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0笞刑所以教之止惡生死之刑中節適度 題文詩: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 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明詔,憐萬民其, 有過被刑,終身不息,及罪人慾,改行爲善, 道無由至,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請定律曰: 諸當髡者,爲城旦舂;黥者髡鉗,爲城旦舂; 當劓刑者,笞三百板;當斬左趾,板笞五百; 當斬右趾,殺人自首,及官吏坐,受賕枉法, 守縣官財,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 皆棄屍市.罪已獄決,爲城旦舂,滿三歲爲, 鬼薪白粲.薪粲一歲,爲隸臣妾,妾有一歲, 免爲庶人.妾滿二歲,爲司寇刑.司寇一歲, 及作服如,司寇二歲,免爲庶人.亡逃及有, 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 非禁錮者,如髡刑而,爲城旦舂,歲數以免. 臣昧死請.帝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 內實殺人.斬右趾者,又當處死.斬左趾者, 板笞五百.當劓刑者,板笞三百,率多而死. 景帝元年,乃下詔曰:加笞刑與,重罪無異, 幸而不死,不可爲人.其定律曰:苔五百爲, 三百板答,三爲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 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未畢,朕甚憐之; 減笞三百,爲二百笞,二爲一百.又曰笞者, 以教之也,其定捶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 衛縮請曰:笞者竹也,捶長五尺,本大一寸, 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笞臀,毋得更人, 畢一乃更.自是而後,笞者得全,然而酷吏, 猶以爲威.死刑既重,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原文】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1):『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慾改行爲善而道亡(無)繇(由)至,放(烏)盛德(2),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3),完爲城旦舂(4);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5);當劓者,笞三百(6);當斬左止(趾)者(7),答五百;當斬右止(趾),及殺人先自告(8),及吏坐受敗枉法(9),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10)已論命復有笞罪者,(11)皆棄市。(12)罪人獄已決(13),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14)。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15)。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16)。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17),皆免爲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18),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19),如完爲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20)。』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趾)者又當死。斬左止(趾)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注釋】 (1)張蒼:精於律歷,曾任漢相。本書有【張蒼傳】。馮敬:漢文帝時爲御史大夫。(2)於:通『烏』,烏乎,感嘆詞。(3)當完者:判『完』罪的犯人。有說『完』當作『髡』(古代一種把頭髮剃光的刑罰)。(4)城旦舂:刑罰之一。爲期四年。男子罰作長城。女子改爲舂米。(5)髡(kūn):剃去頭髮。鉗(qián):以鐵圈束頸。(6)笞(chī):打竹板,或鞭打。(7)趾:腳。 (8)自告:自首。(9)受賕(qiǔ):受賄。 (10)縣官:指官府。(11)論命:判罪,定案。復有:又犯有。(12)棄市:執行於市,陳屍示眾。(13)獄已決:案件已審完畢。(14)鬼薪:男犯採薪,以供宗廟使用,服刑三年。白粲:女犯擇米至於純白,以供祭祀使用。(15)隸臣妾:爲官奴者,男稱隸臣,女稱隸妾。(16)司寇:刑罰之一,爲期二年。將犯人罰往邊地,一面服役,一面禦寇。(17)如司寇:女犯服類似的司寇的勞役。(18)亡逃:指戴罪逃亡的人。罪耐以上:指重犯耐罪以上的人。(19)前令:下令(除肉刑)之前。禁錮:監禁。(20)昧死:冒死。表示敬畏之意。 【譯文】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上奏說道: 『肉刑用來禁止邪惡,所據由來已久了。陛下下達英明的詔令,憐憫萬民中一旦有過錯被處罰的人終生受苦不息,等到罪人想改正行爲去做善事卻沒有道路可以通達,這樣盛大的恩德,是臣下等人所比不上的。臣等謹慎地建議請求確定刑法爲:所有應當處完刑的人,把完刑改爲城旦刑舂刑;應當處黥刑的,把剃去頭髮而以鐵圈束頸的刑罰改爲城旦刑舂刑;應當處劓刑的,用竹板打三百;應當斬左腳的,用竹板打五百;應當斬右腳的,以及殺了人先自首的,加上官吏犯了接受賄賂而枉法,看守官府財產物品而自己盜取,已被判罪而又犯笞罪的人,都要處以棄市。罪犯的案件已判決,服完刑改爲服白天守城門的城旦刑和舂刑的,滿三年改爲服鬼薪白粲刑。服鬼薪白粲刑滿一年的,改爲服隸臣、隸妾刑。服隸臣、隸妾刑滿一年,就免罪爲平民。 服隸臣、隸妾刑滿二年,就改爲服司寇刑。服司寇刑一年,以及服如同司寇刑的刑滿二年,都免罪爲乎民。其中逃亡的以及犯有重罪的,不適用這個法令。在此法令之前服城旦刑舂刑但沒有禁錮的,與完刑改爲服城旦刑舂刑一樣免除刑罰。臣等冒死請示。』皇帝下詔說: 『可以。』這以後,在外有刑輕的名聲,在內實際上在殺人。斬右腳的人又要被處死刑。斬左腳的罪犯要用竹板打五百,應當服則刑的用竹板打三百,服刑的人大都被打死了。 【注釋】【原文】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1),幸而不死,不可爲人(2)。其定律:苔五百曰三百(3),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4)。至中六年(5),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捶令(6)。』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縮請:『笞者,捶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7),皆平其節(8)。當笞者笞臀(9)。毋得更人(10),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爲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注釋】 (1)加笞:施行笞刑。重罪:指死刑。(2)不可爲人:言殘廢。(3)曰:改爲之意。(4)不全:不能保全生命。(5)中六年:即前144年。(6)棰令:執行笞刑的法令。棰,竹製的捶杖。 (7)本:指棰的根部,手執的部分。末:末梢,打擊的部分。(8)平其節:削平竹節。(9)笞臀:笞打臀部。在此之前是苔背。(10)毋得更人:執行者不更換人。 【譯文】 景帝元年,皇上下令說:『加笞刑與死刑沒有區別,僥倖沒有死的,也不能自理。確定的刑法應是這樣:笞五百改爲三百,笞三百改爲二百。』這樣罪犯仍不能保全生命。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說: 『加答刑的人,有的到死而答數還沒打完,朕很哀憐他們。減笞三百爲二百,笞二百爲一百。』又說: 『打竹板,是用來教導他們的,要確定行刑刑具的法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示: 『竹板,杖長五尺,主幹一寸,竹的末端厚半寸,都把竹節削平。應當受笞刑的要捫。臀部。不得更改行刑的人,懲罰完一個罪犯後才更換行刑人員。』從這以後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但殘酷的官吏仍把造作爲威嚇。死刑既然太重,而生刑又太輕,那麼百姓就容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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