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羊城晚報 周代【禮記】就記載了當時對食品交易的規定:嚴禁未成熟的果實進入市場。孔子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系統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論語・鄉黨】中談到了『十三不食』原則,『糧食陳舊和變味了,魚和肉腐爛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顏色變了,不能吃。氣味變了,不能吃。烹調不當,不能吃。不新鮮的東西,不能吃……』至漢朝的【二年律令】爲此明確規定: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儘快焚毀,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唐代法典【唐律疏議】中明文規定: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贈送他人或者出售,從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處一年徒刑;造成中毒身亡的,判處絞刑;到【宋刑統】規定,如果賣肉者無意中將變質的肉賣出,導致買肉者食用後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毀,如果不按規定焚毀,則杖打九十。如果賣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經變質,還要賣給他人,則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處以絞刑。(賈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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