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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國海] 友納・萊昂斯:南中國海商業捕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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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2-7-6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聯合早報
   
  ● 友納・萊昂斯(Youna Lyons) 達亞拉・達戴文波特(Tara Davenport)
區域焦點
  中國在今年5月宣布將向南中國海派駐其最大的漁產品處理船及一支補給船隊,加入已在那裡的過度捕撈海域的捕魚船隊。這引發了一個問題:在有主權爭執的南中國海海域的商業捕魚活動是否受到任何限制?
  東南亞海域的捕魚量占世界捕魚總量的40%,但野生捕魚量在數年前達到頂點並開始下降。因此,水產養殖業迅速增長來彌補野生捕魚量的減少,在2005年時已占捕撈漁業的50%。然而,水產養殖業本身也對海岸系統構成壓力。此外,使用魚做飼料的水產養殖業的發展也造成南中國海的魚類資源進一步枯竭。現有的不完整數據顯示,許多魚類已瀕臨絕種,平均捕魚量也已大大減少。
  加上新的漁產品處理船,中國在南中國海的捕魚船隊預計每天可以處理高達2100噸的海產品。排水量3萬2000噸的『海南寶沙001號』號是世界最大的四艘漁產品處理船之一,船上有4家加工廠,14條生產線及600名工人來處理和冰凍捕獲的魚。此外,包括一艘2萬噸級的油船和兩艘1萬噸級的供應船的補給船隊,可以讓漁產品處理船一次出海作業長達九個月。
  中國向南中國海派駐漁產品處理船,帶來了中國對南中國海捕魚權利基礎的合理疑問。中國只可以說自己在南中國海在歷史上有一些形式的捕魚權利,或者自己是因對南沙或西沙群島的主權,在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內捕魚。但這兩種說法都會受到其他聲稱對南中國海擁有主權的國家的挑戰。
合作和彼此克制的責任
  然而,即使中國(不論是正確還是錯誤的)聲稱自己有權利在南沙和西沙群島的專屬經濟區捕魚,它也要記得這權利不是無限的。作爲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它有責任根據公約的第61及62條,保護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確保它們不會被過度開發。此外,作爲毗鄰一個半封閉海洋的國家,根據公約的第123條,它也有責任同其他沿海國家在管理、保護、探索及開發海洋生物資源上合作。
  此外,中國在南中國海一些海域捕魚權利面對的同樣重要限制,是其他涉及主權爭執的國家從自身大陸延伸出來的專屬經濟區。中國因爲南沙和西沙群島(或所謂的歷史上的權利)而聲稱擁有的任何專屬經濟區,將同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交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主權爭執交疊的海域,涉及爭執的國家有合作和彼此克制的責任。國際仲裁庭於2007年裁決公約第74條第3款及第83條第3款規定這些國家必須真誠的合作及談判『實際的暫時安排』,並避免進行可以對海洋環境造成永久性改變的單方面行爲,進一步鞏固了公約的規定。因此,在主權爭執交疊的海域進行單方面的鑽探活動是違反公約的。
  合作與彼此克制的責任,也應該適用於在主權爭執交疊海域對生物資源的開發。過度捕撈可以對海洋生態造成永久性的改變,尤其是當它導致一些魚類滅絕的時候。在南中國海,過度捕撈和破壞性捕魚方式對海洋生態造成永久性改變的危險更是嚴重。
  中國使用漁產品處理船可能進一步威脅南中國海已經很脆弱的魚類多樣性。此外,捕魚的方式也可能對海洋生態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尤其是海底拖網。大拖網、固定網及圍網所捕撈的不具商業用途的副漁獲物,也可以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廣泛的影響。
  很明顯的,南中國海需要對漁業上的合作有某種協議來扭轉目前海洋生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枯竭的趨勢。然而,主權爭執各方捕魚能力的差距讓達成合作協議困難重重。依賴較小捕魚船和傳統及手工捕魚方式(如越南和菲律賓)的國家,根本不能同中國的工業漁業競爭。
  中國使用漁產品處理船也進一步證明,中國(或與台灣)同其他主權爭執方建立共同捕魚區的建議是不可行的。必須建立的是可靠的管制機制來平衡爭執方國家捕魚船隊的能力。
  最重要的,是中國需要自我克制並採取睦鄰的態度,防止南中國海的生物資源被耗盡,並爲了相互的利益同其他沿海國家進行漁業上的合作。
兩名作者分別是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法中心高級研究員及研究員。原載南大拉惹勒南國際關係研究院的電子刊物【RSIS評論】。葉琦保譯。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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