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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5禁暴懲惡世重世輕復禮正刑輕重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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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7 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5禁暴懲惡世重世輕復禮正刑輕重當罪
題文詩:
善乎孫卿,之論刑曰:世俗爲說,以爲,
無肉刑,有象刑如,墨黥之屬,,
赭衣不純,是不然矣.以爲治古,人莫觸罪,
無肉刑哉,不待象刑.以爲人或,觸罪矣而,
直輕其刑,是殺人者,得其,而傷人者,
得其.罪至重而,刑至輕也,民無所畏,
亂莫大焉.制刑之本,以禁暴惡,懲其未也.
殺人不死,傷人不刑,惠暴寬惡.象刑非生,
於治古方,起於亂今.治古不然,爵列官職,
賞慶刑罰,以類相從.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不詳莫大.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百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故,
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
之罪固輕.書雲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也,
安有菲屨,赭衣者哉?禁暴懲惡.孫卿之言,
既然又因,俗說論曰:禹承堯舜,自以德衰,
而制肉刑,湯武者,順而行之,以俗薄於,
唐虞故也.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
薄於三代,行堯舜刑,是猶以鞿,而御,
違救時宜.除肉刑,本欲全民,今去髡鉗,
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網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也,歲以萬數,刑重所致.穿窬盜,
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爲奸,若此之惡,
髡鉗之罰,不足以懲.故刑者雖,歲十萬數,
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所生.俗之能吏,
殺盜爲威,專殺勝任,奉法不治,亂名傷制,
不可勝條.是以,而奸不塞,刑蕃民.
必世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
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
刪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
於古當生,今觸死者,募行肉刑.傷人與盜,
受賊賕法,男女,皆復古刑,爲三千章.
詆欺文致,微細之法,.如此,
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
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刑罰,天人,
順稽古制,成時雍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
孝文斷獄,庶幾可及.經有:宜民宜人,
受祿於天.: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言爲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
而永年命,此之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
【原文】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1),曰:『世俗之爲說者,以爲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2),菲履赭衣而不純(3),是不然矣。以爲治古,則人莫觸罪邪(4),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爲人或觸罪矣(5),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6)。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7)。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8)。一物失稱(9),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詳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10)。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11),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12),言象天道而作刑(13),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注釋】  (1)孫卿:即荀子。以下引文見【荀子·正論】,文字略異。(2)象刑:象徵性的刑罰。
(3)菲履:草鞋。不純:不縫邊。
(『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1>;慅嬰<2>;共<3>,艾畢<4>;剕<5>、對屨<6>;殺,赭衣而不純<7>。治古如是。』是不然。
<1>黥[qíng 音情]:古代一種刑罰,在犯人臉上刺字,再塗上墨,也叫墨刑。 <2>依下文,『慅嬰』上當有『劓』字。劓[yì 音義]:割掉鼻子的刑罰。 慅[cǎo 音草]:通『草』。嬰:通『纓』,帽帶。 <3>共:通『宮』,破壞生殖器的刑罰,所謂男子割勢,女子幽閉。 <4>艾[yì 音義]:通『刈』,割。 畢(畢):通『韠』[bì 音必],蔽膝,縫於長衣之前,是古代官服上的一種裝飾。 <5>剕[fèi 音廢]:砍掉腳的刑罰。剕,原作『菲』。 <6>對:當爲『䋽』字之誤。䋽[fěng 音諷]:䋽履,麻鞋。 <7>赭[zhě 音者]:紅褐色。 純[zhǔn 音準]:衣服的鑲邊,此指衣領。 譯文:『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沒有肉刑,而只有象徵性的刑罰。用黑墨畫臉來代替臉上刺字的黥刑;割鼻子的劓刑,用系上草制的帽帶來代替;閹割生殖器的宮刑,用割去衣服前的蔽膝來代替;砍掉腳的剕刑,用穿麻鞋來代替;殺頭的死刑,用穿上紅褐色的衣服而不做衣領來代替。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會就像這樣。』這)
(4)人莫觸罪:人不犯罪。(5)人或觸罪:有人犯罪。(6)懲其未:懲戒未來。(7)亂今:暴亂的今世。
(【荀子·正論】: 以爲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爲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8)以類相從:按不同情況而區別對待。(9)失稱:失當,不恰當。(10)治:治世。下文『亂』,亂世。(11)『刑罰世重世輕』:見【尚書·周書·呂刑】。意謂刑罰因時勢而或輕或重。(12)『象刑惟明』:見【尚書·虞書·益稷】。(13)象天道而作刑:仿效天道而制定刑罰。
【譯文】
荀子對刑罰的評論真是太好了!他說:『世俗中著書立說的人,認爲上古天下太平的時候沒有肉刑,有像刑墨黥之類的刑罰,用穿草履、布衣無領來代替,實際上不是這樣的。認爲太平的古代,人們沒有去觸犯刑法的,不但沒有肉刑,也用不著象刑了。認爲人們如有犯罪的,就直接減輕他們的刑罰,這是使殺了人的不處死刑,傷了入的不受刑罰。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人們無所畏刑,那麼禍亂沒有比這個再大的了。大凡制定刑法的本意,是用來禁止凶暴邪惡,而且防患於未然。殺人的人不被處死,傷人的人不受處罰,這是恩遇凶暴的人,寬恕邪惡的人。所以象刑並非產生於太平的古代,而是剛興起於動亂的當世。(治理得好的古代並不是這樣的)凡是爵位官職,賞慶刑罰,都是根據功過的等級相應施予的。一種事物失去了平衡,就形成了動亂的開端。道德與爵位不相稱,才能與官職不相稱,獎賞與功績不相當,刑罰與罪行不相符,沒有比這更不吉祥的了。征伐殘暴,誅殺叛亂,是治理天下的威力。殺人的人要被處死,傷人的人要受到刑罰,這是歷代帝王所認同的,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所以天下太平那麼刑罰就重,天下大亂那麼刑罰就輕,觸犯了太平時代的法律罪行就顯得重了,觸犯了動亂時代的法律罪行就顯得輕了。【尚書】上說「刑罰隨著時代有重有輕,就是說明了這個道理。』所說的『製作象刑就明白了』,是說依照天的規律而製作刑罰,哪裹有草履赭衣之類的事呢?
