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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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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11-22 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地主階級以宗族名義占有的土地。族田包含義田、祠田、A嘗田、學田等各色的土地。創立目的在於收族和解決子姓衣食。
    族田約始於宋代。宋皇祜元年,江蘇蘇州范仲淹捐田千畝以養族人。此一,金壇縣張持甫、山東濰州縣吳奎、南宋浙江鄞縣樓壽等,置族田或1000畝,或數百畝。元代百年間,浙江諸暨縣陳嵩、龍泉縣湯鏞、直隸元城縣苗祭、河南太康韓元善等,雖然皆置有族田,但總的來說變化不大。至明代,族田有所發展,安徽、廣東、廣西、直隸等省都有設置族田記載。清代則有進一步發展。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調查,江西省各處建祠8093處,置有祠田6793處。據光緒年間徐賡陛稟稱:粵東祖祠祭產,田必數十次,糧額實占其邑之半。廣西省屬,道光末年時,每縣平均約有族田3萬畝,桂南各縣尤爲普遍。太平天國失敗後,江蘇官紳地主趁地價低廉時機,太肆購置族田。就族田發展速度而言,清代超過明代,清後期又超過清中葉以前。至民國時期,族田仍繼續擴大。
    族田來源有官紳、地主、商人捐地,或捐資後由族人代購土地;或兄弟子侄分家時專門留出的A嘗田;或祖宗入位神祗時所交納的土地;或利用族田租息增殖的土地等。族田的規模,據現有資料統計,寬樣代12例,其中記有畝數者6例,共有族田1.04萬畝。
    自宋以後的歷代政府,對族田都採取保護措施。明律規定,族姓子孫有違禁投獻及典賣祖墳山地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宣德、景泰間,江蘇地方官府爲范氏義莊清理,將所有被侵沒盜賣土地悉復其舊。清律添設盜賣族田條例規定:凡子孫盜賣祖遺祀產至50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其不及前數,及盜賣義田,應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族田一般掌握在族長和族中有財勢人的手中。佃戶有族眾,也有外族人。租給族眾耕作的族田,地租較一般民田爲低。族田一般以收取實物定額租爲主。到清乾隆以後,有些地區已以收取預租爲主。預租多爲貨幣租。族田地租收入作祭祀和贍養貧弱孤寡,或助學之用。宋代范氏設義田宗旨是:使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贍。明代廣東增城縣湛文間義田規定:族人冠婚喪葬者、讀書者,給谷有差。清代安徽廬山江章氏義田規定:存谷以周族之窮者,老廢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余谷出錢以佐族之女長不能嫁者,鰥不能妻者,學無養者,喪不能葬者。
    儘管族田爲地主階級所控制,但族人『不足則資之宗』,對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社會鐵序的穩定,促進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對資助讀書爲祖培養人才,均起了一定的作用。
(江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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