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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大明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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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12-6 09: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內容 洪武三十年所頒【大明律】,現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內容如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簡稱,類似近代刑法的總則,爲以下吏、戶、禮、兵、刑、工六律的總綱,共 1卷47條,包括五刑、十惡、八議、自首、共同犯、併合論罪等。在死刑中有許多處把唐律中的 『絞』 改爲『斬』,對『十惡』大罪範圍的規定,也較唐律有所擴大。還創設了比『流』刑重的『充軍刑』。


  吏律 有關官吏公務的法規,分【職制】與【公式】兩卷共33條。【職制】是關於官吏職司的規定,如『□黨 』條強調對官吏『交結朋黨、 紊亂朝政』的刑罰制裁,目的是防止內外官勾結專擅朝政,削弱皇權。【公式】是官吏應遵循的辦事規程,如講讀律令、上書奏事犯諱、奉命出使等有違的刑罰規定。


  戶律 共7卷95條,規定戶役(戶籍、賦役)、田宅(欺隱田糧、買賣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倉庫(倉庫管理)、課程(犯私鹽、私茶、私礬及匿稅)、錢債(債務、據別人寄存財物爲己有、非法取得遺失物品)、市廛(市場管理)等。


  禮律 關於違反禮制的刑罰規定。分【祭祀】、【儀制】兩卷,共26條。【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等。【儀制】則是關於製造御藥、管理御用車馬被服、朝見慶賀、迎接詔書、官員回奏次序、上書、喪葬及官民房舍車服式樣等方面違反儀制的刑罰規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關兵事的條款合併而成,共5卷75條。規定宮衛(宮廷警衛)、軍政(調發官軍、指揮作戰、軍需、軍器)、關津(關津管理、警衛)、廄牧(官有馬牛的牧養及管理)和郵驛(遞送公文)等。


  刑律 關於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處罰以及訴訟、捕亡、 斷獄原則及制度的規定。共11卷(盜賊、 人命、鬥毆、 罵詈、訴訟、 受贓、詐偽、犯□、雜犯、捕亡、斷獄)171條。各篇基本上是沿襲唐律的有關規定,但有關『盜賊』方面的條款,量刑大多較唐律爲重。


  工律 分【營造】與【河防】兩卷,共13條。【營造】是關於非法營造、虛費工力採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 冒領物料、 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緞匹、造作過限期、官吏不按規定在官房辦公等方面的刑罰規定。【河防】是關於盜決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侵占街道及修理橋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罰規定。


  【大明律】作爲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許多自己的特色,如條目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歷代的律相比,無論形式或內容都有新的發展,明律的內容大多爲清律所沿襲,對清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實行。明代中葉以後,政治日趨腐朽,宦官專擅愈演愈烈;統治者出於應付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頒各種條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結果條例紛繁,□吏因緣爲欺,以例代律,任意輕重;特別是終明一代,廠衛橫行,特務恐怖遍於國中,使【大明律】備受破壞。(見彩圖【大明律】(明正德十六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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