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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五千年 【史記】將周元王元年定爲戰國七雄的歷史開端,從這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全國,是中國歷史上的戰國時代。這期間各國混亂不休,戰國因此而得名。
戰國時期是春秋以來社會大變革的繼續,而且,無論從深度或廣度上講,戰國的社會變革都超過了春秋時代。作爲現實社會關係的反映,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在社會變革的洪流國完成了自己的革命。這一時期各學派法律思想的發展,特別是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和商鞅在秦國的變法,直接構成了中國早期封建法制的基礎。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初期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
從戰國初期開始,各諸侯國爲了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相繼開展了變法革新運動,其中魏國李悝所進行的變法是最早、也是比較成功的一次改革。在任魏國國相期間,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進行了範圍甚廣的變法改革,如在政治上廢除『世卿世祿』的舊制度,在經濟上實行『盡地力之教』政策等等。爲保證變法改革的順利進行,節悝在變法過程中,考察了春秋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立法經驗,制定了魏國較爲系統的基本法典,稱爲【法經】。
【法經】原文早已失傳。從文獻資料的零散記載來看,【法經】共有六篇,一爲『盜法』,二爲『賊法』,三爲『囚法』,四爲『捕法』,五爲『雜法』,六爲『具法』。其中『盜』、『賊』兩篇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健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等犯罪的規定。『囚法』也稱『網法』,是關於囚禁及審判罪犯方面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追捕罪人的法律規定,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雜項犯罪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屬於總則部人,關於定罪量刑、從重從輕鬆等一般原則均在其中。
從目前能見到的資料看,【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已比較廣泛,而且初步形成了較爲系統的法典結構,法家的『法治』、『重刑』等主張在其中也得到了具體體現。
作爲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和完善的成文法典,【法經】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對春秋以來各國立法成果的全面總結。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爲後世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篇目爲秦漢所繼承,成爲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比較嚴謹和合理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的『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內容也大多爲後世所繼承。因此,無論從歷史作用還是從對後世影響上看,【法經】都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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