛開始而已,土地買賣現象尚不普遍(註: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7頁。)。西漢推行授田制的同時,對土地的轉讓、繼承、買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既使土地買賣規範化,也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進程。先談土地繼承問題。
按身份,西漢的階級關係可以分爲軍功爵者和庶民兩大部分。對軍功爵者而言,土地繼承隸屬於身份繼承,採用的是法定繼承制,其原則是降級不均等。諸子中確定一人爲『後』,繼承被繼承人的部分爵位及其土地,其餘諸子所繼承的爵位和土地則少於『後』。【置後律】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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