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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談唐宋變革與第一個中產之家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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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4-26 16: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報

『唐宋變革』的要義,是唐宋兩代既有延續,也發生了一些劃時代的改變,一方面使唐宋兩代在某些重要領域產生斷裂,另一方面是變革的結果――宋型文化,開啟了中國的近世,元明清三代只是延續,沒有再產生劃時代的改變,亦即沒有宋元變革、元明變革或明清變革了。

最明顯的斷裂,當是統治階級的構成和性質。唐代雖有科舉,但名額常被世家大族占去,寒門難以爭勝,故統治階層仍以世家大族爲主,開放程度不高。北宋統一,是以北統南,統治階級其實跟唐末五代差不多,抽象來說,宋初政權仍是北方性格,常以北人的價值觀念來治理天下。例如,太祖和太宗看到南方諸國有些已實行父子分居異財,就無法忍受,硬要恢復同籍共財,違者處死。變革是到了北宋中後期才真正發生,拜科舉改良所賜,社會流動快速展開,意義有四:一是統治階層達到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舊的和新的世家大族雖仍占有各種優勢,但已無力壟斷。二是統治階級(the ruling class,官戶)與被統治階級(the ruled class,民戶)之間不再如天地之隔,彼此的流動是史無前例的頻繁,平民子弟上升爲統治者的比例是史無前例的高,仕宦子弟下降爲被統治者的比例也是史無前例的高。這既帶給被統治者無盡的希望,認爲富貴並非全然命定,後天仍有可期;也帶給統治者無窮的壓力,因爲不但富不過三代,貴也是難逾三代,而各種得富貴和保富貴的方法,實質的如家族制度,虛無的如積陰德看風水,乃成熱門話題,超越前代。三是南方人透過科舉逐漸入主中央政府,登庸拜相者比比皆是,形成南北人共治,打破了宋代開國由北人主政的局面。由北人以槍桿子打來的政權,現在由四方人士憑著筆桿子共享合治,也算是一種和平的政權轉移,其性格也由北方轉變爲兼具四方,未嘗沒有一定的代表性。四是科舉入仕者的出身是高低與貴賤俱有。就社會地位來說,他們來自士、農、工、商、軍、醫、仆等家庭;就家庭身份來說,他們有的是嫡子,有的是庶子(妾之子如宰相韓琦和史彌遠)甚至私生子;有的是守節婦之子,有的是改嫁婦之子(如副相范仲淹)。他們執政之後,是否多少會照顧這些家庭和人士的利益?無論如何,能夠負擔舉業的,大多是中產之家,我們可以大膽說,宋代產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產之家爲主體的統治階層,對前代是斷裂,對後代是開啟。

  
統治階級的成分改變了,許多改變隨之而來,例如平民和南人成爲立法和司法者之後,將民間和南方的社會習慣和價值觀念帶進法律領域,使宋代的法律文化呈現中產之家的特色。新的法律主動允許子女與父母同籍而異財,承認子女獨力賺得的財富屬於個人私財,局部打破了同居共財的儒家傳統,反映宋代私有制的蓬勃發展。新法也允許子女控告繼母侵犯他們對家脈或家產的繼承權,局部打破子女不得控告父母的禮法傳統,反映宋代法律由強調當事人的身份轉而依據其罪行來審判。南方女子多投入生產,有見及此,新法提高未婚女兒對父親遺產的繼受權,她們以前只能得到兄弟聘財的一半,現在可得到兄弟繼承份額的一半。新法讓寡妾享有對亡夫遺產的受養權,司法上也讓她們享有一定程度的立嗣權。新法也提高贅婿的繼受權,以回饋他們對妻家經濟的貢獻。總之,新的法律注重『責任』與『權利』的對應,不大管這個人的性別或地位。在這前提下,新法造就了有條件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大力保障中產之家的財產權,刺激了宋代經濟的革命性進展。也許資本主義不能在傳統中國發生,問題不在法律,而在其他因素。

  
對任何議題,只發議論而無論證都不算歷史研究,只算問路的石頭。我要問的是:其一,宋代以後的統治階層有沒有更爲開放?毫無疑問,舉業資金的籌措是一大關鍵,宋代似乎主要依靠個人或家庭便可,其次是家族、朋友和科舉會社等,不知明清是如何?清人沈說:『古者士之子恆爲士,後世商之子方能爲士,此宋元明以來變遷之大較也。』假如明清真的是非富有如商者不能爲士,那麼精英階層的代表性反而有點減少了。今日崇尚民主政治,但選舉經費大都非個人所能負擔,所產生的統治階層,不知代表誰的利益爲多?究竟應如何開放統治階層,使之更有代表性?其二,在統治階層的構成和性質上,假如明清再沒有大變,原因何在?中產之家一方面是穩定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否成爲阻礙變革的力量?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探討。

  
(作者柳立言 系台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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