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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明中葉,在資本主義萌芽的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都有了新的發展,但是社會生產仍舊是在封建生產方式內緩慢地前進。受商品生產發展的刺激,大地主、大官僚爲了填充自己的欲壑,瘋狂地掠奪土地,從而使封建大土地所有製得到惡性發展。莊田的不斷擴大,使得土地急遽集中,從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全國賦田數從8507623頃減少到4228058頃,『天下額田,已減強半』。這種從明朝中葉開始的土地掠奪,到明末時更爲嚴重,花樣更多,手段更加狡猾。萬曆十七年 (1589年),潞王朱翊H得到景王在湖廣等地故籍田四萬頃 。天啟年間,瑞王常浩占有陝西、山西等省莊田三萬頃。遂平與寧國兩位公主的莊田也在萬頃以上。大太監魏忠賢也有土地萬頃。縉紳地主占地數量也十分驚人,萬曆年間,松江大學士董其昌占有『膏腴萬頃』,江蘇、陝西、河南等地也都出現了占地數千頃,奴僕數百人的大地主。由於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使大量個體農民所僅有的小塊土地,以至於中小地主的私有土地,被強占爲大土地所有者的皇莊或莊田,自耕農減少,佃農增加,大量農民破產,江南有的地區甚至出現了佃農占農戶9/10的現象 。
廣大農民失去自己的土地,租佃關係自然相應擴大,而許多非分的經濟負擔卻不斷增加。如在蘇州府和松江府,明末與洪熙元年(1425年)相比,地租最多的提高了兩倍。地主利用他們對土地的壟斷權,更加殘酷地剝削壓迫佃農,勒租殺害佃農的暴戾行爲屢屢發生,不絕於史書。土地兼併愈烈,愈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產量下降了數倍,使社會生產日益萎縮。
由於自耕農破產,官田制度遭到破壞,大土地所有者又千方百計隱漏賦役,使得明政府的賦稅來源越來越枯竭。明政府爲了彌補空額,只有加重賦役剝削,加派田賦和雜稅,再加上地方私派的層出不窮,使得人民無法應付,社會生產難以爲繼。始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的『三餉』(遼餉、剿餉、練餉)加派,除去崇禎八年(1635年)助餉不計外,三餉前後共征銀17454062兩,與當時全國田賦的正額幾乎相等。田賦加派之外,明朝政府還加派關稅、鹽課並增收『雜項』。雜項的稅目十分廣泛,包括衛所屯田銀、優免丁糧銀、平糶倉谷銀、房主稅契銀、典鋪酌分銀、抽扣工食銀、馬夫祗候銀以及督撫公費銀等。這些都是全國性的徵收,那些地方性的私派,更是多如牛毛。明政府還從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開始,派太監充當礦鹽稅使,在全國各地徵稅,大肆掠奪,使發展中的民間工商業受到嚴重摧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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