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區報 王安石變法從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駕崩之後漸止。新法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財,包括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二是整軍,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馬法、軍器監法、置將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貢舉法、太學三舍法等。
關於王安石變法失敗的原因,近千年來不知耗費了多少智者的心血,但得出的結論至今莫衷一是。筆者以爲,王安石變法短壽,固然與其個人性格及具體的策略藝術有關,但根本說來在於,變法背離和挑戰了一切變法的終極目的,既無視自由的最高原則,也違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則,最終必然會因爲消減每個國民的利益總量而流產。
首先,王安石變法的出發點和動機存在問題,是爲了加強和鞏固趙氏王朝的統治,爲了增進趙氏一家一姓的利益,不是爲了增進全社會的利益。因此,所變之法,不論形式上多麼精緻完美,也不論宣揚得多麼天花亂墜,就本質而言,它是背離人類社會創建法之終極目的的。這意味著,王安石的變法,是無助於增進官民共同利益的,其變法在根本方向和出發點上出現了錯位。毋庸諱言,王安石變法的終極目的或指導思想是從宋室利益集團的特殊財政危機與社會危機出發,才將『聚財』和『富國強兵』作爲變法的最高目標。早在1058年的知常州任上,他就曾在【萬言書】指出時弊的要害在於『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財無道耳』,認爲『一部周禮,理財居其半』,認爲『自古治世,未嘗以不足爲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耳。故雖儉約而民不富,雖憂勤而國不強』,並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的治政理財原則,並認定:『凡治財賦者,則目爲聚斂』。然而,『聚財』、『強兵』雖重要,但卻不是變法的終極目的,一旦『聚財』過度,與官民利益發生衝突,就會失去民意的基礎。
事實上,後來反對變法的官民,攻擊王安石的,無不是這一點。這實際上也是熙寧、元v時反對王安石變法一派質疑其新法的主要根據和觀點。作爲反變法代表司馬光就認爲,這些財富『不取諸民,將焉取之』?范純仁也在向神宗的上疏中說:『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財利,民心不寧』。雖然也有人承認王安石的理財思想是興利之道,但卻是『剝民興利』之策。甚至從南宋至晚清,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也都支持這一觀點,丘F在批評青苗法時就說:『尚其以義爲利,而毋專利以殆害哉。』
其次, 王安石變法短壽第二大原因在於,其變法所遵循的是一條違背人類社會自由治理大道的原則。或者說,變法沒有遵從『把人當人看』的人道自由原則。毋庸置疑,王安石變法是以認可皇權專制政體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爲邏輯前提的。因此,就變法的本質而言,不過是皇權專制內部利益關係的一種重新調整而已。事實上,王安石變法談不上是一次結構性系統性的社會改革,也不是對皇權專制政體本身的一次結構性變革,更不是確認『民權』爲主導地位的一次改革。所以,變法註定是以趙氏一姓一家的自由與利益爲前提的。豈止王安石變法如此,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的每一次變法,又何嘗不是如此!當變法的終極目的被確立爲『聚財』和『富國強兵』後,也已經背離了人道的最低原則――『把人當人看』。直言之,歷代變法,無不是以國有化爲其名義的皇權全面掠奪,無不是一個不斷減少民間經濟主體自由與活力,不斷束縛民間財富創造主體自由的過程。正如黃仁宇先生所言,中國政治『決不願私人財富擴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爲王朝的安全之累』。
最後,變法違背了公正平等根本原則。既然變法可以無視人道自由原則,自然也就違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則。馬克思說:『人權的一部分是政治權利,只有同別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就是參加這個共同體,而且是參加政治共同體,參加國家。這些權利屬於政治自由的範疇。』顯然,專制性的變法既然違背了政治自由原則,也就必然違背人權原則和政治平等原則。因爲在專制社會裡,國家最高權力完全掌握在專制者一個人手裡,每個老百姓的經濟平等以及機會平等權利能否實現,完全取決於皇帝一個人的意志。因此,不論王安石變法的個人動機如何高尚,如何敬業和努力,而且新法在形式上無論多麼完善等等,都會因爲皇權專制政體本身違背公正和人權的大道原則而難以實現其預期的變法目的,至多只能達成一些具體的短期目標,比如聚財,緩和局部階級衝突與矛盾等等而已。無論如何,廣大老百姓是不可能成爲變法的最終受益者的,反而會成爲被借著變法名義更加嚴酷剝削的對象。
質言之,皇權專制對官民人權和平等權利的蔑視,一方面體現在皇帝幾乎擁有一切權力,不僅壟斷著全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包括每個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因此,皇帝及其官僚集團,便會享有和行使全部的特權。就廣大老百姓而言,則毫無權利可享。因此,一切圍繞皇權的穩定與千秋萬代這一中心展開的變法,官民都不會發自內心地擁護。
歷史上的變法,不論是政治的、經濟的,還是社會的……爲何鮮有成功者?筆者以爲,就在於這些變法背離了社會治理――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利益總量這個終極目的,無視人道自由原則,違背了公正平等原則。因此,一切看似爲民謀利的變法,無不是戴著專制的鐐銬在自我折磨,其命運也就大同小異,其結果大多成爲加劇官吏擾民、害民惡行的制度性藉口,都不過『興,百姓苦;亡,百姓苦』而已。
一切試圖挑戰或逃避人類社會治理大道的變法,都無法擺脫短壽的宿命,這是千百年來成千上萬累累白骨換來的最大教訓與警示。
(作者 姚軒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