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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面對城市民變爲何明朝多『撫』清朝多『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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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11-8 09: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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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上海福州路街景  




     官方態度:鎮壓還是撫諭?  

  『今日之事,爲朝廷除害也。若因以爲利,則天下其孰能說之。有聽吾約束者從,否則去。』這是文章開頭提到的那場『織傭之變』中,領導者葛成對抗爭行爲提出來的『行動準則』。  


  從這一準則中便能看到城市民變與農民反亂的區別,在巫仁恕看來,『明清城市民變所以特別,並不是因爲其發生的地點是在城市內,而在於城市民變中群眾的心態並非是要否定政府或推翻政權。』 打著『爲朝廷除害』的口號,充分反映出城市民變只是將目標與對象對準某類人,而不觸及政權的合法性。他們並不是『革命』,亦不是『叛亂』。   


    儘管城市民變和農民叛亂都是爲了生計問題,且(特別是早期)在組織、聚眾方式、場所與儀式、組成分子與意識形態等方面,有頗多相似之處,但二者在後續發展上卻存在越來越大的差異:前者只達到抗爭的目的即停止,而後者將繼續走向叛亂。『通常政府在面臨經濟問題時,城市比較敏感,也很快就得到注意和救濟,鄉村感受緩慢,也較不被注意,而且城市空間有限,再加上軍隊較接近,所以城市民變較容易被鎮壓;相對地,鄉村是政府鞭長莫及之處,所以鄉村農民的暴動會愈來愈大,成爲聚眾搶攘的大規模反亂。』  


  那麼,政府究竟又是如何處理城市集體行動的呢?總結下來,清明政府處理集體行動的政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撫』―撫諭的政策。第二種是『剿』―鎮壓的政策。前者如崇禎十三年(1640)蘇松地區吳江縣有米糧暴動,『撫院赫怒,發兵以往。民遂閉城以拒,幾成大亂。陳太尊親往撫慰之。力請撤兵歸,而民心始安,亦從事平糶,事乃徐定』。後者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蘇州府中蘇州市、青浦、吳江等地,有顧堯年等人爲首的反抗米商囤糧抬價、要求減價的暴動。乾隆下令,『朕因近日聚眾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議,照陝甘刁民聚眾之例。立即正法。』  


  通過比較,巫仁恕發現明清兩代有關處罰聚眾集體抗爭的法律有很大的落差,這直接導致實例當中,『明代一些地方官僚對集體行動採取軟性的處理方式,而到清代,政府多采「剿」的方式。』巫指出,這種轉變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一則因爲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對多數被統治者漢人必須採取高壓政策來統治,以穩固其政權。二則清代的城市集體行動事件,並未與官僚階層的政治衝突相聯繫,不像明末萬曆與天啟年間的反礦稅使與反閹黨的情況,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則清初城市群眾集體行動的性質與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發生的事件多隻牽涉到部分人,參與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參與人數在規模上也遠不如明代。  


  究竟是採取鎮壓還是撫諭的政策,地方官之間也時有歧異。『較常見到的是下層地方官知縣、知府或地方道員,與地方大臣如巡撫或總督的處理態度或出現很大的差異。似乎愈高層的地方官對集體行動愈不同情,而下層的知府或知縣則能理解群眾集體行動的訴求。』巫仁恕指出,在前引乾隆十三年(1748)蘇州府顧堯年爲請糶聚眾哄鬧一案中,江蘇巡撫安寧與蘇州知府姜順蛟的看法相左,前者主『剿』後者主『撫』。  


  不少事件中,管理地方學務的學臣與地方行政官之間,清朝的滿官與漢官之間,存有意見的差異與衝突。『無論怎樣,政府在處理這類事件時往往會面臨兩難,因爲無論是採取鎮壓或撫諭的政策都可能使事件走向暴力化,所以如何拿捏是一個很大的政治技巧。』巫仁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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