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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兩宋的幾種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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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9-28 1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奇虎歷史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


    北宋神宗時(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謂『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頃畝,使隱昌者無所施技,而有稅無田者,可以豁免牽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於以田之肥瘠,定稅之上下,使賦稅負擔合理。所以又稱『方田法』爲『方田均稅法』。據【宋史・本傳】記載:『方田方法,以東南西北各千步當四十頃,一百六十步爲一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劃,驗地色肥瘠,定其色號,分爲五等,均定稅數。』又據【宋史・食貨志】記載:『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帳,連莊帳付之,以爲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後,時行時廢,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廢方田(1086),徽宗又複方田(1104),至宗寧五年(1106)又罷方田。


    2、李椿年的『經界法』


     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經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蘇吳縣)設經界局,開始試行『經界法』。以鄉爲單位,清丈田地,核實頃畝,釐訂田地等級,制定稅率,然後按官戶、民戶分造砧基簿,簿後附有地形圖,官府即按此簿徵稅。『經界』一詞來源於【孟子】所說的『仁政必自經界始』一語。所謂『經界法』,就是查實田畝,均平賦稅的措施。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十二年,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十七萬有奇,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人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見,經界法的實質是:欲使『田盡登籍,田皆出稅』而已。據【通考】記載:至紹興十七年(1147)『兩浙經界已登者四十縣』。紹興十九年(1149),雖說經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卻於同年因觸犯權貴的利益而被罷官。


    3、朱熹的『經界法』


     自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罷經界法後,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經界制度之復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紹熙二年(1191),又所謂措置經界之舉,而竭力爲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經界不行之害,會朝論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經界……有旨先行漳州經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經界之法者,其留意之點,無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稅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圖保』以定籍,隨田定產比均稅。朱子所爲當爲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認識到此點:『蓋此法之行,貧民下戶雖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單獨困若無能之人,故雖有誠奶而不能以言自達;不樂者,皆財力辨智有餘之人,故其所懷雖實私意,而善爲說辭以惑眾聽。甚者以資賊爲辭,恐脅上下,務以必濟其私,而賢士大夫之喜安靜、惡紛擾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風沮怯,例爲不可行之說,以助其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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