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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以下簡稱LV)2011年高調維權,以侵犯註冊商標權狀為由起訴17被告、索賠1100萬元,引發廣泛關注。目前該系列案件除一起案件在審理前已撤訴外,其餘21起案件已全部審結。
LV狀告大連南山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酒店)3起侵權案件,狀告大連九州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飯店)4起侵權案件,均每起索賠50萬元。LV人員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在兩家酒店對外出租的店鋪中購買了涉案的假冒LV商品,但LV只選擇了兩家酒店為被告,而沒有起訴售假的個體業主。
法院認為,售假行為發生在南山酒店內的店鋪中,酒店對消費者沒有任何提示,以明確該商場及銷售行為與酒店無關,相關公眾有理由相信該商場隸屬於酒店。由於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被告的侵權違法所得無法查清,法院根據原告註冊商標的知名度、本案侵權的情節、數量、主觀過錯程度,酌定原告的經濟損失。
大連西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南山酒店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333元,合計18333元。法院對南山花園酒店作出同樣判決3起。同期,法院對被告九州飯店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支付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000元,合計22000元。法院對該被告作出同樣判決4起。
狀告大連勝利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共計7起案件,狀告溫州城商貿有限公司共計7起案件。西崗區法院分別進行審理。經調解,大連勝利廣場發展有限公司的4名業主與LV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願意支付21000元,原告同意接受,雙方和解結案。
法院對該公司以及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兩名業主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業主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3000元;被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6000元。法院作出同樣判決2起。
法院對溫州城商貿有限公司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業主停止侵權;被告業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9000元;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0元。法院作出同樣判決6起。
記者了解到,去年9月份,LV發現,大連某商場內有業主出售假冒LV產品。此後,LV又在大連多家購物場所、酒店展開打假行動,對銷售假冒LV產品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記者 閆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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