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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中國古代君主專制下最高權力的交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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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2-2-21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千古鐵律』
    古代社會的法律制度浩如煙海,雖說朝令夕改是平常事,但也有個別法律被尊爲『萬世不易的聖賢之法』而世代相傳,『嫡長繼承制』可稱爲其中的代表。
    任何一個政權不管如何糟糕,至少得保證最基本的社會秩序,這既是人類能夠存在的不可突破的底線,當然也是政權能夠存在的底線;一切法律、意識形態等等上層建築,首先都要爲這個目的服務。具體到有文字以來的古代社會,由於等級之間的人員流動性極差,可以說把人固定化爲不同的等級是當時社會的本質特點。在這個前提下要想保持社會秩序,只有『嚴格等級制度』一條路可走,即不同等級的人們各守本分,互不侵犯,才能相安無事。
    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個能把全體社會成員明確地劃分爲不同等級的『標準』,然後才談得上保護等級制度不被破壞。而以出身嫡庶、年齡長幼這種天然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區別,作爲劃分(內部)等級的標準,確實具有無可辨駁的『天生』的說服力。把這個標準貫徹到遺產(皇位其實也是一種遺產)繼承上來,『嫡長繼承制』就是必然的結果。
    尊卑貴賤既定,等級之間的權利、義務(尊長者權利大、義務小,卑下者權利小、義務大)當然也就隨之而定。因此,可以把法律等上層建築的任務,在保證基本社會秩序的基礎上,進一步歸結爲保護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
    『嫡長繼承制』正因爲體現了古代社會的本質特徵,因而能夠成爲少數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法律。它從商末到清朝中期,歷經三千餘年,時間之長恐怕僅次於『皇帝權威神聖不可侵犯』這條古代的『憲法』了。至於其它制度如宰相制度、地方官制度、軍隊制度等等,在歷史的長河中早已變得面目全非了。
    作爲嚴格等級制度的代表之作,『嫡長繼承制』不僅是規定皇位繼承順序和遺產繼承順序的法律制度,還是意識形態、利益格局、權力架構四位一體的綜合體,違反它就意味著顛覆社會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本原則,由此帶來的震盪必然是巨大且難以承受的。
    然而,說一千道一萬,『嫡長繼承制』再重要也只是手段,因而是可變的,在它之前、之後還有別的繼承制度(見下注)。但『皇帝權威神聖不可侵犯』這條『憲法』直接就是『目的』本身,就是『秩序』的代名詞,一旦動搖必有大亂,所以它是名副其實的、一點折扣都不打的、貫穿古代社會始終的『千古鐵律』。
    (註:既然『嫡長繼承制』體現了古代社會秩序的根本原則,那又如何理解雍正廢除它而以『皇位密建制』取而代之呢?
    因爲,不管怎麼說『嫡長繼承制』畢竟只是一種手段,維護統治秩序才是最終目的,而任何手段如果不能通過它達到目的,必然會被棄之不用。清朝是以滿洲爲主導的多民族政權,統治階級單純移植漢族的統治模式已被證明不適合滿洲自己的傳統,摩擦所帶來的巨大的政治動盪,對正常的統治秩序造成的威脅之嚴重,已經到了可能引發天下大亂的地步[在皇室內部已經大亂了]。因此爲了達到目的而改用新的手段,就是必然的結果。
    當然,皇室帶頭違背長幼尊卑的原則,對其它社會成員肯定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即便在皇帝自己心裡也覺得『不對頭』[如乾隆對於傳統的立嫡立長的做法就十分嚮往,見尾注47所引],但那已是無可奈何之事,只能用其它手段對所造成的影響加以挽回了。
    『皇位密建制』僅僅在打破等級制度方面邁出了一小步,就迸發出如此巨大的活力,這一實踐召示了已經走到盡頭的傳統社會唯一正確的變革方向。)
    除上述兩條外,還有一些法律比如『勤政愛民』也因對保持政權存續至關重要而流傳久遠,寬泛地講它們都可以被稱爲『千古鐵律』,不論哪一個朝代都『應該』把這些根本大法擺到必須切實遵循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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