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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制度] 无为制度:权以法为基|看陕西国土厅以权否决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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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0-7-20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矿工和波罗镇樊河村村民发生一起群体性械斗,共造成87人受伤,其中受伤村民63人,煤矿矿工24人。从陕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陕西省国土厅却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矿工和波罗镇樊河村村民发生一起群体性械斗,共造成87人受伤,其中受伤村民63人,煤矿矿工24人。目前,械斗事件8名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已经被警方刑拘。

  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其根源是一起矿权纠纷案。这起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但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败诉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采矿权突然变更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陕西省国土厅。陕西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官司赢了也没用

  据樊占飞介绍,陕西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去陕西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樊河村委会向榆林市中院提起再审,要求对陕西省国土厅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陕西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式列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该判决书下发后,陕西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

  然而,从陕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陕西省国土厅却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国土厅开“判决会”

  据了解,今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陕西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但他们到达会场后,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陕西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陕西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分析说,陕西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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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延章 发表于 2010-7-20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制度作为人道之一,应该法天道,也就是说,天道在政治制度上是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法是政治制度体系里的太极,混沌状态;权有民权,有官权,做官的管理权,做民的监督权,就是法的阴阳二态。
所以说,只有以法为基础的权,才能组合成一个有秩序,长久的政治制度;一旦二者颠倒,权超于法度之外,则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这种形式下的政治制度也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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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延章 发表于 2010-7-2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坚持无为制度的法为权基,权分为二,二权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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