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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學派] 春秋社會的世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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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2-7-6 1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看來,王國維並沒有否認春秋時代的『世卿』現象,只是認爲此並非周制,並非自西周以來就實行著的,而只是『後世之亂制』,所以孔子著春秋會『譏世卿』,西周由周公設計和確立的制度是天子諸侯世襲,而卿、大夫、士皆不世襲。這一觀點與許多人的看法不同。王氏之前如俞正燮認爲,自太古至春秋以來,只是士階層不世襲,『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所謂『鄉興賢能』的選舉,只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而並無『美仕大權』,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爲小吏。
王氏之後如顧頡剛亦認定∶古代的官制,商以前雖不能詳考,『而西周以來至於春秋,無疑是行的世官制度(世官不一定是世職)。』顧頡剛並引舀壺銘,大克鼎銘,叔旅鍾銘等古金文,說其中『只見有世官制度,不見有從庶人擢任大官的,這是一件確然不疑的事實。』他批評王氏是把春秋以後的儒、墨的理想制度認作是殷、周的真制度了。
士階層的是否世襲以士在當時只能擔任卑官小吏而言並不重要,關鍵的在於擔任重要官職的卿大夫是否世襲,且如果理解此世襲從對象而言不必是世職――即世世代代擔任某一固定官職;從主體而言不必是某一家庭的世襲,而可以是從一個大家族乃至從整個大夫階層中選拔,只是這一階層之外的人絕對無法覬覦,那麼,如此較寬泛意義上的世卿世大夫看來就確實不僅有確鑿的證據可證明普遍存在於春秋時代,也有相當的證據和理由使我們能推測它亦存在於春秋以前的社會,包括存在於西周時代。
前面王國維所舉的從周初三公到成、康六公之例,亦是一種較寬泛意義上的世襲。到春秋時代則更可以明顯見到這樣一種意義上的世襲∶即某些大家族的世卿世職(見下文)。這是證明世襲的正面證據,反面的證據則是看卿相等重要官職(或者一定規模的大采邑)是否能爲來自庶民、甚至來自士階層的人所得,而從迄至春秋晚期的情況來看,士、庶民直接爲卿相的情況是沒有的。王國維的失誤在於忽略了春秋戰國之際發生的巨變,而以後來賢者的應變之論去推定西周初年建國者的用心。在中國的歷史條件下,一方面爲了天下的穩定與和平而使君王世襲,並找到一種君王世襲的平穩妥當的辦法;另一方面,爲了社會的效率與發展而不讓官員世襲,並找到一種選拔官員的公平有效的制度,這兩件事確實是戰國以後中國傳統政治制度最大的兩件事,此後兩千多年的種種政治舉措,也相當顯示出中國人的治國智慧和政治理性,但是,把這種從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客觀顯示出來的理性概歸之於一朝之政乃至一人之心卻未免言過其實,並且爲時過早。
但是,如果我們以爲自西周建國起就已明確地建立了卿大夫的世襲制卻又不然,更可能的情況是∶當時天子世襲,並且是父死子繼,此子且須是嫡子的制度已經明確地確立;隨之則諸侯世襲的原則也已成定規,而卿大夫是否世襲,如何世襲的問題當時毋寧說是不很明確的──既沒有明確規定是世襲,也沒有明確規定是不世襲。
我們再引從周初三公到成康六公的例子就可看到,他們有的是嚴格的世襲(如召公),有的不是嚴格的世襲(如另外五公),兩種情況都有。從西周到春秋,卿大夫的世襲從程度到範圍確實都有一個演變過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卿大夫得到他們的官職或『采邑』,與他們的家族可以世代繼承這些官職或『采邑』之間,還有一個頗長的演變過程。受賜的采邑或官職並非一開始就都可世襲,而毋寧說受賜者在其死時或者封賜者死時是要歸還採邑即『致邑』的。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取旁證於西方的封建社會。viii卿大夫的世襲並不是先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再照此實行的,而毋寧說是漸漸形成了一種慣例,形成了一種雖無明文規定卻依然強有力的不成文法。
那麼,這種卿大夫的世襲大致是什麼時候成爲一種普遍和穩定的現象,促成其產生的條件又是什麼呢?我們從前面對中國古代封建的探討可以看到,周人之天子傳子的嫡庶制旨在定內,諸侯的封建制則在應外,溝通兩者的是一種實際上的宗法制∶即以嫡出的長子爲天子、爲大宗,以其他嫡子及庶子爲諸侯,爲小宗,天子、諸侯均世襲。而天子是一單數,諸侯則爲複數,天子居於中心,諸侯則散於四周,是由天子所建。然而,用來處理天子與諸侯關係的原則,未嘗不可以搬來處理諸侯與大夫的關係,所以,諸侯的封建以及世襲,就爲卿大夫的立家以及世襲提供了直接的範例,尤其是同姓公族大夫的立家。孫曜說∶『世族者,封建制之產物也』。顧頡剛說∶『可見那時候實在是推封建諸侯之義於卿、大夫、士,嫡子庶子各有其位,父親的職位多由嫡子繼任,上下階級厘然不混,所以它的效用能使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封建制度即從宗法制度來,它們的意義是一貫的。所謂卿、大夫、士,除王官外,就是諸侯的諸侯;他們的職位雖不必全是世襲,但決沒有一個庶人可以突躍而爲卿大夫的。』x這其中,一個『推』字說得最有意味,指出了封建政治制度(諸侯的世襲)與世族社會(卿大夫的世襲)之間的聯繫。
如果只有君主的世襲,是不足以構成爲一個世襲社會的,只有在整個社會的上層普遍存在著世襲的傾向,我們才可以稱這一社會爲世襲社會。而只要在整個上層存在著封閉的世襲(包括『世選』的世襲),即使下層仍有大量水平的流動,甚至於上層沒有一個世襲君主,在一個各種主要資源都聯爲一體並由上層控制的社會裡,我們也就足可以稱這一社會爲『世襲社會』了。但是,在中國的周代,社會的世襲與君主的世襲顯然又有一種聯繫。我們前面曾將卿大夫的立家嗣世稱爲一種『社會性的封建』,以聯繫於、同時也區別於諸侯的『政治性的封建』。
這類『社會性的封建』不是有意的制度設計,雖然它們個別地說都是自我主動、有意採取的行爲,但從整個社會來說,它們是自然而然產生的,是許許多多自發的社會行爲匯聚的結果。這種『社會性的封建』無須明文的規定或專門的號召,在人性中已經蟄伏著把獲得的利益傳給自己的子孫的傾向。正象在人類中產生差別是自然的一樣,試圖通過世襲使這些差別固定甚至擴大,對於能由這些差別獲利的人們來說也是自然的。雖然這後一種『自然』比起前一種『自然』來在道德上更可質疑,但它還是在某種程度上是『自然的』。『維其有之,是以似(嗣)之』。xi這種自然傾向亦不以處在有利位置上究爲何人或何階層爲轉移,換言之,換一批人亦是一樣,這就是說,它與人類的普遍本性有關,但這一問題顯然已超出本書所想探討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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