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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貞觀政要】卷31刑法詩解1法務寬簡公直人斷死刑即決須五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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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2-10-27 17:5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貞觀政要】卷31刑法詩解1法務寬簡公直人斷死刑即決須五覆奏題文詩: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
用法務在,寬簡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
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今法司,核理一獄,
必求深刻,欲成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
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
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奸偽自息.詔而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三槐,九棘之官,
三公九卿,今即其職.自今以後,大辟之罪,
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尚書,九卿議之.
如此方得,庶免冤濫.至四年斷,死刑天下,
二十九人,幾致刑措.貞觀五年,張蘊古爲,
大理寺丞.相州人之,李好德也,素有風疾,
言涉妖妄,詔令鞫獄.蘊古言其,癲病有徵,
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
引與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乃劾奏之.
太宗大怒,令斬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
曰公等也,食人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
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
何所輔弼?如李蘊古,身爲法官,與囚博戲,
漏泄朕言,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
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之曰:
凡有死刑,雖令即決,須五覆奏.五覆奏也,
自蘊古始.詔之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
有可矜者,宜錄奏聞.真法法情,合於情理.
【原文】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①,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注釋】

①三槐、九棘:據【周禮】說,古代外朝種有三棵槐樹,三公位在其下。後以『三槐』爲三公的代稱。又以朝廷樹棘來分別朝臣的品位,左右各九,稱『九棘』。

【譯文】
貞觀元年,唐太宗對侍從的大臣們說:『人死了不能復生,所以執法務必要寬大簡約。古人說,賣棺木的人希望年年發生瘟疫,並不是對人仇恨,而是利於棺木出售的緣故。如今,執法部門審理每一件獄案,總是力求苟嚴,以此博得好的考核成績。現在該用什麼辦法,才可以做到公平恰當呢?』諫議大夫王珪進言道:『只要選拔正直善良的人,他們判斷獄案準確,就增加他們的俸祿,賞賜金帛,那麼奸偽邪惡自然會止息。』太宗於是下令按這個辦法實行。太宗又說:『古時候判斷獄案,一定要向三槐、九棘之官詢問,當今的三公、九卿就有這樣的職責。從今以後,遇有死刑,都叫中書、門下兩省四品以上高官以及尚書、九卿來議處,這樣做,才有可能避免冤獄濫刑。』由於實行了這樣的措施,到貞觀四年,全國被判處死刑的人只有二十九個,幾乎做到刑法擱置不用。

【原文】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譯文】
貞觀二年,唐太宗對侍臣說:『奴才告主子謀反作亂,這條律令危害非常大,必須除掉。如果真有謀反,肯定不是一個人單獨的行爲。一定是和別人合謀策劃的。許多人策劃的事情,肯定會引得別人議論,怎麼偏偏由奴才告發呢?從今以後,凡是有奴才告發主子的案子,不要受理,全部下令將奴才斬首處決。』

【原文】

貞觀五年,張蘊古爲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鞫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①。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爲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注釋】

①引與博戲:讓他和自己博戲。

【譯文】
貞觀五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相州有個名叫李好德的人,一向有瘋癲病,講了些荒謬狂妄的話,唐太宗詔令治罪。張蘊古說:『李好德患瘋癲病證據確鑿,按照法律不應判罪。』太宗答應對他予以從寬處理,張蘊古私下把太宗的旨意告訴李好德,並和他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彈劾張蘊古,太宗對張蘊古的行爲感到十分憤怒,便下令把張蘊古在東市斬首。不久,唐太宗對自己的做法很後悔,對房玄齡說:『你們吃了君主的俸祿,就要替君主分憂,事無大小,都得留心。如今我不詢問,你們就不說自己的看法,看到事情都不諫諍,這怎麼能稱作輔弼呢?比如,張蘊古身爲法官,和獄囚一起博戲,還泄露我的話,雖說罪狀嚴重,但如果按正常的法律量處,還不至於判處死刑。我當時盛怒,立即下令處死,你們竟然不說一句話,主管部門又不復奏,就把他處決,這難道合乎道理嗎?』於是下詔說:『凡有死刑,雖下令立即處決,都還得五次復奏。』唐代五復奏的規定,就是從張蘊古這件事情開始的。詔令中又說:『遵照律文定罪,也可畿有冤情。從今以後,由門下省覆審,有按照法令應當處死而情有可原的,應將案情抄錄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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