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澳門日報 【全唐書】載,唐代一位給事中楊珍,他在給皇帝的奏狀中把一個人名『崔牛』錯寫成『崔午』,爲此,他被大理寺判刑『笞三十,征銅四斤』(又挨打又罰錢)。另一通事舍人崔暹,他口頭奏事時口誤說錯,也被御史彈劾,大理寺判『笞三十,征銅四斤』。崔不服,認爲雖說錯但『不失事意』,不致引起誤解。後來免了『征銅』仍不免受笞。至於小官小吏,則被打被罰的機會就更多了。
韓愈做小官(法曹)時在一首詩里就感嘆說『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八月十五夜贈張功曹】),似乎挨打是判司法曹等小官的家常便飯了。
寫錯一個字,就罰銅四斤,還打三十,似乎未免太重。但是今日隨便寫錯字寫別字亂寫字而不受罰,或僅受輕罰,則也未免過寬了。
(文/畢明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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