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章按:此章有要點二,其一,評價他人,皆需據具體之事例;其二,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則改之。
論語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禮乎
論語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禮乎原文簡體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爲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正體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爲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口語解釋陳司敗向孔子問到:『魯昭公知禮嗎?』孔子說:『知禮。』孔子退去,陳司敗向巫馬期作揖使他上前,對他說:『我聽說君子不偏私,難道君子也會偏私嗎?魯君從吳國娶了一位夫人,是同姓,稱她爲吳孟子。魯君如果知禮,誰還不知禮呢?』巫馬期把這些話轉告了孔子。孔子說:『我啊真幸運,如果有過錯,別人一定會知道。』 延章疏:陳司敗司寇請問孔子:魯昭公識禮教嗎?事例提問孔子答:識禮故孔子答之曰識禮。孔子退出,司敗作揖於巫馬期,請其往前進來,說:我聽聞君子不朋黨互隱其非,君子孔子也朋黨隱其非嗎?魯君公娶吳國之女,是同姓吳國女乃周文王伯父之子,稱謂她爲吳孟子姻非禮,昭公諱之孟子。魯國君若是識禮,還有人不識禮的嗎?巫馬期將之言告訴孔子。孔子說:孔丘很幸運,果真有過錯娶同姓之過,他人一定告知於我通過他人轉告之。 注釋陳司敗:陳,即陳國。司敗,官名,即司寇也。【註疏】:『陳、楚名司寇爲司敗也。【傳】言「歸死於司敗」,知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 昭公:魯昭公,名裯chóu,繼襄公之位。朱子:『習於威儀之節,當時以爲知禮。故司敗以爲問,而孔子答之如此。』【四書解義】:『是時,司敗之問有心,而孔子之答無意,故直以「知禮」答之。』 巫馬期:巫馬氏,名施,字子期(或作『子旗』),孔子弟子,小孔子三十歲。【正義】:『巫馬者,以官爲氏,【周官】有巫馬,掌養疾馬而乘治之。』江聲:『【說文】「施,旗貌。」故巫馬施子旗。經作期,音同假借。』 進之:使之進前。【正義】:『夫子見陳司敗,巫馬期爲介,入俟於庭。及夫子退,期當遂行,而司敗仍欲與語,故揖而進之也。』【義疏】:『揖者,古人慾相見前進,皆先揖之。』 黨:偏私。孔安國:『相助匿非曰黨。』錢穆:『陳司敗先不顯舉其娶於吳之事,而僅問其知禮乎,魯乃孔子父母之邦,昭公乃魯之先君,孔子自無特援此事評昭公爲不知禮之必要,故直對曰「知禮」,此本無所謂偏私。』 取:同『娶』。 吳:吳國,泰伯之後。泰伯爲周文王之伯父,魯爲文王之子周公之後。吳魯都是姬姓。 同姓:古人講究同姓不婚。【禮大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朱子:『禮不娶同姓,而魯與吳皆姬姓。謂之吳孟子者,諱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吳孟子:吳女當稱孟姬(夫人系姓不系國)。錢穆:『禮同姓不婚,昭公諱之,故稱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昭公稱之爲『孟子』,不用姬以諱言,亦不用『吳』;百姓稱之爲『吳孟子』,不倫不類之稱呼,乃諷刺之辭。 以告:將之告訴,巫馬期將陳司敗的話告訴孔子。 幸:孔子認爲自己的『過失』得到了指正所以稱爲『幸』。 苟:誠也,果真。 過:孔子不能稱君之惡,又不能以娶同姓爲知禮,故受之以爲過而不辭。 先賢註疏【論語註疏】曰:此章記孔子諱國惡之禮也。孔子初言昭公知禮,是諱國惡也。 孔安國曰:諱國惡,禮也。聖人道宏,故受以爲過。 【論語點睛】曰:不似今人強辯飾非。 江謙曰:善則稱君,過則稱己,聖人從容中道之妙,於此可見一斑。 【四書解義】曰:蓋無容昧者,天下是非之公;而曲爲誨者,臣子忠厚之誼。 吳氏曰:魯蓋夫子父母之國,昭公,魯之先君也。司敗又未嘗顯言其事,而遽以知禮爲問,其對之宜如此也。及司敗以爲有黨,而夫子受以爲過,蓋夫子之盛德,無所不可也。然其受以爲過也,亦不正言其所以過,初若不知孟子之事者,可以爲萬世之法矣。 【論語義疏】曰:若使司敗無譏,則千載之後遂承信我言,用昭公所行爲知禮,則禮亂之事,從我而始。今得司敗見非,而我受以爲過,則後人不繆,故我所以爲幸也。 錢穆曰:陳司敗之問,其存心已無禮,故孔子不論魯昭公而自承己過。然亦不正言,只說有人說他錯,這是他幸運。此種對答,微婉而嚴正,陳司敗聞之,亦當自愧其魯莽無禮。而孔子之心地光明,涵容廣大,亦可見。 鄭汝諧曰:非諱國惡而以昭公爲知禮,蓋昭公實知禮也。使其不知禮,不諱娶同姓之非,而謂之吳孟子矣。惟其知之而故犯之,此其罪爲尤甚也。 劉宗周曰:聖人初意,實無爲君諱過心,忠愛所發自然如此。及司敗一言觸著平日遷善改過學問,不覺忻然領受,不是含糊認過。常人之過,人知得九分,己知得一分;聖人之過,人知得一分,己知得九分。說聖人有過,已是呆人;說聖人猶有不知之過,至爲人所知,益奇。此意最宜理會,學者便當長一格。 附錄【論語後錄】曰:周之制,同姓百世婚姻不通。昭公取吳,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故【雜記】曰:『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本章參考書目【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正義】【論語新解】【癸巳論語解】【論語意原】【論語集釋】【論語會箋】【論語後錄】【論語學案】【論語點睛補註】【論語俟質】【四書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