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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兩宋倉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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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0-11-23 11: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農業文明網
兩宋的倉儲制度,包括正倉、義倉、常平坦 倉和社倉四種。常平倉創始於兩漢,其後歷代多有沿用;義倉創始於隋代,唐和五代時也繼續沿用;社倉爲南宋朱熹所創建,雖類似義倉,但仍具有一定特點。下面將這幾種倉儲制度分述於下:
正倉儲谷


    兩宋的正倉,亦稱官倉和省倉。正倉一般設在京城、各重要轉輸地點和邊境駐軍地區,用來儲存國家徵收的漕糧(米、粟、麥)和布帛等物資,以供國家軍政費用的需要。兩宋正倉積穀數量很大,北宋京城正倉年積穀達500萬石,最多時達700萬石;南宋行都亦擁有大量官倉積穀。
義倉積穀


    宋太祖乾隆元年(963)三月,令各州縣設置義倉,在徵收兩稅時,每粟石另收一斗儲存,以備兇險。民飢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宋史・食貨志】)。可見,義倉是專爲救荒儲谷而設。不久即行廢止。明道二年(1033)詔議復義倉,不果。景v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也因意見不一而止。慶曆初(1041),王琪復上其議,仁宗採納,令天下立義倉,三等以上戶輸粟有差,但不久又廢止。其後,賈黯於皇v四年(1052)又上書請復立義倉,經反覆析論,終不能行。神宗熙寧十年(1077),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設立義倉,十一年,提舉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頭斗,至爲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並令京東西、淮南、河東、狹西各路義倉以當年秋稅開始,民輸稅不滿斗者免輸。另頒義倉法,於川狹西路。但元豐八年(1085)各路義倉又廢除。哲宗紹聖元年(1094),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余皆復置義倉,自來歲開始,減稅二分以上者免輸,所貯倉粟專充賑濟,如有移用,依法懲處』(【宋史・食貨志】)。自此以後義倉便未廢止,南宋時仍然存在。
常平倉積穀


    常平倉主要用來穩定市場谷價,防止『穀賤傷農,谷貴傷民』。北宋景德三年(1006),在京東西、河北、河東、狹西、江南、淮南、兩浙等路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即上交中央稅款),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不等,作爲常平倉粟糴本,由轉運使選任各州清干官吏主持其事,領於司農寺,三司(鹽鐵、度支、戶部)不得移用。每歲夏秋以略高於市價糴入,出糶時略低於市價,但不得低於本錢。大體是萬戶縣嵊只糴萬石,戶數縱多亦只糴5萬石。三年以上不出糶的,即轉充正倉粟,易以新粟(【宋書・食貨志】)。天禧四年(1020),荊湖、川狹、廣南各路皆置常平倉。天禧五年(1021),各路總糴數18.3萬餘斛,出糶數24.3萬餘斛。(【宋史・食貨志】)。
廣惠倉積穀


    仁宗嘉v二年(1057),詔天下置廣惠倉。原來沒人絕戶田皆由官府出售,後來樞密使韓琦建議,請留勿賣,募人耕種,收租谷另置倉儲存,以給州縣郭內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縣戶不滿萬者留田租1 000石,萬戶倍之,戶2萬留3 000石,3萬留4 000石,4萬留5 000石,5萬留6 000石,7萬留8 000石,10萬留1萬石。田有餘則照舊出售。
    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區別是:(1)常平倉儲谷是由和糴(議價收購)而來;廣惠倉儲谷是收倉田(即官府收絕戶田)租谷而來。(2)常平倉是在災荒年景對受災人民進行救助,貸給災民口糧種子,將來收成時償還,若無力償還時准予免償;廣惠倉則是爲了救濟經常性的老幼殘疾貧苦無依者。(3)常平倉除了救濟災荒以外,還有平抑糧價,對中小農民放貸,救助其生產生活困難的作用。
社倉積穀


    南宋所實行的社倉,有它的特點和意義。它是一種民間互助組織,社倉設在鄉村,而不設在州縣官府所在地;它是由民間推選人員進行管理,而不是官府干預;它不僅在饑荒時開倉賑濟,而且每年春夏時對貧民賑貸,至秋後加十分之二利息歸還。若干年後,社倉積存達到本金十倍時,以後貸谷艱險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淳熙八年(1181),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隆四年(1168)民觀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劍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飢,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原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爲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裡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宋史・食貨志】)因此,朝廷於同年十二月頒朱熹社會法於各路施行。
    社倉在隋代就已實行,因置倉當社,故名社倉。後來改在州縣設置,又名義倉。其區別是:社倉多由民間勸輸並由民間管理,接受地方官吏的監督協助。義倉多爲官辦,隨同王賦輸納,不由勸捐。
    歷史事實表明,不論是社倉、義倉,還是常平倉。在初辦時期,由於管理嚴密,一般都有較好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延長,弊病叢生,也就失去其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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