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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進:公安不能動輒拘留網絡舉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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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2014-9-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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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瀋陽女子郭宏俠在自己家中發了一則微博:『陳海波、曾維、許文有利用職權為自己功績、設置瀋陽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維穩工作組這個非法單位,不惜用流氓手段綁架百姓,濫用職權指派公安警力截訪,出具虛假情況說明強行拘留,偽造拘留證。』當地警方以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眾秩序』對其處以10天拘留。(9月4日【新京報】) 無獨有偶,今年2月12日,安徽郎溪警方也是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網絡舉報人任克明處以10天拘留。類似新聞還有很多,一時間,選擇網絡舉報的公民都膽戰心驚,擔心隨時會被警方抓去,罰款拘留。 不排除某些網絡舉報確有失實之處,甚而捏造誹謗的情況也存在,對此類舉報者該怎麼處理,當由法律說了算。此處我想說的是,網絡舉報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公民具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即是說,郭宏俠微博舉報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本身沒錯。當然囉,憲法還規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同時申明,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意思再明白不過,警方必須查清事實後再行處理。請問,瀋陽警方查清事實了嗎?郭宏俠30日晚發的微博,警方31日就向其發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天時間不到,就查清了事實,這可能嗎?而且郭剛開通微博,連小V都算不上,微博發出後,轉發4次,評論3條,連影響都沒有,何來『擾亂公眾秩序』?太誇張了吧。 那麼,郭舉報的內容真假到底如何?記者致電警方,負責人均以『不能核實記者身份』、『不能接受電話採訪』為由,拒絕對此事作出回應。無奈,我們就根據事主的介紹來判斷舉報內容是否為實。郭宏俠說,2009年9月她的父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進入司法程序後出現矛盾引起進京上訪,近年她和家人反映問題過程中,有多次被拘經歷。這就是說,她反映的是她和家人的親身經歷,其所說的父親受傷,進京上訪,被瀋陽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維穩工作組強行拘留等都是親身經歷,按常理論,不大可能是捏造虛構的。 警方之所以不經調查,就認定其『虛構事實擾亂公眾秩序』,對其處以10天拘留,蓋因為其舉報對象涉及市長、市委書記和市公安局長,這可了不得,警方必須迅速將其拿下,不然怎麼向市領導交代? 不過,這裡,我有個問題向請教當地警方,郭宏俠的舉報對象是陳海波、曾維、許文有,按照法理,應該由這三人對郭宏俠提出誣陷指控,因為他們才是法律上的告訴主體。可不解的是,在整個事件中,我們沒聽到他們發聲過,也沒見他們辯誣過,一切都是由警方代勞,這似乎不太正常吧? 注意,郭是在微博上指名道姓舉報的,如果是誣告,損害的不僅是黨委政府形象,還有損三人的個人形象。三人雖然都是手握公權的權力者,但首先是自然人,理應為自己的人格名譽受到誹謗而氣憤,因而他們完全可以自己的民事權利受損為由向郭提出指控。但他們沒有,而是由警方越俎代庖包辦了。這樣,難免讓人生疑,警方是否暗中得到了他們的指令?如是,則涉嫌公權私用;如否,則警方涉嫌越權,僭越了法律。 作為一種新興的監督渠道,網絡監督的威力正在日益顯現,其作用也越來越受到各方重視,雖然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那是作為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隨着網絡環境的日益改善,相信網絡監督定會傳遞出更多的正能量,當此之時,各地警方在履行維護網絡安全的同時,也要切實履行起保障網絡監督的責任義務,不要動不動就把網絡舉報人抓起來,尤其是不能充當地方領導的家丁,僭越法律,做出侵害公民權利的事。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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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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