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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唐會要】『四夷部』證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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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卷九九曇陵,下/2104(1774)

  曇陵,吐火羅之屬國也。居大洲中,其風俗土宜與吐火羅國同。
  曇陵屬南海諸國,與地處興都庫什山以北的西域吐火羅國南北隔絕,境物迥異,此稱曇陵爲吐火羅屬國,且風俗土宜相同,事頗可疑。按,【新唐書・南蠻傳】[20/222/6303]:『墮和羅,亦曰獨和羅,南距盤盤,北迦邏舍弗,西屬海,東w臘。自廣州行五月乃至。國多美犀,世謂墮和羅犀。有二屬國,曰曇陵、陀洹。曇陵在海洲中。』【文獻通考】卷三三三同。【唐會要】『吐火羅』當是『墮和羅』之誤。
卷九九康國,下/2105(1774)

  支庶強盛,分王鄰國,皆以昭武爲姓氏,不忘本也。
  【舊唐書・康國傳】[16/198/5310]同。按,『皆以昭武爲姓氏』之『姓氏』,文字重沓,頗不類當時人語。【御覽】卷三六二作『枝庶皆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冊府】卷九五六:『支庶各分王,故康國左右諸國並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北史・康國傳】[10/97/3233]亦稱:『枝庶各分王,故康國左右諸國並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此涉音近而訛『氏』爲『示』。【舊唐書】同誤。
卷九九拂H國,下/2110(1778)

  城東面有一大門,高二十丈。自外至王室,飾以黃金。凡有大門三重。第二大門之樓,懸一金枰,以金丸十二枚屬于衡端,以候日之十二時焉。
  按,『飾以黃金』與上文『自外至王室』不屬。【舊唐書・拂H傳】[16/198/5314]:亦稱『城東面有大門,其高二十餘丈,自上及下,飾以黃金,光輝燦爛,連曜數里。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門三重,列異寶雕飾。第二門之樓中,懸一大金秤……』【唐會要】『飾以黃金』當乙正於『自外至王室』之前,作『城東面有一大門,高二十丈,飾以黃金。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門三重。』又,【唐會要】『懸一金枰』之『枰』字,亦當從【舊唐書】作『秤』。
卷九九烏萇國,下/2111(1779)

  烏萇國在中天竺南,一名烏枝那。
  【冊府】卷九六一亦作『在中天竺南』,按,烏萇在北天竺境,稱『中天竺南』,必誤。【新唐書・摩揭它國傳】[20/221上/6239]亦稱烏萇『直天竺南』。【太平寰宇記】卷一八三稱『烏萇國,即北天竺國也,在中天竺南』,即北且南,自相矛盾。今按,【北史・烏萇國傳】[10/97/3231]:『烏萇國,在賒彌南。北有蔥嶺,南至天竺。』諸書或因『南至天竺』而誤,姑存疑。
卷九九烏萇國,下/2111(1779)

  篤信佛法,與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
  『篤信佛法,與天竺同』,文氣不暢。【冊府】卷九六一:『篤信佛法,言語、文字、禮義、法式略同天竺,而弗之及也。』當從【冊府】,【唐會要】『篤信佛法』下有奪文。又,下文『而天竺不及之』之『天竺』疑爲衍文。【太平寰宇記】卷一八三:『篤信佛法,言語、文字與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同誤。
卷一○○結骨國,下/2120(1784)

  其俗大與突厥同,而婚姻無財聘。性多淫u,與外人通者不忌。其婿死喪,刀{其面。火葬,收其骨,u年而葬。
  『其佟鋇貝由銜模作『與外人通者,不忌其佟薄S鄭【通典】卷二○○:『若死,唯哭三聲,不面,火葬,收其骨,u年而爲墳墓』【新唐書・黠戛斯傳】[19/217下/6148]亦載:『喪不面,三環屍哭,乃火之,收其骨,歲而乃墓,然後哭泣有節。』按,本段自『婚姻無聘財』以下,記載了結骨與突厥不同的風俗。如【通典】卷一九七稱突厥『男有悅於女者』須『遣人聘問』;『淫者割勢而腰斬之』;哀悼死者『以刀面且哭,血淚俱流』等。當從【新唐書】、【通典】作『不面』,【唐會要】『刀』應爲『不』之誤。【冊府】卷九六一作『死,葬喪刀其面』,同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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