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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公安不能动辄拘留网络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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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2014-9-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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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沈阳女子郭宏侠在自己家中发了一则微博:“陈海波、曾维、许文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功绩、设置沈阳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维稳工作组这个非法单位,不惜用流氓手段绑架百姓,滥用职权指派公安警力截访,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强行拘留,伪造拘留证。”当地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对其处以10天拘留。(9月4日《新京报》) 无独有偶,今年2月12日,安徽郎溪警方也是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网络举报人任克明处以10天拘留。类似新闻还有很多,一时间,选择网络举报的公民都胆战心惊,担心随时会被警方抓去,罚款拘留。 不排除某些网络举报确有失实之处,甚而捏造诽谤的情况也存在,对此类举报者该怎么处理,当由法律说了算。此处我想说的是,网络举报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公民具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即是说,郭宏侠微博举报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身没错。当然啰,宪法还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申明,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意思再明白不过,警方必须查清事实后再行处理。请问,沈阳警方查清事实了吗?郭宏侠30日晚发的微博,警方31日就向其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天时间不到,就查清了事实,这可能吗?而且郭刚开通微博,连小V都算不上,微博发出后,转发4次,评论3条,连影响都没有,何来“扰乱公众秩序”?太夸张了吧。 那么,郭举报的内容真假到底如何?记者致电警方,负责人均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不能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对此事作出回应。无奈,我们就根据事主的介绍来判断举报内容是否为实。郭宏侠说,2009年9月她的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进入司法程序后出现矛盾引起进京上访,近年她和家人反映问题过程中,有多次被拘经历。这就是说,她反映的是她和家人的亲身经历,其所说的父亲受伤,进京上访,被沈阳市人民政府驻京办维稳工作组强行拘留等都是亲身经历,按常理论,不大可能是捏造虚构的。 警方之所以不经调查,就认定其“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对其处以10天拘留,盖因为其举报对象涉及市长、市委书记和市公安局长,这可了不得,警方必须迅速将其拿下,不然怎么向市领导交代? 不过,这里,我有个问题向请教当地警方,郭宏侠的举报对象是陈海波、曾维、许文有,按照法理,应该由这三人对郭宏侠提出诬陷指控,因为他们才是法律上的告诉主体。可不解的是,在整个事件中,我们没听到他们发声过,也没见他们辩诬过,一切都是由警方代劳,这似乎不太正常吧? 注意,郭是在微博上指名道姓举报的,如果是诬告,损害的不仅是党委政府形象,还有损三人的个人形象。三人虽然都是手握公权的权力者,但首先是自然人,理应为自己的人格名誉受到诽谤而气愤,因而他们完全可以自己的民事权利受损为由向郭提出指控。但他们没有,而是由警方越俎代庖包办了。这样,难免让人生疑,警方是否暗中得到了他们的指令?如是,则涉嫌公权私用;如否,则警方涉嫌越权,僭越了法律。 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渠道,网络监督的威力正在日益显现,其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虽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那是作为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随着网络环境的日益改善,相信网络监督定会传递出更多的正能量,当此之时,各地警方在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起保障网络监督的责任义务,不要动不动就把网络举报人抓起来,尤其是不能充当地方领导的家丁,僭越法律,做出侵害公民权利的事。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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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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