【原文】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1),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而御突(2),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網)民(3),失本惠矣(4)。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之盜(5),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爲奸臧(贓),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之能吏,公以殺盜爲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6),不可勝條(7)。是以罔(網)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慢)。必世而未仁,百年而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撰二百章(8),以應大辟。其餘罪次(9),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10)。及傷人與盜,吏受賊賕法,男女亂,皆復古刑(11),爲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12),悉蠲(捐)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13),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14),殷天人之和(15),順稽古之制(16),成時雍之化(17)。成康刑錯(18),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詩】云:『宜民宜人,受祿於天(19)』。【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20)。』言爲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21)』者也(22)。
【注釋】   (1)極敞之流,極爲衰敗的遺風。(2)鞿:馬韁繩。(han)突:兇悍的馬。(3)以死網民:意謂以重刑作爲統治百姓的手段。(髡鉗釋義:亦作『髠鉗』。古代刑罰。謂剃去頭髮,用鐵圈束頸。)
(4)失本惠:失去原來加惠於民的本意。(5)穿(yú)之盜:穿壁越牆的盜賊。(6)亂名傷制:亂了刑名,壞了法制。(7)不可勝條:不勝逐條列舉。(8)撰二百章:意謂依據【呂刑】『大辟之屬二百』而撰集二百章。(9)罪次:刑罪的等級。(10)募行肉刑:以資財贖死而減爲肉刑。 (11)復古刑:意謂恢復【呂刑】『五刑之屬三千』的古代刑法的規定。(12)詆(dǐ)欺:詆毀,欺騙。(13)法無二門:法令一致。(14)合刑罰之中:使刑罰適當。(15)殷天人之和:定天人之和諧。殷,正定。(16)順稽古之制:順古代之法制。(17)成時雍之化:成天下太平之風氣。(18)成康:指西周成王、康王時代。(19)【詩】云等句:引詩見【詩經·大雅·假樂】。言適合人心,上天厚賜。(20)永年:指國祚長久。(21)『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見【尚書·周書·呂刑】。意謂天子既得福,百姓便得利。(22)本篇注釋,參考了【漢書刑法志注釋】(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
【譯文】
荀子的言論是如此的,再根據世俗的言論加以評論道:夏禹繼承堯舜,自己認爲道德衰落就制定了肉刑,商湯、武王沿襲並加以實行,是因爲世風比唐、虞時不淳厚的緣故。現在漢朝承繼衰落的周朝、殘暴的秦朝的極端流弊,世風已薄於三代,卻使用堯、舜的刑罰,就像以韁繩來駕馭兇悍的馬匹一樣,違反拯救時代的合適方針。況且廢除肉刑,本意是想保全百姓,現在減去髡鉗刑罰一等,轉移到死刑中。用死來控制百姓,失去了恩惠的本意。所以死的人每年以萬計,是刑法太重所帶來的結果。至於穿壁翻牆的強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亂,官吏邪惡貪污,像這樣的邪惡,髡鉗這樣的刑罰又不足以用來懲罰。所以受刑的每年有十多萬,百姓既不畏懼,又不曾感到可恥,是刑罰太輕所產生的結果。
所以世俗認爲能幹的官吏,公開地以殺死盜賊作爲威嚴,專意於刑殺的人被看作能勝任官職,守法的人被看作不能治理,擾亂聲名傷害制度,不可一一列舉。因此法綱嚴密但邪惡沒有得到控制。刑罰繁多但百姓更加輕慢。經過了三十年而仁政沒有得到實行,經過了一百年卻沒有戰勝殘暴,實在是禮樂缺少而且刑罰不端正根本的緣故。實在應該思考一下清理源頭,端正根本的議論,刪減確定法令,撰寫二百章,用來對應死刑。其餘的罪行等級,按照古代應當活命的,現在觸犯死刑的,都可(以資財贖死而)服肉刑。
至於傷人和偷盜,官吏接受賄賂貪髒枉法,男女淫亂,都恢復古代刑罰,制定三千章。誣告欺騙,舞文弄法的細小刑法,都免除。如果這樣,那麼刑罰就可使人感到畏懼而容易避免禁閉,官吏不獨斷殺人,法律沒有兩樣,輕重符合罪行,百姓性命得以保全,符合刑罰的節度,」晅應天人的和諧,符合古代的制度,形成和善的風氣。像成、康時代的刑罰攔置,雖然不能達到,孝文帝時候的處理官司的境界,差不多可以趕得上了。 【詩經】上說『順應人民,受福於天』。

  【尚書】上說『建立功業,可以不朽』。是說爲政的能順應民意,功績事業都有了,就承受天福而不朽,就是所謂的『一人有福,萬人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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