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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中國古代君主專制下最高權力的交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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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2-2-21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五、『人治』社會追求『法治』的努力


    幾千年來圍繞最高權力的血雨腥風使君主們感到,僅靠個人權威難以保證君權、特別是君權繼承不受侵犯。於是他想到了『法』,他想藉助『法律』來保證:他和他的子孫們凌駕於任何『法律』之上的權威,以及這種權威的傳承。從兄終弟及制,到嫡長繼承制,再到皇位密建制,這一系列法律代表了『人治』社會的君主們追求『法治』的努力。
    實現最高權力的順利過渡不只是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而是事關專制社會的穩定大局――多少的動亂由此而生,多少達官顯貴因此被滿門抄斬,多少無辜百姓白白送命――可以說捍衛君權繼承制度的正常運轉是全社會的共同心願。
    但爲什麼凝聚了全社會共同心願、而且總有人『誓死捍衛』的『聖賢之法』卻經常遭到破壞?爲什麼經常遭到破壞的法律卻還能綿延千年?『人治』社會的『法治』努力到底能起什麼樣的作用?這就是本章試圖回答的問題。
    (一)專制與法律水火不容
    任何社會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威,不可能有兩個並立的最高權威,因爲人與人之間每時每刻都在產生大量的爭議,如果各方固執己見互不相讓,而又沒有一個大家都服從的最終裁決者,對立各方就會求助於暴力來解決矛盾,必然導致天下大亂。生命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一切生產活動必然停滯,人類就會滅亡(分工程度越高的社會動亂的危害越大,所以無政府主義較之古代更是現代社會的大敵)。所謂『天無二日,國無二主』就是這個道理。
    專制者是專制社會的最高權威,法律是現代社會的最高權威,二者之所以不能並存,是因爲專制的實質是獨裁者個人意志主宰一切,超越一切,爲所欲爲,不受任何制約;而法律的『本義』恰恰就是制約,它的實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因此兩者根本就是相互對立的,並且沒有妥協的可能――專制君權一旦受到制約,就不是專制而是君主立憲了,而君主立憲的實質是君主服從憲法。
    (現代社會的『三權分立』並不是取消了最高權威,造成三個權威並立,而是全都服從憲法及從憲法衍生出的法律,真正的最高權威只有一個,就是憲法,它代表了全體公民在當前理性認識的極限程度內的整體意志;因此服從憲法就是服從全社會的整體意志,與專制社會服從專制者個人意志根本對立。)
    但是專制社會還是有『法律』的,這個『法』到底是什麼呢?打個比方,專制社會的法律就象獨裁者手中的拐棍,獨裁者用它來敲打別人,一旦感覺不順手了,扔掉再換一根就是。獨裁者以爲只要拐棍結實(即所謂嚴刑峻法),人們就不敢胡作非爲;其實人們怕的不是拐棍,而是拿拐棍的那隻手。
    所以,所謂專制社會的法律(簡稱『專制之法』),不過是以頒布它的獨裁者個人權威爲保證的,在他的健康狀況尚能保證他正常行使權力的期間內有效的,相對於他反覆無常的心情,在他還沒有改變主意以前的比較持久的個人意志。
    註:參考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8頁『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心情領導一切』。
    『個人意志』的本質決定了專制之法的最大特徵必然是『不確定性』。即:
    1、法律條文的含義不確定,獨裁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賦於同一個內容多種解釋;2、有效期不確定,真正的有效期並不是明文規定的有效期,包括獨裁者在內沒有人能說得准;3、執行與否不確定,可能只是寫在紙上,束之高閣;4、執行到何種程度不確定,可能只是走過場,也可能嚴厲到要人命;5、違法是否受懲罰不確定,可能要滅九族,也可能什麼事都沒有,還可能封王封侯甚至做皇帝;6、誰對立法擁有『拍板』權不確定,名義上應該是君主,但實際上經常是篡奪了權力的其它獨裁者;7、由誰執行不確定,似乎應該是『有司』(有關部門),但追查起責任來與誰都無關。
    (專制之法的『不確定性』並不排除專制之法『暫時』成爲『真法律』的可能性。因爲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權於一身的君主如果要認真貫徹他的某項意志,那法律就可能得到切實執行,這時的法律就是真老虎、鐵老虎。只不過這隻老虎能威風多久,就很不確定了。)
    既然專制之法是如此不確定的東西,爲什麼它們中間又有一些『法律』能夠傳之久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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