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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語文報 據報載,某縣一局長因違紀而犯下大錯,該縣領導卻以『挽救幹部』為名,不作處理,只警告其『下不為例』。
『下不為例』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含義是警告某人下次不能再犯同樣的錯誤,只通融這一次。誠然,對情節輕微、夠不上處罰條款、又非故意的初犯者,為了教育本人,使用『下不為例』也無可厚非。可是,時下有些人對『下不為例』加以『巧妙』運用,遇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多以『下不為例』來化解事端。
有了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就應該堅決執行。如果對違犯者一味遷就,不進行應有的懲戒,只作出『下不為例』的警告,不僅不利於維護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工作的開展也是極為不利的。
由於『下不為例』終是『例』,有了上例便可能有下例,有了前例便可能有後例,最終的結果是例例可行、例例可通。所以,不摒棄『下不為例』的陋習,形成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的風氣是很難的。鑑於此,『下不為例』還是慎用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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