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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晚報 有宋一代,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過渡作用,其各方面的社會制度和文化既繼承了古人的傳統,又有所創新,儘管一些新興的制度還很不成熟,但其對中國近代社會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意義很大。
宋朝的開國統治者,行伍出身的宋太祖趙匡胤同時又是胸懷文韜武略的政治家。他在奪取後周政權以後,吸取了前朝滅亡的歷史教訓,以變革創新爲使命,勤於政務,始終賞罰分明,生活節儉。刑罰方面賞罰分明的觀念,在宋朝被歷任皇帝很好的繼承和發展下來。在『洪恩被於寰宇』思想指導下,宋朝的刑罰思想最爲明顯的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刑罰寬厚而不松濫。
宋朝建國之後,在刑罰方面至少實施了兩項措施:一是廢除前朝的刻峻之法,以儒者爲法吏,務存仁恕之制。在法制規定和官吏的任用方面,比前朝寬減了許多。二是爲控制建國之初的動盪局面和確保大宋江山的穩固,宋的統治者也極力推行『重典』。
這種寬厚而不松濫的思想,在宋朝歷任皇帝的治國過程中都很明確的體現出來。在制定【宋刑統】時,趙匡胤提出了『禁民爲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的刑罰方針,並在實踐中採取了一系列恩威並濟的政策。
就宋朝刑制而言,充分體現趙匡胤的這一思想的就是實行『折杖之制』。所謂折杖就是將笞刑、徒刑、流刑等刑罰折成杖刑的刑制。除死刑外,其他刑罰均可以折杖充抵,此法極大地減輕了刑罰的程度,尤其對於徒刑和流刑犯人來說,更是如此。
但是,宋朝在實行折杖的同時又恢復了唐朝就已經廢止的『杖背』之刑(唐太宗在研究針灸圖時發現,人體背部穴位眾多,實施杖背之刑對人體危害很大,鑑於此,廢止了杖背之刑)。由此可見,宋朝刑罰寬中有嚴的一面。
趙匡胤『治盜』的做法也體現了這種寬而不松的特點。宋朝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趙匡胤認爲:『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爲私罪』。對執囚、訊囚作了嚴格的規定,懲罰過程對犯有盜竊罪的囚犯來說,寬仁了許多。
據史料記載,宋朝帝王在刑罰方面,多行寬貸之策。『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宋真宗年間,入內供奉官楊守珍出使陝西,督捕盜賊,他請求真宗將應該處死的盜賊處以凌遲之刑,以懲戒其他賊人,在強調酷刑的一些朝代,這種做法並不爲過,但是卻遭到宋真宗的強烈反對,他甚至專門下詔說:『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顯見宋朝君主刑罰之寬厚思想。
另一方面,宋朝統治者對那些故意違法之人的處罰決不姑息。【宋史】記載,金州防禦使仇超等人因爲犯了故意將不該處死的囚犯處了死刑而被革除官爵,流放海島。同時,宋朝在刑罰上強調『嚴』而不『酷』。此外,宋朝在大赦天下時,對於那些犯有重罪及『常赦所不原者』大都不予赦免其罪,也正體現了其寬中有嚴的刑罰思想。
其二,刑罰審慎而不淹滯。
從宋朝史料的記載看,有宋一代的歷任君主在刑罰方面大都非常謹慎。以下兩方面體現了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復了懲罰的覆奏制度。宋初不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對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進行覆奏,尤其對死刑案件,更加重視覆奏。宋太祖謂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覆視之。』遂著爲令。將死刑覆奏的規定寫入了國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不久又恢復了舊制:先由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並規定『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覆奏』體系。
宋真宗時,有一次在閱覽天下囚犯的名簿時,發現天下被處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非常震動,對執事官說:『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視,從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機會。
二是設置專門的機構,鉤檢獄事。【宋史・刑法志】記載:『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提點刑獄司在有宋一代雖然幾經廢立,但是,其設置的重要目的是明顯的,就是加強對獄囚和獄吏的管理,彰顯審慎刑罰的思想。不僅如此,宋朝還設置了更高級別的治獄機構―――審刑院。審刑院的設置是對刑罰慎之又慎的又一體現。
另一方面,爲防止由於過於審慎而可能出現的延獄淹囚現象,宋朝統治者還極力推行刑獄的『毋枉濫淹滯』。建隆三年,宋太祖專門下詔:『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每五日內殿起居,以次轉對,並須指陳時政得失,朝廷急務,刑獄冤濫,百姓疾苦,不得將閒慢事應詔。關急切者許非時上章,無以觸諱爲懼。』宋朝建國初期期望勤政親民思想由此可見,朝臣每五天的奏對中,將刑獄冤濫列爲其中的一項,體現了對刑罰的重視。
宋朝這種防止『淹獄』的思想,還體現在對獄官的選拔任用上。宋太宗因爲擔心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而設置審刑院,規定:『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大中祥符五年,命知制誥王曾判大理寺。宋真宗命王曾判大理寺,屬於高職低用,但可看出一代帝王對待獄事的良苦用心。宋仁宗時,『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可見,對於那些曾經誤判人重罪的官吏不但不能重用,而且也不能推薦。
綜上所述,宋朝統治集團在總結了隋唐五代治獄思想後,認識到,加強監獄的鎮壓職能和寬厚撫恤職能是並重的,『好生之德』與『使用重典』在監獄治理中缺一不可,這種刑罰思想的進步意義在於,使我國古代的監獄制度朝著文明又近了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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